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举行新修订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发布会
2016-08-02 | 来源: 辽宁省人民政府网站

  原标题:新修订《辽宁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

  2016年8月2日(星期二)上午10点整,辽宁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新修订《辽宁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颁布实施的相关情况。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

  辽宁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外宣新闻处调研员 王易红: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消防安全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1998年我省出台了《辽宁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对保障城市消防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消防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今天,我们请省公安消防总队党委委员、副总队长袁国斌同志详细介绍新修订的《辽宁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的相关情况,然后回答大家的问题。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还有防火监督部法制处处长胡鑫同志,欢迎两位领导的到来。下面请袁国斌同志介绍情况。

  [2016-08-02 10:01]

  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党委委员、副总队长 袁国斌: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大家下午好!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辽宁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的修订背景、起草过程以及新《办法》呈现的主要特色和亮点。

  一、修订的主要背景

  消火栓、消防水鹤等公共消防设施是保障火灾扑救顺利进行的必要的物质条件,是服务全社会的消防公共基础设施,也是社会防灾体系和应急准备的主要组成部分。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对于最大限度的提高火灾扑救效率,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1998年1月,省政府出台了《辽宁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近二十年来,对于增强城市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新修订的《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将过去只限于城市的调整范围,扩大为城乡一体,使得原《办法》有关条款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并且有些内容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二是近年来在全国各地相继发生了几起重大火灾事故,暴露出火灾扑救现场公共消防设施数量缺乏、消火栓无水等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火灾扑救的效率。三是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省内一些地区不同程度的存在公共消防设施“当建不建、建后不管、职责不清、管护缺位”等问题,导致公共消防设施欠账或者无法有效使用,潜在风险较大。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保证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建得了、管得好、用得上”,补齐短板、防范风险,确有必要重新对其进行修订。

  二、起草的简要过程

  《辽宁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作为全省消防工作的基本规章,在修订过程中,省政府、省公安厅和省公安消防总队始终保持高度重视,坚持以科学严谨的态度稳步推进。2015年初,省政府将《办法》修订工作纳入到了立法计划,省公安消防总队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修订草案》,省政府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先后赴沈阳、丹东等市深入调研,组织召开了多层面的座谈会,实地考察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情况,借鉴了山东、河北等省份的立法经验,并与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开展了立法民主协商。同时,将《修订草案》发至14个市、绥中县、昌图县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和借鉴外省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经反复修改,最终形成了《修订草案》。《修订草案》经省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三、主要的特色和亮点

  此次《办法》的修订,以消防工作社会化为主线,突出强调“职责”特点,明确了社会各层面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责任,改革了公共消防设施检查维护制度,完善了公共消防设施日常监管机制,设定了不履行相关职责行为的法律责任,通篇体现了“着力保障和改善消防民生,积极推进我省法治消防建设”的特色。修订后的《办法》共25条,与修订前相比,既有继承保留、又有创新发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亮点。

  (一)坚实构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责任体系。公共消防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一种形态,其建设、维护和管理不同于某一具体单位的火灾预防管理,不仅仅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职责,而且也是涉及多个环节、不同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社会责任。针对我省一些地区存在的“责任体系不健全、具体职责不明确、工作措施不落实、追责主体尚缺位”等问题,新《办法》构建了“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日常监管、公共企事业单位承担义务”的管理体制。一是明确了政府统一领导的主要职责。新《办法》要求,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建立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协调和考核机制,统筹研究解决公共消防设施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二是细化了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新《办法》明确,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通信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公共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实施监督。三是增设了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承担管护的义务。新《办法》强调,城建、供水、电信、公路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在其业务范围内做好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完好有效。

  (二)着力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日常检查维护。强化日常检查维护是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完整好用的重要手段。针对以往公共消防设施日常检查维护薄弱的突出问题,新《办法》将公共消防设施日常检查维护作为此次修订的重点,力求通过采取“建立健全制度、实施科学管理”等措施,全面夯实公共消防设施日常检查维护基础。一是设立了资料移交程序。新《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在消火栓、消防水鹤建设竣工验收后30日内,应当将建设资料移交维护管理单位,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两个阶段的无缝式有序衔接。二是建立了备案普查制度。新《办法》明确,自来水供水单位对消火栓、消防水鹤、消防水池等消防供水设施应当建立档案,落实责任人员,并将数量分布等情况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普查维修保养。三是创新了乡镇检查模式。新《办法》提出,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对乡镇、村范围内的消防水池、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管道)等消防供水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水量和水压。四是强化了通信线路维护。新《办法》强调,电信运营单位应当确保火警信号传输线路畅通,并纳入日常检查维护范围。消防无线电通信频率应当依法使用,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保障其使用的频率免受有害干扰。

