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会现场
时间:11月23日上午10点
地点:长沙通程大酒店五楼B厅
龚爱林: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好!非常高兴和各位见面。10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1月12日,周强省长签署第244号政府令予以发布,并将于2010年4月17日起施行。为此,我们今天邀请到了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许显辉先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唐世月先生,出席这次发布会,向大家介绍《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有关情况和内容。首先我们有请许显辉先生,发布相关新闻。
[10:19]许显辉: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好!非常高兴和各位见面。10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1月12日,周强省长签署第244号政府令予以发布,并将于2010年4月17日起施行。《办法》是我国首部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的省级政府规章,是《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配套规章,是我省推进依法行政,推进政府管理创新,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今天,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我就《办法》制定出台和贯彻实施的有关情况向大家作个简要介绍。
一、制定出台《办法》的重要意义
行政裁量权,又称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和法定职责范围内,自主决定处理行政事务的权力。行政裁量权广泛存在于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是现代行政的显著特征。规范行政裁量权,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事关政府工作的全局,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规范行政裁量权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合理行政”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没有合理行政,就不能真正实现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制定《办法》的重要目的就是推进合理行政。
其次,规范行政裁量权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实现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转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政府的重要职能,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公平公正地处理行政事务,规范行政裁量权是政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第三,规范行政裁量权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当前,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平不断增强,但是“合法不合理”、“同案不同罚”、“同事不同办”等办事不公的问题,仍在一些领域存在。滥用行政裁量权已成为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引发各种社会矛盾的重要因素之一。通过规范行政裁量权,可以从制度上、根本上、长远上保障行政机关公平公正地处理行政事务,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消除、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规范行政裁量权是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加快富民
强省步伐的迫切需要。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我省经济发展环境进一步改善,推动了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乱审批、乱罚款、乱检查、乱收费等问题,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制约着我省经济发展环境的进一步优化。《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为“实现科学跨越、加快富民强省”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第五,规范行政裁量权是预防和遏制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从世界范围内政府自身建设的规律看,规范行政裁量权是依法行政的关键问题。滥用行政裁量权、办事不公,是滋生腐败的重要原因。规范行政裁量权,有利于克服和防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现“制度防腐”和“源头防腐”。
二、《办法》的制定过程
2008年10月,在《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颁布近半年后,省长周强同志要求,要规范行政裁量权,推进合理行政,进一步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根据周强省长的指示,省政府法制办专门成立了《办法(草案)》起草小组。起草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省直各部门、专家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企业的意见。今年6月,《办法(草案)》形成后,在《湖南日报》、省政府门户网站、省政府法制网、红网等媒体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并专门征求了国务院法制办、行政法学专家应松年、于安、莫于川、姜明安、王锡锌、薛刚凌、王万华等教授的意见。这次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各方面的修改意见共300余条。根据这些意见,对《办法(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经过一年的不懈努力,2009年10月27日,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并于2010年4月17日起施行。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
《办法》立足于对行政裁量权运行进行全程控制,规范了行政裁量权的设定、行使和监督。同时,针对不合理行政现象的多发领域,《办法》重点对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和行政奖励等八类行政行为的裁量权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从适用范围来看,《办法》是目前国内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规定中最全面、最系统的一个。
(二)关于基本制度框架
行政裁量权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单一的控制措施和手段难以取得很好的效果。鉴于上述情况,《办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认真总结分析实践经验、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的基础上,确定了采取“综合控制模式”来规范行政裁量权,这是《办法》的重要制度创新。“综合控制模式”即采取控制源头、建立规则、完善程序、制定基准、发布案例“五个基本制度”,对行政裁量权进行全面规范。一是源头控制。主要规定行政机关起草地方性法规、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体现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严格控制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管理措施;已经设定且不合理的,要及时清理。二是规则控制。主要规定了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事务,要遵循平等对待原则、排除干扰原则、比例原则、先例原则等一般规则。同时,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在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方面,分类规定了特别规则。三是程序控制。主要强调行政机关要遵守《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程序规定。四是基准控制。主要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事务中有裁量权的内容进行细化和量化,制定裁量权基准,减少裁量空间。五是案例控制。主要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发布典型案例,指导所属工作部门行使行政裁量权工作。
(三)关于一般规则
《办法》规定了平等对待原则、排除干扰原则、比例原则、先例原则等行使行政裁量权的一般规则,这些规则既是国际上控制行政裁量权的一般规则,也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所规定的重要原则。
1.平等对待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平、公正,要平等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偏私、不歧视。
2.排除干扰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考虑法律因素和事实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3.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必要、适当,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不得与所保护的法定利益显失均衡。
4.先例原则。是指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以外,处理相同的行政事务的决定应当与以往依法作出的决定基本相同。
四、《办法》的贯彻实施
为切实贯彻和落实好这部《办法》,将重点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认真做好宣传动员。省政府将起草并下发《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明确贯彻实施的具体要求。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宣传,为《办法》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是扎实抓好培训工作。组织编写《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释义》,作为全省统一的培训教材。利用半年左右时间,对全省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开展一次分级分批集中培训。
三是精心组织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组织省、市、县三级政府工作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可以量化和细化的行政裁量权的内容进行梳理,并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
四是组织做好典型案例发布工作。通过制定范本、现场指导、汇编案例、培训学习等多种方式,认真组织发布行使行政裁量权的典型案例,有效指导各地区、各部门行使行政裁量权工作。
五是充分发挥示范单位的带动作用。将《办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结合起来,各级行政程序示范单位要高标准贯彻《规定》,把贯彻实施《办法》列入贯彻《规定》示范单位的主要内容,通过典型示范,发挥带动作用。
六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各级各部门贯彻实施《办法》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反《办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政府及监察、法制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办法》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使裁量权的及时做出处理。
[10:21]龚爱林:感谢许显辉主任的发布,下面是提问时间,记者朋友可以举手示意。
《湖南日报》记者:我想问一下,关于钓鱼执法,湖南的这个《办法》,将如何有效避免钓鱼执法这类事情的发生?
