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标题:12月29日宁夏举行“实行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 服务保障先行区建设”新闻发布会
12月29日,宁夏举行“实行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服务保障先行区建设”新闻发布会,请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贺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尹效恩,自治区高级法院立案庭庭长周云韬,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海滨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外宣处处长、政府新闻办新闻发言人杨旭年主持新闻发布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外宣处处长、政府新闻办新闻发言人杨旭年: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记者朋友们:
大家好上午好!
欢迎各位参加自治区政府新闻办举行的“实行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服务保障先行区建设”新闻发布会。
今天我们非常高兴邀请到: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贺耀先生、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尹效恩先生、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周云韬先生、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分党组书记、院长王海滨先生来到发布会现场,向大家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朋友的提问。
首先,请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贺耀介绍情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贺耀:
各位媒体记者朋友们,大家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提出的“努力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重要指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加大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力度,做实自治区党委提出的“守好三条生命线,走出一条高质量发展的新路子”。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2019至2020两年全区法院审理的6315件环境资源案件类型分析,结合《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实施意见》,审时度势提出以“一河两漠三山”为重点的生态保护和自然资源案件实施跨行政区划的集中管辖设想,经充分论证后提出了具体方案,提交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研究通过,并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批准。为推进此项工作顺利开展,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及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实施集中管辖审理办法(试行)》《宁夏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关于加强全区法院环境资源案件执行工作的意见》等配套制度,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了集中管辖法院及管辖区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由:
1.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按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由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环境资源类案件及银川铁路运输法院环境资源类上诉、再审案件;
2.银川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辖区14个县区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环境资源类案件;
3.泾源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固原市辖区5个县区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环境资源类案件;
4.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中卫市辖区3个县区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环境资源类案件。
原贺兰山环境资源保护法庭及其他非集中管辖地区的法院不再办理上述集中管辖的环境资源类案件。
经中共宁夏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在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增设环境资源审判庭,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泾源县人民法院、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在相应审判庭加挂环境资源审判庭牌子。
(二)明确了环境资源案件实行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模式,推进环境资源案件专业化审理。集中管辖法院将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实施集中管辖审理办法(试行)》规定,将涉环境资源案件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全部由集中管辖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归口审理,整合司法优质力量,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形成专业人才集聚优势,专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确保案件的审判质量。
(三)明确了集中管辖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宁夏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对集中管辖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应当受理的4类37种罪名涉环境资源刑事诉讼、3类30种案由的涉环境资源民事诉讼、5类涉环境资源的行政诉讼以及公益诉讼四个方面的案件进行了划定,并明确了具体案由,为将开展的环境资源案件集中审理奠定了基础。
(四)明确了跨域立案和巡回审判的便民利民措施。为落实司法为民、便民、利民工作要求,提升司法公信力,改革明确要求对环境资源案件实施跨域立案和巡回审判制度,要求非集中管辖法院密切配合跨域立案、巡回审理、法律文书送达、值庭保障、方便执行等各项工作,形成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整体合力,构建起当事人“家门口起诉、参与诉讼”新模式,为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审理环境资源案件提供便利。
(五)明确了环境资源案件执行配套措施。力求通过加强环境资源案件执行工作,确保案件及时、有效执行,制定《关于加强全区法院环境资源案件执行工作的意见》,建立环境资源案件执行绿色通道,“快立、快执、快结”,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推进环境资源案件综合执行格局,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下一步,我们将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金山银山”理念,紧紧围绕先行区建设目标任务,勇于担当,主动作为,为继续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美丽新宁夏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杨旭年:
谢谢贺院长的情况介绍。
下面,请各位媒体朋友现场提问。提问前请通报姓名及所在媒体名称。
法治日报记者:
请问贺院长,我们这次环资案件集中管辖改革的要达到什么预期成效?
贺耀:
(一)实行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制度,有利于实现生态环境的系统保护。生态环境是统一的有机整体,需要按照系统工程的思路,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机制下,将有助于进一步深入研究生态环境系统保护、整体修复的司法规律和审判规则,强化生态环境系统保护,提升环境资源综合治理效能。
(二)实行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制度,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总结以往的实践,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环境执法、司法尺度存在差异,往往会造成污染企业向监管不到位、制裁打击力度较弱的地方流动。实行集中管辖后,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司法裁判标准、刑事处罚力度、经济制裁力度和行政监管力度,将促使企业自觉依法经营生产,逐步将投机钻研、危害环境的企业从市场淘汰,进而促进形成依法守法、竞争有序的绿色营商环境。
(三)实行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制度,有利于提升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能力水平。环境资源审判具有高度的专业性,要求裁判者具备“跨界”能力。而积极推进建立健全符合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向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律的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必将优化司法职权配置,集结整合优化审判力量,促进环境资源审判人员更加准确地把握环境资源审判规律和特点,加强审判实践锻炼和经验积累,将进一步提升环境资源案件专业化审判能力和水平。
