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标题: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
时间:2016年5月18日10时
发言人:黑龙江省法院副院长 陈远飞
主要内容:全省法院全年共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5369件,审结4884件,结案率90.97%。受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2205件,审查后裁定执结2244件,执结率98.94%,执结标的总额1.57亿元。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陈远飞:
尊敬的各位来宾、各位新闻媒体朋友:
大家好!
2015年,全省各级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认真履行司法审查工作职责,积极应对修正后的行政诉讼法和立案登记制的实施,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我省全面振兴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下面,我就过去一年全省行政案件特点和行政审判工作举措作简要通报。
全省法院全年共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5369件,审结4884件,结案率90.97%。受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2205件,审查后裁定执结2244件,执结率98.94%,执结标的总额1.57亿元。全年行政案件主要呈现出六大特点:
一是受案数量激增。随着新行政诉讼法和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各类行政案件均呈现数量激增的趋势。全年受理的各类诉讼案件同比增长120.67%,结案同比增长105.38%。其中,一审受案3996件,同比增长159.48%,二审受案1070件,同比增长128.63%。
二是案件类型多样。案件涉及公安、城建、资源、社保、交通、工商、卫生等30多个新旧领域,但主要集中在公安、城建、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四个领域,占一审受案总数的51.20%;被诉行政行为主要集中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和行政裁决四类行为,占一审受案总数的40.94%;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等新类型案件均有不同程度增加。
三是案件实体判决率高。全省一审行政案件结案3515件,其中以裁定方式结案1610件,以实体判决方式结案1894件,实体判决结案占一审结案总数的53.88%,同比增长9.7个百分点,案件实体判决率有所上升。
四是案件服判息诉率高。全省一审行政案件上诉率40.92%,生效案件申请再审率7.95%,上诉率为全国最低,申请再审率在全国排名靠后。低上诉率和申请再审率表明,行政案件整体上审判质量较好,判后能够达到当事人服判息诉、案结事了的效果。
五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上升。新《行政诉讼法》第三条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去年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281件,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由2014年的0.58%上升为7.04%,其中黑河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35.66%,位居全省第一。
六是行政机关败诉率下降。全省法院共判决行政机关败诉577件,占一审结案的16.42%,同比下降7.41个百分点。行政机关败诉率下降表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
针对行政审判的新情况、新变化、新特点,全省法院牢牢把握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为提升案件质量和效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主要采取了十个方面的措施:
一是广泛宣传新法。全省法院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微博、微信等多种渠道,对新法及司法解释进行深入宣传,在全社会营造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主动向行政机关宣讲新法,促进行政机关提高对新法的重视,及时了解掌握新法内容,其中哈尔滨中院院长步延胜为全市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作了新法相关知识专题辅导,取得了良好的普法效果。
二是举办业务培训。省法院积极组织全省各级法院主管院长、行政庭长和全体行政审判人员参加最高法院举办的业务培训,并选派中、基层院院长赴最高法院学习新法;为深入理解、准确掌握新法内容,省法院及时举办了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培训班,邀请最高法院行政审判专家、有关学者,采取面授与视频相结合的方式,为三级法院讲授新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政府相关部门也共同参加了学习,为新法的顺利实施营造了良好的内、外环境。
三是加强调研指导。为审理好新法实施后出现的新类型案件,省法院及时深入基层调研走访、查阅卷宗,通过召开调研会、座谈会、理论研讨会等方式,统一了案件裁判标准;为推进管辖制度改革,开展了集中管辖、异地管辖试点工作情况调研,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分析试点工作效果,并结合我省实际,积极探索跨行政区划管辖制度改革。
四是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全省法院依托司法公开三大平台,通过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庭审录播、直播以及在互联网公开裁判文书等方式,方便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及时准确了解案件信息。选取影响较大、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政府相关部门旁听庭审,以公开促公正。
五是强化司法便民措施。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全省法院通过带案下乡、巡回审判、简易程序等多种方式审理行政案件,切实减少当事人诉累。积极为行动不便的伤病患者、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提供立案、送达、调解等方面的便民服务,使其充分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
六是完善司法责任制。全省法院坚持以审判权为核心,实行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办案负责制,落实还权合议庭的改革要求,庭长带头审案但不签发任何未参审的裁判文书。同时,充分发挥院庭长办案的示范引领作用,真正实现“由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
七是规范庭审行为。为保证案件质量和效果,全省法院通过庭审观摩、庭审评查等方式,进一步规范庭审行为。省法院制定了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再审及简易程序庭审规范,对全省法院行政案件庭审程序、要素等提出了明确要求,进一步规范了庭审的各有关事项。
八是促进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在坚持依法裁判的同时,全省法院积极协调化解行政争议,不断加大协调工作力度,确保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去年经协调撤诉案件544件,撤诉率15.48%。
九是规范司法建议工作。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全省法院进一步规范司法建议工作,除随案发出个案或类案司法建议外,坚持每年报送《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对全省法院审理的全部行政案件进行深入分析,梳理总结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并提出规范行政行为的相关建议,督促行政机关改进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十是坚持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新法有关规定,全省法院积极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推动政府制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规定;为解决行政诉讼程序“空转”而不能根本化解争议的问题,全省法院注重行政与司法的配合,推行多元化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实现行政诉讼与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有机衔接。
各位来宾、各位记者朋友:2015年,是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极具压力与挑战的一年,全省法院攻坚克难、戮力同心,在强化诉权保障、监督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公平正义等各方面取得一定成效,圆满完成了各项行政审判工作任务。2016年,是我省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一年,人民法院使命更加光荣,责任更加重大,任务更加艰巨。全省法院将继续抓住机遇,迎接挑战,不断推动行政审判新发展,努力开创行政审判新局面,为全面推进我省法治政府建设、实现龙江全面振兴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谢谢大家!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 马国:
尊敬的各位来宾、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好!
