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全面实施两孩政策”新闻发布会
2016-01-13 | 来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省委宣传部副巡视员荣罕君:

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欢迎参加湖北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新闻发布会。

  生育政策调整关系全局、关系长远、关系千家万户,倍受社会关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做出了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重大政策。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今天下午,第十二届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我省夫妻生育“两孩”的条件。为在第一时间解读政策、回应关切,推进我省“全面两孩”政策顺利实施,现在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与大家见面,介绍有关情况。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有两项议程:一是通报情况,二是记者提问。首先向大家介绍一下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领导: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袁军晶同志;

  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朱惠民同志;

  另外,我们还邀请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城乡发展研究院副院长石智雷副教授、省妇幼保健院产科主任肖梅教授两位专家在新闻发布会后为大家解释相关知识。

  现在进行第一项议程:

  请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袁军晶介绍我省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情况;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袁军晶: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

  在今天下午刚刚闭幕的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重要意义

  现行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3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我省贯彻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有力地保障了我省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但随着经济社会和人口形势的发展变化,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予以修改势在必行。今天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对于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贯彻落实中央决策。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这是我国进入21世纪以来生育政策的第二次重大调整完善,是国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而作出的人口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

  二是有利于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根据中央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出了修改决定,对生育政策、节育政策、奖励政策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并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做出具体规定。

  三是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因素,我国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无不与人口问题密切相关。近年来,我国劳动力总量出现下降趋势、老龄化不断加深、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失衡,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开始显现。在经济新常态下,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不但有利于增强经济发展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也有利于逐步实现城乡、区域、民族间生育政策的统一,平衡性别结构,促进社会和谐。

  四是有利于顺应人民群众新期待。计划生育关乎国家的兴旺发达,关乎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以后,社会各方对进一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呼声更高。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不仅有利于进一步缩小国家政策与群众意愿的差距,而且有利于改善家庭结构,增强代际支持功能,提高家庭发展能力,增进家庭福祉。

  二、《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主要内容

  修改决定从多个方面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改,主要内容如下:

  (一)在总则部分修改了一点。即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将“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修改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二)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方面修改了四点。一是为体现服务的公平性,增加对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的内容。

  二是为方便群众,取消了纸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但针对外省仍然要求流入人口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实际情况,将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规定修改为根据其需要自愿申请办理。同时取消流出育龄人员到达流入地后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制度,改为信息登记,以便向育龄妇女提供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

  三是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要求,对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职责进行了修改,取消了相关部门办理证照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要求,将其修改为通报工作中知悉的流动人口有关信息。

  四是取消用人单位和个人接受流动育龄妇女从业或出租出借房屋给育龄妇女居住应当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要求,改为应当配合村居委会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三)在生育政策调整修改了五点。一是删除晚婚、晚育的规定。

  二是将《条例》第十五条“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三是明确再生育的条件。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授权规定,将再生育的条件修改为:(一)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参与子女数的计算。

  四是将再生育审批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病残儿鉴定权限由市州鉴定组织鉴定下放由县级鉴定组织进行鉴定,将违法生育亲子鉴定权限由省级下放到市(州)。

  五是明确省际间生育政策不一致时的适用办法,规定夫妻双方均非本省户籍,现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申请再生育向夫妻户籍所在地提出。

  (四)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方面修改二点。一是将“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宜选择以放置宫内节育器为主的避孕措施,生育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子女的育龄夫妻宜选择以输卵(精)管结扎术为主的避孕措施。”的规定,修改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提倡已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二是将“为孕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机构在接诊妊娠14周以上的孕产妇时,应当查验《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并登记有关情况”,修改为“为孕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机构在接诊妊娠14周以上的孕产妇时应当登记有关情况。”

  (五)在奖励与社会保障修改了三点。一是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删除关于对晚婚晚育的奖励假期的规定。

  二是建立对符合政策生育的产妇奖励产假制度。对符合政策生育的产妇增加产假30天,给予其配偶护理假15天。

  三是明确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衔接制度。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决定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按规定享受优待;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特别扶助待遇。

  (六)在法律责任部分修改了三点。一是将农村居民违法多生育子女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准修改为“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

  二是删除了对违法收养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

  三是删除“当事人符合规定妊娠,但进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属第一胎的,三年内不得生育,属第二胎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的规定。