(四)实行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制度,有利于加强合作共同形成环境保护合力。环境资源审判是社会环境治理体系中重要一环,但并非唯一一环。秉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司法保障的方针,宁夏法院建立外部联动互助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与环境资源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之间的工作联动机制,实现司法与环境执法的有效衔接。
新华社记者:
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后,法院在立案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法院立案庭庭长周云韬:
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是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法律框架下,为增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发挥审判职能而进行的创新改革。立案部门作为法院审判流程的第一道关口,承担着立案登记、繁简分流、诉前调解、评估鉴定、信访接待等多项职能任务,我们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全力配合做好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工作。
一要做好立案诉讼引导工作。在各中、基层人民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法院的立案窗口确定专人负责此类案件的诉讼指引和服务工作,在明显位置配置环资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诉讼指南,便于当事人全面及时了解环资案件集中管辖的受案范围、管辖法院、管辖区域、审判流程等事项。既允许当事人到管辖法院立案庭现场立案,也允许当事人选择就近到当地法院立案庭递交起诉材料,由接待法院负责审核,并协助当事人办理跨区域立案事务。
二要通过网上立案、跨域立案为诉讼当事人提供便利。各中、基层人民法院可通过网上立案、跨域立案方式接收起诉材料,管辖法院在收到协作法院推送的环资案件时,应当及时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即时审查通过,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退回,并告知当事人需补充的材料,待其提交材料合格后再行立案。切实做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使人民群众诉讼更加省时、省力、省心,真正感受到纠纷解决的高效便捷、诉讼服务的贴心便利。
三要加强对环资案件集中管辖服务的宣传力度。借助“6·5世界环境日”、“12·4宪法宣传周”等特定时间节点加大宣传,更加注重在日常的立案诉讼服务工作中对环资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制度优势及环保意识的宣传,在诉讼服务中心增设专门的宣传栏、印发宣传手册、摆设宣传牌,以及通过人民法院网、宁夏移动微法院小程序等多种形式,加大人民法院对环资案件集中管辖和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号召社会各界努力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环境法律和法规严格实施,用司法手段进一步筑牢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让黄河之滨更加绚烂美丽。
新消息报记者:
全区法院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后,如何做好案件的执行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尹效恩:
一是制定加强环境资源案件执行工作意见。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执行职能作用,保障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同时为了在案件执行环节与全区法院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和审理环节同步配套实施,我们结合全区法院执行工作实际调研起草并经宁夏高级法院审批委员会讨论通过,制定了《关于加强全区法院环境资源案件执行工作的意见》,目的就是为了能够通过加强环境资源执行工作,确保生态环境执行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执行。
二是积极探索环境资源案件执行新举措。建立环境资源案件执行绿色通道,“快立、快执、快结”;深化环境资源案件执行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网络查控系统对财产及时查控,对被执行人精准实施失信惩戒和限高,建立信用惩戒分级管理制度;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坚持比例原则,找准环境资源案件执行与被执行人企业发展的利益平衡点,避免过度执行,努力实现环境资源案件执行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探索限期履行、劳务代偿、第三方治理等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替代执行方式,既有效惩治违法行为,又最大限度推动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修复;开展环境资源案件常态化集中执行活动,将每年度世界环境日(6月5日)前一周,确定为全区法院环境资源案件集中执行周,各集中管辖法院组织集中开展环境资源案件专项执行活动。
三是积极推进环境资源案件执行大格局。依据《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在涉及环境资源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积极参与并协调推进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综合执行大格局和从源头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机制,实现各联动单位信息资源共享,对相关信息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同时,主动融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大局,在狠抓环境资源案件执行的同时,积极梳理总结环境资源案件的新变化、新特点,延伸执行职能,依法履行好司法建议职责,有效促进有关单位科学决策、完善管理、规范行为,不断提高生态环境科学治理水平。
四是加强环境资源案件工作保障和业务培训。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业务装备标准》,为专门的环境资源执行队伍配备必要的执行装备,加大经费保障,同时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建立环境资源案件专业执行法官队伍,为环境资源案件的顺利执行提供组织和人才保障。
宁夏日报记者:
银川铁路运输法院作为跨区划集中管辖环境资源一审法院,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
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海滨:
银川铁路运输法院作为宁夏法院管辖区域最大的一审环境资源基层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格公正司法,守护绿水青山,为宁夏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是加快推进专门机构建设。根据自治区党委编办批准,银川铁路运输法院专门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是目前宁夏法院唯一单独设立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的基层法院。我们将择优选派政治过硬、审判经验丰富、业务能力突出的法官和法官助理组成专业化审判团队。同时,注重逐步培养精通环保法律政策、胜任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的专业型和复合型审判队伍,实现人才队伍的可持续发展。
二是探索建立新型审判模式。根据《宁夏环境资源案件受理范围》规定,对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受理范围内涉及环境资源类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包含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全部由环境资源审判庭进行审理,以“三审合一”的归口审理模式,实现缩短诉讼周期、节省诉讼资源,确保法律统一适用,保证类案同判。
三是探索建立新型责任承担体系。对于环境资源案件,我们将按照“惩罚是手段,挽救修复才是目的”的思路,借鉴外省环境资源审判较为成熟的先进经验,将生态修复理念融入诉前、诉中、诉后,形成多层修复、立体保护的修复性生态司法机制。探索丰富的修复形式,以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引流冲污等多种修复形式,将修复手段从原态修复向代偿修复、异地修复等多种形式拓展,有效弥补因违法犯罪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
四是探索生态保护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健全涉生态环境资源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与检察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人民调解组织、专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的协调配合,推动在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的有机衔接。
五是探索多元矛盾解纷机制。加强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中心建设,采取网上立案、跨域立案、巡回审判等方式,减轻当事人诉累。加强诉源治理,探索在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建立诉前调解(化解)平台,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前移,为实质性化解涉环境资源纠纷,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管用的解纷途径。
杨旭年: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