
原标题:青海举行介绍《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
11月26日,青海举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请省医疗保障局副局长武小健、省医保经办中心主任赵晓霞、省药监局医疗器械监管处处长陈兴莉、省市场监管局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王彦宾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主持人娄渊威:
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
大家下午好!欢迎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今天下午我们邀请到省医疗保障局副局长武小健,请他向大家作介绍,并回答大家感兴趣的问题。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还有省医保经办中心主任赵晓霞、省药监局医疗器械监管处处长陈兴莉、省市场监管局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王彦宾先生。
首先,请省医疗保障局武小健副局长介绍《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副局长武小健:
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
大家好!首先,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下面,我就《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有关情况向大家作一介绍。
一、《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
我省从2000年建立职工医保制度以来,一直实行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保障模式,“统筹基金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个人账户保障门诊小病和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支出”。个人账户在推动公费劳保制度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转轨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参保职工需求提高,个人账户保障功能不足、共济性不强、减轻负担效果不明显等局限性也逐渐凸显。为此,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对建立健全职工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个人账户等相关工作进行了专门安排部署,要求全国各地今年年内启动实施改革,2023年底前全面完成各项改革任务。我们按照国家和省政府部署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在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起草的《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政策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主要有四项政策安排:
1.建立普通门诊费用保障制度。此次改革,把原来由个人账户保障的门诊多发病、常见病纳入统筹基金报销范围,并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报销:在职职工在三级、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为50%、60%。退休人员报销比例在以上基础上提高10%,分别达到60%、70%。同时,按照“待遇和缴费相挂钩”的原则,参保职工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限额,分别设置三个档分类保障,即:4.2%和4.5%缴费人员为500元,6%和6.5%缴费人员为1200元,10%缴费人员为2000元。
2.加强门诊慢性病特殊病保障。参保职工因患血友病、恶性肿瘤(含淋巴、白血病)、慢性肾功能衰竭、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4种病种,在门诊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参照医保住院管理和支付待遇,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限额为10万元;糖尿病、高血压等22种病种,在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报销,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限额5000元至2万元不等。
3.健全医保特殊药品保障机制。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定点零售药店,购买使用国家谈判药品和我省药品目录中的抗肿瘤靶向药品,实行定医疗机构、定责任医师、定零售药店的“三定”管理。参保患者发生的医保特殊药品费用,按开具处方责任医师所在定点医疗机构相应级别的住院政策予以报销。
4.打通定点零售药店保障通道。为满足参保职工多元化就医购药需求,发挥定点零售药店便民、可及作用,此次改革将定点零售药店也纳入提供普通门诊保障服务的范围。参保职工除了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普通门诊待遇以外,还可以根据个人实际情况,持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和购药,符合规定的购药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报销范围。
(二)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有三项政策安排:
1.改革个人账户计入办法。一是继续保留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历史结余仍归参保人员所有。在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入本人个人账户,即: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2%计入。二是原来从统筹基金中,按照政策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从2021年起,设置三年过渡期,逐步实现全部计入统筹基金的改革任务。具体政策是:2021年按原政策规定全部计入个人账户;2022年按原政策规定的50%计入个人账户;2023年起,在职职工不再计入个人账户,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按2021年全省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定额划入。
2.拓宽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允许参保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相互共济使用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个人缴费。
3.完善个人账户管理政策。个人账户作为医保基金的组成部分,定向用于医疗消费。《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个人账户结转、使用、继承,不得擅自开通个人账户提现功能,以及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等政策规定。
(三)协同推进共济保障机制。主要是三个方面的改革。一是完善与门诊共济保障相适应的医保付费机制,探索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保障范围。二是完善门诊慢特病管理措施,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规范长期处方管理,协同推动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三是不断创新门诊就医和服务管理,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合理使用医保基金的监管,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确保基金稳健可持续运行。四是加快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在我省落地应用,逐步实现普通门诊费用异地直接结算,解决参保职工“跑腿、垫资”问题。
下一步,省医疗保障局将按照国家和省政府部署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周密部署、细化措施,通过三年过渡期完成制度转轨,确保改革惠及广大参保职工。
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这项改革既关系到参保职工保障需要,同时也是一个制度性改革,涉及长远制度发展,在改革过程中也希望得到新闻媒体朋友们的帮助,进一步宣传好政策,尤其是医疗保险共建共享、互助共济的理念,合理引导预期,营造良好氛围。谢谢大家!
青海新闻网记者:
通过此次改革,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有什么重要意义?