[10:26]许显辉:这个问题现在社会上很关注,“钓鱼执法”是一个俗称,主要是行政机关的调查取证中发生的,钓鱼执法主要是两个原因:第一个,是对一些行政机关和领域范围内,存在一些违法的现象,为了加强管理和克服取证难的问题,采取了一个办法,同时从另外一个层面来讲,一些行政机关有可能是出于利益出发,采取了一些办法,不管是取证难或者是什么原因,都不能采取这样的方式来执法,收集证据的层面上,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都有明确的规定,如果采取利用、欺诈等手段,我们将会严格的处理。这一次《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明确规定禁止钓鱼执法,同时还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发布信息、提醒、指导等方式,预防执法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严禁行政机关采取利用、欺诈等不正当的方式,致使其他人违法。
[10:32]广播电台:请问许显辉主任,这个《办法》出台之后,如果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这个《办法》我们将怎样去问责呢?
许显辉:这个问题很好。我们规定了问责的条款,关于违反《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这个里面可以走行政诉讼的具体准则,对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如果滥用行政裁量权,我们可以通过行政处理和行政处分进行问责。在行政处理方面,对于一个工作人员来讲,由告诫、道歉、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分为:责限期整改、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等。问责制我们也在这里再一次强调。
[10:42]金鹰网记者:这个《办法》的实施,给湖南的企业和老百姓带来什么好处?
许显辉:企业和社会、老百姓都是比较关心这个问题。总共有四个方面的好处:
第一个,人民群众和企业得到更加公平的对待。就是不偏私、平等对待的原则、先例原则、比例原则,都是保证公平公开的重要原则。这样就使我们的公民得到更加公平的对待,特别是对于企业,现在市场经济是法制的经济,我们也希望企业能够在市场上获得更加好、更加平等的竞争机会。
第二个,人民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好的保护。例如:《办法》明确规定禁止钓鱼执法,不能滥用行政强制,查封、扣押、冻结的财务不得使用或者毁损等等。包括刚才谈到钓鱼执法的问题,我们会克服这样的现象,对我们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企业的合法权益,都是很大的保护。
第三个,群众和企业的负担将进一步减轻。现在控制行政检查,要控制一般性的检查,我们也做出了这样的规定,同时也提出了减少收费,还有加收的罚款和滞纳金,都做出了一些控制和限制,这些都是给企业和社会,包括普通老百姓带来了更多的利益,也降低了企业的负担、社会的负担,这也是很好的趋向。
第四个,规范裁量权,能够使我们的企业和老百姓得到更好的政府服务。各级政府要组织对法定期限进行调整和压缩,行政程序规定上也是这样规定的,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要建设服务型政府,使群众和企业得到更大的好处。
[10:48]《人民日报》记者:我们都知道,快到年底了,有很多行政机关会组织不同的表彰活动,但是其中有一些表彰活动,实际上是以各种形式举办的行政奖励活动,我想请问一下许主任,《办法》当中有没有对评比、表彰活动进行组织和规范呢?
许显辉:达标、评比这个活动,也是我们基层企业多年以来反映强烈的问题,在前年开始,我省进行了大规模的清理,现在由省里的2000多项的奖励,下降到700多项的奖励,为了控制这项活动不反弹,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的负担,我们规定了实行达标表彰评比活动,必须符合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以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使表彰评比活动泛滥,我们就达标评比表彰活动中乱收费的问题进行了规定,实行行政奖励,不得向奖励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10:56]潇湘晨报记者:在采访过程中,我们也接触了很多的案例,比如说道路交通部门,在处罚的过程中,罚款是2千到3万之间,通常有这样的方法,如果态度好罚款2千,如果态度不好罚款3万?这个该怎么处理?有关交警采取流动执法的方式,在当事人事先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取证,那么怎么样规范这样的行为呢?
许显辉:这个问题是大家比较关心的,我们这个《办法》专门针对行政裁量中的选择适用幅度、自由空间过大、执法合法不合理等问题作出了专门的规定。针对这种情况,各级各部门将根据本《办法》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尽可能细化适用幅度和空间,执法必须按照细化后的基准进行,这样子这种看态度罚款的问题,就可以得到一定的控制和解决。这里还涉及到顶格罚款、罚款额度的问题,因为现在我们国家比较大,各地区发展不平衡,我们要将罚款幅度定的很准、很细是很困难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现在要求主要控制罚款的额度,避免简单的实行顶格罚款的做法,事实上我们对违反行为罚多少,要取决于违法的事实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性。本《办法》规定,还增加了一条,就是要考虑到各个地区的差异性,比如说我们一项罚款罚1千,如果放到长沙的话,可能是合理的,但是如果放在相湘西州可能就是不合理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办法第33条做了一个刚性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作出控制罚款上限的决定。但是,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等违法行为除外。这样规定就可以较好解决这一类的问题。
我们现在一些执法取证的问题,也有两种情况,交警流动执法,如果是在公路上公开进行取证的话,这个是正常执法行为,但是现在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比如说我们把像摄像器埋到草地上,进行偷拍偷录等方式进行取证,这个是不行的,也是无效的,所以我们要公开的取证。
[10:58]龚爱林:还有问题吗?感谢两位发言人的发布,也感谢新闻界的参与,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