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举行解读《道路运输条例》新闻发布会
2016-08-02 | 来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

  原标题:《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现场

  时间:2016年8月2日10时

  沙育超: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记者朋友们:

  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黑龙江省政府新闻发布会。

  经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今天,我们很高兴地请来了黑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时鹏远先生、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保委员会副主任甄刚先生、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林维新先生、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朱金玉先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一处处长张洪明先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范永德先生,向大家解读《条例》的相关内容。

  首先,请时鹏远先生做主旨新闻发布。

  黑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时鹏远:

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同志们:

  很高兴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道路运输是综合运输体系和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和服务性产业,对于围绕全省工作大局,更好地服务我省“五大规划”和“龙江丝路带”建设,推进城乡一体化、区域经济一体化,促进公共交通发展,方便群众出行,都具有重要意义。省人大常委会将《道路运输条例》的制定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推动。现在我介绍一下《条例》出台的必要性、立法背景和主要特点: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立法背景

  道路运输既是重要的经济活动,也是重大的民生事项。不论是客运,还是货运,抑或是相关业务,都是既关乎经济发展,又关乎民生改善。1997年制定的《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方便人民群众出行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道路运输领域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一些新问题新矛盾逐渐显现出来,比如行政许可需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与传统行业需深度融合,冷僻公交线路需及时开通,道路运输行业应承担社会稳定的责任等,都需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观念、法治方式,通过制定新《条例》予以解决。目前我省经济发展已进入新常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对道路运输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贯彻落实我省“龙江丝路带”重大战略,强化口岸通道互联互通建设,加强国际运输合作,需要对国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给予法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已于2012年修正,需要结合我省实际细化落实,保证法制统一。重新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道路运输地方性法规,对于不断激发道路运输业内生动力,适应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着力打造全面振兴好环境,推动实现龙江全面振兴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条例》的主要特点

  本《条例》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四个方面:

  1.规范行政审批,强化行政服务。道路运输市场规模巨大,经营方式从粗放向集约转型发展,急需推进道路运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健全完善市场规则。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的精神,《条例》规定对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客运经营权的授予,原则上应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防止许可的随意性。简政放权后,管理方式需要由注重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管理转变。《条例》规定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道路运输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道路运输、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服务质量和信用档案,制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办法;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为经营者发布市场供求状况信息,发布路况预警信息等义务。这些条款都将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升行政服务效能。

  2.顺应发展趋势,发展智慧运输。充分发挥交通基础设施效能、提升道路运输效率和管理水平,运用云计算等先进科技手段,促进互联网与传统运输行业的深层次融合,是目前道路运输行业的大势所趋。为了顺应发展趋势,《条例》规定:一是加强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建设,推进售票信息化,逐步实现异地联网售票、电子售票、自动售票机售票等多种售票方式。二是全面推进道路运输车辆联网联控,强化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客货营运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具有行车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确保正常使用。三是建立完善道路运输信息服务系统,满足供需双方信息需求,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托互联网、云计算等先进科技手段组织建设道路运输行业监管、公共服务等信息系统,向社会发布道路运输公共服务信息。

  3.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关爱民生。大部制改革以后,城市公共交通纳入道路运输行业,但国家尚未出台相关法规。为了使城市公共交通更加利民、便民,在常委会审议阶段,根据组成人员意见,把关系到广大市民出行的城市公共交通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予以规范,成为《条例》的一大亮点。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政策、用地保障、设施建设、道路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公共汽(电)车客运发展。公共交通企业因承担社会福利而增加的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合理补贴。二是就冷僻公交线路的及时开通,《条例》规定对无申请人的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资金扶持和线路搭配等方式,确定经营主体,开通线路。三是新建、扩建居民小区和大型公共活动场所交付使用后,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确定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并组织其在六个月内开通公共汽(电)车线路。四是对公共交通的路权优先、港湾式停靠站、公交设施的维护等,《条例》都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4.强化责任意识,维护社会稳定。道路运输直接影响公众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相关利益。为了维护社会稳定,针对道路运输领域矛盾多发、频发的问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作出影响公众和道路运输经营者重大利益的决策之前,应当开展听证和社会风险评估,并完善各类应急预案。

  沙育超:

  谢谢时鹏远主任的详细介绍。

  《条例》是适应我省经济发展新常态、群众生活新需求,立足我省实际,经全省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研究出台的新制度、新规定、新举措和新办法。《条例》内容丰富,要求明确,具有鲜明的针对性和操作性。请在座的各位媒体朋友们,能够仔细阅读,认真研究,归纳和总结《条例》中的主要内容、特点和亮点,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多角度、多形式,向全省人民详细介绍和解读《条例》,普及相关知识,做好《条例》全方面的宣传报道。

  最后,再次感谢时鹏远主任、甄刚副主任、林维新副主任、朱金玉副厅长、张洪明处长、范永德局长出席今天的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郑成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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