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12年12月28日 10时00分
地点:长沙市通程国际大酒店国际会议厅
发布人: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唐世月
《湖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实施新闻发布辞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唐世月
(2012年12月28日)
各位媒体朋友:
《湖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于2012年10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13年2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给大家介绍一下制定《湖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的意义、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制定《湖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的立法背景
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因医疗行为引发的争议。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机构共发生医疗纠纷数量有所上升。据统计,2011年,我省333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共发生医疗纠纷3984起。虽然大部分医疗纠纷都能够合法合理地处理和解决,但是也有少数患者或者其家属采取举重闹事、伤害医务人员等非法手段表达诉求。这些行为不仅扰乱了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而且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了有效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机制。另外,从医患双方的权益保护角度来看,医疗行为是涉及患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重大问题。发生医疗纠纷后,如何依法维护遗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是一件大事。目前,关于医患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散见于有关法律、法规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护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国家有关部委对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也出台了一些规定。为了有效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将这些法律法规和国家部委文件的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及救济渠道进行归纳统一和细化完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也是当前社会管理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必须加强社会管理法律、体制机制、能力、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借鉴外省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经验,我省也进行了一些有益尝试。通过地方立法将这些好的做法和经验总结上升为法律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因此,省人民政府制定了《湖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二、制定《湖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为了制定好《湖南省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我们确立了以下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依法处理、客观公正,围绕提高医院管理质量和水平、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畅通医疗纠纷解决渠道,着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着力提高化解医疗纠纷的能力和水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
在制定过程中,我们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立法原则。我们严格遵守立法法的有关要求,按照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坚持法制统一,在与上位法不抵触的前提下,结合湖南实际设计有关制度。(二)坚持改革创新原则。针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坚持改革创新,在借鉴、吸收国家部委规定和外省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方法,探索化解医疗纠纷的新途径、新机制。(三)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为了兼顾医患双方的合作权益,我们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理念,合理设置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到不偏不倚。(四)坚持民主、科学原则。为了提高立法质量,我们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在省政府门户网、省政府法制网公开征求意见,于5月29日召开了立法听证会,邀请了25位听证代表充分发表意见,并到有关市、县进行立法调研,与基层政府有关部门、医疗机构、保险公司、律师代表进行了深入地座谈讨论。
三、《湖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湖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公5章42条,其主要内容是:
(一)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
人民调节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具有程序简便、成本低、效率高等特点,对于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外省市和我省各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实践证明,在医患双方协商难以达成和解的情况下,引入人民调解这种第三方居中调解方式,有利于公平合理、平和理性地化解争议、平息纠纷。因此,卫生部、司法部也将人民调解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途径加以推行。为此,《办法》第7条规定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规定医疗机构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设立专门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在第3章第26条至第29条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基本制度内容作了规定。
(二)鼓励实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实行医疗责任保险对于分散医疗机构医疗风险,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作用,是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的又一重要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办法》第8条规定,鼓励实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鼓励、指导医疗机构投保医疗责任险,并在第31条规定,投保了医疗责任险的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需要理赔的,承保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予以赔付。为了防止医疗机构将医疗责任保险费用转嫁给患者,《办法》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因投保医疗责任险提高医疗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者负担。
(三)积极预防医疗纠纷。
防患于未然,将医疗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减少医疗纠纷的基础性、根本性工作。为了切实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工作,《办法》作了以下规定:一是着力加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建设。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疗安全责任制度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二是加强医患双方沟通。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设立咨询投诉接待场所,配备咨询投诉接待人员,接受和处理咨询、投诉,并按照"首问负责制"的要求,规定由咨询投诉接待人员负责反馈处理结果。三是明确了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医患双方在医疗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义务。
(四)依法处理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处理是化解医患矛盾、妥善解决医疗纠纷的关键环节。为了切实做好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办法》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了部门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公安机关应当做好对严重扰乱医疗秩序或者引发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的医疗纠纷的现场处置工作。二是明确了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处理责任。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报告、处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发生医疗纠纷应当根据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及时处置。三是明确了医疗纠纷解决途径。规定医患双方可以采取协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诉讼等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四是明确了禁止性行为。针对实践中一些患者及其家属或者有关人员采取过激行为的问题,《办法》第23条明确规定了患方不得采取的四类行为。
各位朋友,我的新闻发布到此,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