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落实《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新闻发布会
2010-06-22 | 来源: 辽宁人民政府新闻办

  2010年6月13日(星期日)上午10点整,辽宁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全面落实《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的相关情况。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

    发布会主持人辽宁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外宣新闻处处长李显鹏: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今天上午我们在这里召开新闻发布会。我们知道《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以238号政府令的形式于2010年1月15日公布实施。一段时间以来个别地区仍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放牧对森林资源的破坏十分严重,特别是在今年以来省委、省政府组织实施了大规模的造林绿化工程,放牧对这些新植幼林构成严重的威胁。为了巩固全省大规模造林绿化成果,最近省政府领导同志强调,各地要进一步认真落实省政府封山禁牧的有关规定,并要求各级森林公安机关介入封山禁牧的执法检查。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就是介绍这方面的情况。今天我们非常高兴地请来了省林业厅厅长曹元先生、省林业厅副厅长黄庆宇先生、省森林公安局局长陈杰先生、省林业厅新闻发言人张志茹女士。按照惯例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也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请省林业厅新闻发言人张志茹女士通报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及有关情况,第二阶段是记者提问。下面我们请张志茹女士通报有关情况。   [2010-06-13 10:02]

    辽宁省林业厅新闻发言人张志茹:尊敬的葛主任、各位记者:大家好!《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业经2009年11月21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9年12月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予以公布,自2010年1月15日起施行。《规定》公布施行后,全省各地已陆续采取一些行动,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封山禁牧的工作部署和具体工作要求。但总的看来,工作贯彻的力度还不够,还没有达到预期的工作效果。6月8日,陈政高省长在“全省春季造林绿化总结电视电话会议”上,对加强全省封山禁牧工作提出了新的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政高省长指示,全面落实《规定》,有必要在全省进一步大张旗鼓地宣传《规定》,并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来具体落实《规定》。下面我就《规定》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等,向大家做一个简要的说明:   [2010-06-13 10:03]

    辽宁省林业厅新闻发言人张志茹:一、《规定》制定出台的背景。建国以来,国家和我省在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方面投入了巨大的人力和财力,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植树造林成果的保存还很不够。据统计,建国以来全省累计造林绿化作业面积16268万亩,截止去年底保存面积为4937万亩,仅占绿化作业面积的30.3%。造成造林绿化面积缩减的原因除自然气候干旱和盗伐滥伐外,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漫山放牧的传统饲养方式给森林资源带来的破坏。毋庸置疑,发展畜牧业对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发展地方经济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采取粗放的放牧方式,大面积践踏森林植被,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一时的发展,从整个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历史看,最终都是得不偿失的。为了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遏制习惯性放牧行为对森林资源造成的破坏,确保全省的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必要制定封山禁牧规定。   [2010-06-13 10:04]

    辽宁省林业厅新闻发言人张志茹:去年8月20日,陈政高省长在省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上要求下定决心,奋战四年,全面做好全省造林绿化工作。并明确提出要制定封山禁牧令。省林业厅根据政高省长意见,在进行必要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封山禁牧规定的初稿。省政府法制办迅速介入立法工作,抓紧对初稿进行审核,形成征求意见稿发至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征求意见。法制办和林业厅一起到抚顺、本溪等地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听取各级政府及林业、畜牧、法制等部门和乡、村干部、农民、养羊大户等方方面面的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反复修改,形成《草案》。按照政高省长和当时分管副省长陈海波同志的意见,省政府副秘书长、法制办主任孙桂真和林业厅厅长曹元同志又于10月12日召集有关人员对草案涉及的具体问题进行研究并逐条修改。同时就有关问题与丹东、阜新市进行了沟通协调。然后将修订后的草案报省政府常务会。2009年11月21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规定》,12月2日陈政高省长签署第238号省政府令予以公布,从2010年1月15日起施行。   [2010-06-13 10:05] 

    辽宁省林业厅新闻发言人张志茹:二、《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突出特点。《规定》的制定紧紧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生态建设和保护与经济社会共同发展的目标,从法制层面为封山禁牧提供了执法依据。(一)严格规定了封山禁牧范围。《规定》第二条明确“封山禁牧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包括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宜林荒山荒地和退耕还林地。”这个规定从我省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的实际出发,制定的更加严格封山禁牧规定。我在这里要特别提请大家和社会相关各界注意:我省全部林地都属于封山禁牧范围,其中包括从事牧养牲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应当遵守规定,不得进入林地放牧。   [2010-06-13 10:06]

    辽宁省林业厅新闻发言人张志茹:二)明确了市、县政府的职责。《规定》第三条明确“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封山禁牧工作”。第七条规定:“林地边界四至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政府令的要求,制定实施封山禁牧的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规定》;并责成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封山禁牧有关工作。(三)明确了各级林业部门的职责。《规定》第十条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林地放牧行为要依法查处,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0-06-13 10:07]
    辽宁省林业厅新闻发言人张志茹:(四)规定了封山禁牧标志设置。《规定》第七条明确:“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林地周边设置必要的护栏等管护设施或者明显标志,并注明禁牧边界四至”。各县林业部门要抓紧完成上述工作,将封山禁牧切实落实到每一块林地。(五)严格设定了法律责任。为使封山禁牧工作得以顺利实施,《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对进入林地放牧,损坏森林、林木,损毁和擅自稿动标志、护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在《森林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基础上增设了罚款等行政处罚;并对构成治安处罚的,规定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0-06-13 10:08] 

    辽宁省林业厅新闻发言人张志茹:《规定》的制定出台和贯彻施行,对我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生态建设和保护,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必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希望新闻界的朋友们更加关注我省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更有声势地宣传封山禁牧的重要意义和省政府的封山禁牧规定,使封山禁牧令在农村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贯彻实施封山禁牧令营造更好的舆论氛围。谢谢大家!   [2010-06-13 10:09] 

责任编辑:吴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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