武小健:
去年以来,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就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作了专门安排部署。此次改革既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的具体行动,也是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具体举措。在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通过调整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计入结构,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推动职工医保门诊保障由个人积累模式转向互助共济模式,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增强统筹基金保障功能。《实施办法》通过调整基金内部结构,解决医保基金因个人账户占比过高导致的碎片割裂问题,有利于增强医保基金的风险保障功能,回归社会保险互助共济的本源,这就是“大共济”。二是有利于大小共济相互补充。此次改革不仅建立了统筹基金“大共济”的保障,而且创新实施了个人账户在特定家庭成员之间“小共济”的保障机制,促进了家庭与社会的协同保障。三是有利于发挥医保战略购买作用。改革以后,随着统筹基金池子越来越大,能够更好发挥医保基金战略购买作用,促进基层医疗资源配置,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协同推进五医联动。
央广网记者:
请问参保职工与家庭成员之间如何建立共济关系?
青海省医保经办中心主任赵晓霞:
参保人员按自愿设立的原则,与家庭成员之间建立家庭共济账户。家庭共济账户创建人为我省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创建人可将自己个人账户中的一定资金划转到共济账户中,用于本人及家庭成员的医疗保障,每次划拨金额不低于500元。创建人最多可邀请6名家庭成员作为被共济人。被共济人为创建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且必须参加我省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家庭共济账户的建立采用线上(青海医保APP、自助终端)、线下(医保经办大厅)方式办理。建议参保人员通过实名注册青海医保APP,按操作提示完成共济账户的创建。
建立家庭共济关系后,创建人及被共济人可使用本人医保电子凭证、社保卡在定点医药机构支付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用。结算时,优先使用本人个人账户,当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或为零时,可使用共济账户。被共济人员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用共济账户缴纳个人保险费。共济账户余额不足时,创建人可通过青海医保APP进行再次划拨,一个年度内可以多次划拨,也可以随时变更共济人员及解除共济关系。除共济关系创建人自愿解除共济关系外,五种情形自动解除共济关系,一是创建人认定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待遇的;二是退出青海省职工医疗保险的;三是省内跨统筹区参加职工医保的;四是变更为离休待遇的;五是创建人死亡的。家庭共济关系解除后,其账户余额自动返还至创建人原个人账户中。
青海日报记者:
请问医疗器械范围如何界定?哪些医疗器械可以在医药公司经营销售、销售应具备什么条件?
青海省药监局医疗器械监管处处长陈兴莉:
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医疗器械包括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预期用途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目的是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者缓解;损伤的诊断、监护、治疗、缓解或者功能补偿;生理结构或者生理过程的检验、替代、调节或者支持;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妊娠控制;通过对来自人体的样本进行检查,为医疗或者诊断目的提供信息。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如基础外科用刀,手术刀柄和刀片、皮片刀、疣体剥离刀、柳叶刀。
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如普通诊察器械类:体温计、血压计;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类:磁疗器具;临床检验分析仪器类:家庭用血糖分析仪及试纸等。
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如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骨科植入物医疗器械、外科植入物关节假体。
按照医疗器械的风险程度,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要办理许可证,在《营业执照》中有经营范围即可经营;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需到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需到药品监管部门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各经营公司经营医疗器械需按照《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中备案或许可的范围经营医疗器械,不能超范围经营。
依据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以及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第四十一条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不受流通过程影响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可以免于经营备案;第四十二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受理经营许可申请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西宁晚报记者:
《实施办法》明确个人账户不得用于保健消费,请问保健品如何定义的?
青海省市场监管局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王彦宾:
保健食品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科学评价和注册批准,并颁发证书的一类产品,指声称具有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为目的的食品。也就是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
其次,保健品是一种俗称,泛指各种声称对人体具有保健功能的产品,其中包括一些普通食品,甚至器械和一些日用品。“保健品”和“保健食品”最大的区别在于产品所声称的保健功能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并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注册批准。
目前允许注册申请的特定保健功能有27项,包括:增强免疫力、辅助降血脂、辅助降血糖、抗氧化、辅助改善记忆力、缓解视疲劳、促进排铅、清咽、辅助降血压、改善睡眠、促进泌乳、缓解体力疲劳、提高缺氧耐受力、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减肥、改善生长发育、增强骨密度、改善营养贫血、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祛痤疮、祛黄褐斑、改善皮肤水份、改善皮肤油份、调节肠道菌群、促进消化、通便、对胃黏膜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等。另外,还有补充维生素和矿物质的营养素补充剂类的保健食品采用备案管理。
最后,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药品的区别:普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普通食品没有食用人群限定,为人体提供营养、对食用量一般不作规定。保健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特殊种类,介于食品与药品之间,适宜特定人群使用,具有调节人体机能的作用,但不能治疗疾病,长期使用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对食用量有所规定。药品,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疾病的物质。有明确的治疗目的,并有确定的适应症和功能主治,允许存在一定的副作用,有规定的使用剂量和使用期限。
娄渊威: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