  三、《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实施

  《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夫妇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生育第二个子女由夫妇自行决定,符合我省规定再生育条件的夫妇,可以向乡镇(街道办事处)申请生育第三个及以上的子女,省卫生计生部门已经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做好了相关的准备。

  下面,请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朱惠民通报我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有关情况;

  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朱惠民:

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刚刚闭幕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这标志着全面两孩生育政策在我省正式落地。实施全面两孩生育政策,是适应人口发展形势、顺应民意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优化人口结构、保持经济社会发展活力、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有利于中华民族长远发展和“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利用这个新闻发布会,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有关情况,并请大家把这个好政策送进千家万户。

  一、我省人口发展基本现状

  计划生育政策实施30多年来,我省累计少生2000多万人,为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创造了良好的人口环境。但新时期我省人口形势更加复杂,我省是全国第九人口大省,总人口超过6000万;出生人口逐年增加、但增速有所减缓;出生缺陷发生率在132∕万左右,出生人口素质有待提高;少儿比例持续减少,少儿占总人口比例已从2000年的24%下降到2010年的13。9%;老龄化步伐不断加快,目前60岁及以上老龄人口占到总人口的15%以上;出生人口性别比2010年为124。09,高居全国前4位、且多年持续偏高,2015年仍然在116。27;计划生育家庭风险增大,49岁以上计划生育失独家庭逐年增多。

  实施全面两孩生育政策,可降低独生子女家庭的风险,适当增加少儿比重,改善劳动年龄人口结构,缓解人口老龄化趋势,有利于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综合治理,缩小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对象范围,对贴近群众需求、减少工作阻力和行政成本、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等都有现实意义。

  二、实施全面两孩对我省人口变动的影响

  1、我省独生子女家庭基本情况。根据全员人口库数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我省涉及政策调整的目标人群(政策放开时已育一孩且不包括“双独”、“单独”和农村独女户)为436。7万个家庭。“十三五”期间五年新增目标人群120。25万个家庭(年均新增约24万个),到“十三五”期末,全省累计目标人群556。95个家庭。

  2、放开单独政策后出生变化预测情况

  按照生育意愿调查的情况,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考虑到“十三五”时期生育旺盛期育龄妇女开始下降,放开两孩生育,我省“十三五”时期出生人口相比单独政策下多出生50万人左右,年均增加10万人左右,且逐年递减。2016-2020年出生人口分别为86。2万、103。5万、83。9万、71。9万、66。2万,生育释放主要集中在2016-2018年间,这三年每年比“单独”政策下多出生9-29万人,其中2017年为生育高峰。

  三、生育政策调整主要内容

  我省这次生育政策的调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1、符合全面两孩生育条件家庭的界定

  全面两孩政策,是指所有夫妇,无论城乡、区域、民族,都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再婚的夫妻,按照《条例》规定有关再婚夫妇的生育政策执行。再婚前夫妻合计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可以再生育两个孩子;再婚前夫妻合计生育两个孩子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再婚前夫妻合计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2、生育证件的办理

  生育两个及以下子女的,不再实行生育审批,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持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向夫妇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任意一方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生育证》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3、违法生育的查处

  2016年1月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之前,政策外生育的,依照原《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已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依照原《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执行。

  4、奖励政策的衔接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衔接好奖励等有关政策。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可以申请再生育,并自申请再生育之日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正在享受的一切奖励优惠待遇,已经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不予追回。自2016年1月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后生育的,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新闻媒体的朋友们,我省已经正式启动实施了全面两孩生育政策,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好全面两孩生育政策的实施工作,继续坚持计划生育“三不变”,即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不会变、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制度不会变、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不会变,严格履行职责,强化工作落实,为建设幸福湖北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省委宣传部副巡视员荣罕君:

  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请媒体朋友们就大家感兴趣的问题提问,提问之前请通报一下各自媒体名称。

  因时间关系,记者提问环节到此结束。感谢大家对“全面两孩”政策的关心、关注和支持,更多内容将会由省卫生计生委逐步发布,希望各位记者朋友们继续关注,充分发挥媒体优势,加强新闻宣传,为顺利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营造良好氛围。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董金玲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