  (三)全面强化公共消防设施政府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是保障依法履行职责、倒逼行为规范的有效措施。针对以往政府监管缺位、部门横向协同不力等突出问题,新《办法》增设了多项条款,采取了“推行综合协调、强化部门监管、建立考评机制、严格法律追责”等措施,促进形成了政府部门的监管合力。一是突出了政府综合协调职能。新《办法》明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和建设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协调,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整改。二是强化了消防机构监督职责。新《办法》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定期对公共消防设施状况进行监督排查,及时掌握建设、变更、维护和完好情况,督促有关单位履行维护管理责任。三是建立了政府监督考评机制。新《办法》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明确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资金拨付、维护管理等考核内容,并对完成情况进行督查考评。四是明晰了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新《办法》规定,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以及埋压、圈占、遮挡、占用、堵塞、封闭公共消防设施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同时,城建、供水、电信、公路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未履行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义务,导致公共消防设施未能保持完好有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各位新闻媒体朋友,此次《办法》的修订和重新颁布实施,是我省消防法制建设进程的一件大事,对于依法开展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科学实施管理、有效提高灭火救援效率、切实维护公共消防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以上我向各位介绍的内容,都是与我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人们普遍关注的内容,近期,还将有更多的内容,通过全省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开展的新《办法》宣贯工作,陆续向社会发布,以此扩大新《办法》宣传的覆盖面,推动全社会共同构建“平安、和谐”的消防安全环境。谢谢大家!

  [2016-08-02 10:12]

  中新社记者提问:您刚才提到,《辽宁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省消防法制建设进程的一件大事,那么请问,作为公安消防部门我们准备采取哪些措施进行贯彻落实?

  [2016-08-02 10:13]

  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法制处处长 胡鑫:我们打算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贯彻落实:一是认真组织贯彻学习。集中时间组织全员性专题学习,吃透文件精神、掌握工作要领,真正用于指导具体的社会消防工作实践。二是努力赢得政府支持。部署各地要立即向当地政府汇报,主动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并适时组织政府领导、部门负责人开展专题培训,推动落实相关责任、促进工作有序开展。三是组织开展文件清理。进一步明确《办法》在推进全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工作中的主导地位,组织开展全省社会消防工作规范性文件清理,以往凡与《办法》相抵触文件立即废止,避免产生职责混淆的问题。四是制定市级实施细则。部署各地要在《办法》的整体框架下,坚持“职责法定”的原则,重点依据本市政府《各部门“三定”方案》,出台相关实施细则,确保取得工作实效。

  [2016-08-02 10:14]

  北国网记者提问:《辽宁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作为公安消防部门我们履行工作职责的重点是什么?

  [2016-08-02 10:15]

  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法制处处长 胡鑫:公共消防设施作为服务全社会的公共基础设施,是保障火灾扑救顺利进行的必要物质条件,也是社会整体防灾体系建设的主要组成部分。《辽宁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实施后,首次具体明确了我们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公共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实施监督,同时,也明确了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通信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城建、供水、电信、公路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具体的工作职责。我们的工作重点就是推进各有关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改变以往公共消防设施管理由公安消防机构“唱独角戏”“单打独斗”的局面。具体而言,就是要充分利用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议事协调这一平台,统筹、协调、指导本地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分析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形势,研究制定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且通过建立完善公共消防设施管理信息共享、违法行政通报移送等工作机制,全面推动落实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职责。

  [2016-08-02 10:16]

  辽宁新闻记者提问:《辽宁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发现有关公共消防设施违法行为,作为公安消防部门我们如何处理?

  [2016-08-02 10:17]

  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法制处处长 胡鑫:根据违法主体的不同,处理的措施也不相同,主要分为三类:第一,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以及埋压、圈占、遮挡、占用、堵塞、封闭公共消防设施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具体而言,就是单位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公共消防设施,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二,对公共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建、供水、电信、公路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未履行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义务,导致公共消防设施未能保持完好有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对市、县人民政府。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完成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资金拨付、维护管理任务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不善、严重影响火灾扑救,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6-08-02 10:21]

责任编辑:郑成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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