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内容: 《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办法》颁布实施
时 间: 2011年10月26日上午10时45分
地 点: 辽宁省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厅
发布单位: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辽宁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发 布 人: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高凤龙
主 持 人: 辽宁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葛本亮

发布会主席台
发布会主持人辽宁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葛本亮: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我们继续开会。这是今天上午的第二场新闻发布会,主要是给大家介绍即将实施的《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主要内容。大家知道《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办法》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省直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现在终于即将组织实施了。这是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一件大事,需要尽快向社会各界公布。所以今天我们召开这次新闻发布会,向各个媒体、向各位记者介绍这个《普及办法》的相关内容。参加今天第二场新闻发布会的领导同志有: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高凤龙先生、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副主席金太元先生、辽宁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副巡视员傅玉春先生。欢迎各位领导同志的到来。这场新闻发布会也是按照惯例举行,先给大家介绍情况,然后回答各位提出的问题。首先我们就请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高凤龙先生给大家介绍《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主要内容。 [2011-10-26 10:47]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高凤龙:各位来宾、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同志们:大家上午好!今天,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新闻办、省科技厅、省社科联、省科协在这里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我谨代表省政府法制办对各位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下面,我向大家介绍《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主要内容。 [2011-10-26 10:48]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高凤龙:一、立法目的。众所周知,我省作为国家装备制造业基地和工业大省,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的发展一直走在各省前列,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也有较深的基础。科普工作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提高我省公众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为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提供智力支持和精神动力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实施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省的科普事业在人才培养、设施建设以及提高公民科技素质方面均取得了一定成效。 [2011-10-26 10:49]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高凤龙:但制约科普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仍然存在,主要体现在:一是一些基层政府和社会公众对科普工作的认识有差距,尤其是对社会科学普及的认识存在误区;二是公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与“十一五”时期辽宁经济快速发展的成就和社会文化建设目标相比明显滞后;三是科普工作体系建设有待加强,社会力量参与科普事业的深度和广度不够,科普设施的建设和投入与经济增长不完全适应,科普工作的开展缺少必要的体制和机制保障。因此,制定政府规章从根本上解决科普工作中的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2011-10-26 10:50]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高凤龙:二、主要内容。《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办法》共二十八条,主要就科普工作原则、工作机制、社会责任、科普队伍建设、场馆设施的建设和保障以及科普事业激励机制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一)关于科学技术普及概念的内涵。由于观念、认识、习惯等多种因素,当前社会各界和一些政府部门往往将包括人文科学在内的社会科学普及排斥在科普范畴之外,单纯的认为科普就是自然科学技术知识普及。这种观念不利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同步发展。因此,《办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要求,将科学普及的内涵定义为:“采取公众容易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技术知识”。这样规定有利于澄清认识误区,有利于推动社会科学普及与自然科学普及工作协调发展。 [2011-10-26 10:51]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高凤龙:(二)关于科普的工作管理体制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的原则规定和中央关于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的要求以及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的“三定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和科普工作的公益性质,《办法》明确了科技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科协和社科联为主要力量、有关部门共同推动的管理体制,即:“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科普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引导推动科普工作的发展”,“科学技术协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为了建立科普常态化工作协作机制,确立了“省、市、县人民政府建立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科学技术协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组成的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011-10-26 10:52]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高凤龙:(三)关于完善科普工作体系和建立科普工作者激励机制。为了体现政府主导、依靠社会力量、全民参与的科普工作原则,明确科普工作各个层面主体的责任义务,形成全社会合力推动的科普工作体系,《办法》分别就政府有关部门、各类学校、科研机构、科普场馆和设施管理单位、大众传媒、企业、农村和城镇基层组织及社区开展科普工作的社会责任,做了导向性或义务性规定。从我省情况看,专门从事科普工作的人员队伍十分有限;从发展趋势看,由政府财力保障建立起成规模的科普专门机构和队伍是不现实的,主要是依靠社会层面的志愿者参与。当前,义务从事科普工作的各行各业人员,特别是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学术单位专家、学者的科普工作成果难以得到学术认可,严重挫伤了科普工作者的积极性,社会反响强烈。针对这一问题,《办法》对科普工作者的科普成果与其他学术成果赋予了同等地位,即“个人撰写的科普著作、科普论文、科普读物等科普成果,指导科普实践活动所取得的业绩,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评比考核、学术奖励等方面,与其他学术成果享有同等待遇。科普成果应当纳入省科学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励评选范围”。 [2011-10-26 10:54]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高凤龙:同志们,让我们共同努力,把《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办法》学习宣传好、贯彻实施好,切实提高公众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进一步推进我省科普事业的发展,实现我省全面振兴、建设富庶文明幸福新辽宁。谢谢大家! [2011-10-26 1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