在新《行政诉讼法》施行一周年之际,为总结过去一年行政审判工作经验,进一步推动新法的贯彻实施,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优化我省发展环境,我们选取整理了新法实施后十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下面,我向大家作一简要介绍。
这十起典型案例,涉及多个行政管理领域、多种行政行为类型,有的属于新增受案范围的案件,有的属于我省新类型的案件,有的属于行政争议多发领域的案件。其中,涉及行政协议1件,政府信息公开1件,治安处罚1件,房产行政处罚1件,土地行政登记1件,行政强制措施1件,不履行法定职责2件,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件。十起案件普遍争议较大、矛盾较深,具有一定的典型性、示范性,裁判结果既对行政机关规范行政行为有着很强的指导意义,也对社会公众具有良好的法治教育意义。
第一,新《行政诉讼法》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扩大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大量行政争议涌入法院。2015年,全省法院积极贯彻落实新行政诉讼法和立案登记制,加大对当事人诉权保护力度,不断畅通人民群众通过行政诉讼维权的渠道,对于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条件案件的坚决依法受理。
例如,卢某某诉泰来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强制案。原告卢某某对泰来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原一、二审法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卢某某不服向省法院申请再审,省法院审查后认为,卢某某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受案条件,依法裁定撤销了一、二审裁定,指令泰来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该案对于保护当事人诉权,畅通行政诉讼救济渠道具有重要意义。
又如,陈某某诉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案。该案属于人民法院依据新《行政诉讼法》受理的新类型案件,案件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保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新《行政诉讼法》加大了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力度,人民法院在贯彻落实好新法的同时,也要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的情形发生。
例如,井某某诉饶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原告井某某所诉行政行为已由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生效判决,井某某针对同一行政行为再次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井某某起诉。该案的处理对于明确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引导当事人理性行使诉权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行政诉讼法》开宗明义确立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立法宗旨。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依法判决撤销、变更、履行或者责令重作,是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有力监督。2015年,全省法院认真履行司法审查职能,通过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刘某某诉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被告梨树区政府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前,未遵循先评估、后补偿的法律程序要求,属于程序严重违法,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补偿决定,切实维护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又如,肖某某诉泰来县人民政府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属于我省新出现的案件类型,该案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肖某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而是在原告提起诉讼后作出答复,且已超过15个工作日的法定期限,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逾期答复行为违法。
再如,祝某某诉大庆市林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案。被告大庆市林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原告祝某某颁发机动车检测站营业执照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履行为原告颁发营业执照的法定职责,彰显了行政审判对市场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力维护,对于规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市场准入职责,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具有积极的作用。
第三,对于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正当行使职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例如,黑龙江省某房地产公司诉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产行政处罚案。该案中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房屋安全管理职权,原告在所建房屋竣工验收后、出售前,将房屋楼板拆除,属于典型的擅自拆改房屋结构行为。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原告作出《责令改正决定书》,是正确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行为。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是对行政机关严格执法的有力支持,对于保证城市房屋建筑质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积极的现实作用。
以上十起典型案例,不仅对我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有着较强的实践指导作用,也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理性行使诉权、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同时,对于规范行政机关执法行为、助力法治政府建设、优化我省发展环境都具有积极作用。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