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标题:哈尔滨海关相关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
时间:2016年4月28日10时
发言人:哈尔滨海关副关长王富宽
主要内容:今年3月15日,国务院正式通过关于同意设立哈尔滨综合保税区。今天,我们很高兴地请来了哈尔滨海关党组成员、副关长王富宽先生,办公室主任杨怀忠先生,关税处处长王庆恩先生,向大家介绍哈尔滨综合保税区的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沙育超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记者朋友们:
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哈尔滨综合保税区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
今年3月15日,国务院正式通过关于同意设立哈尔滨综合保税区。今天,我们很高兴地请来了哈尔滨海关党组成员、副关长王富宽先生,办公室主任杨怀忠先生,关税处处长王庆恩先生,向大家介绍哈尔滨综合保税区的相关情况。
沙育超
首先,请王富宽先生做主旨新闻发布;
王富宽
大家好!欢迎大家参加哈尔滨海关新闻发布会。我代表哈尔滨海关党组和关区全体关警员,感谢各位媒体朋友一直以来对海关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首先,我介绍一下哈尔滨海关承担的主要职责。哈尔滨海关是国家设在黑龙江省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在海关总署统一领导下,依法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哈尔滨海关辖区范围是黑龙江全省,目前下设19个隶属海关、4个缉私分局和2个综合保税区海关机构筹备组,其中有13个隶属海关分布在2981公里的中俄边境线上,其他6个隶属海关分布在黑龙江省经济较为发达的内陆地区。
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综合保税区的定义、功能以及哈尔滨海关在前期申建过程中所做的工作。
综合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加工贸易较为集中发达的地区,具有保税加工、保税物流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综合保税区属于我国目前开放层次最高、优惠政策最多、功能最齐全、手续最简化的特殊开放区域,区内可以开展下列业务:
1.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2.国际转口贸易;
3.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4.国际中转;
5.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
6.商品展示;
7.研发、加工、制造;
8.港口作业;
9.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3月15日,哈尔滨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合保税区”)获批。哈尔滨海关充分发挥海关政策指导优势,主动思考、主动参与、主动融入、主动作为,坚持与省委、省政府决策“同频共振”,推动地方政府“申请与建设同步实施”,全力支持哈尔滨综合保税区申建工作,助力黑龙江建设国际大通道,打造开放大平台。
为推动哈尔滨综合保税区的建设,哈尔滨海关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第一,以“机构优势”保障申建
为配合省市两级政府做好哈尔滨综合保税区的申建工作,哈尔滨海关成立了由韩森关长任组长的哈尔滨海关推进哈尔滨综合保税区申建工作领导小组,专司省委、省政府相关决策的贯彻落实和综合保税区申建的组织推进工作。同时,哈尔滨海关还成立了哈尔滨综合保税区海关工作机构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为哈尔滨市搜集、整理和提供综合保税区功能、优惠政策、审批程序以及其他省市成功申办的经验做法等材料,为明确哈尔滨综合保税区的规划建设目标和发展思路提供有力的决策服务。“筹备组”克服人力紧缺困难,抽调业务骨干,提前赴成都、重庆、郑州、西安、贵阳等地综合保税区学习,为综合保税区海关监管场所设施、信息化等建设和项目审核提供详尽指导。全程参与综合保税区筹委会的联席工作会议,对申建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以“职能优势”促进申建
设立综合保税区,须由所在地政府报请省政府,征求所在地直属海关意见后报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会同相关部委审核。自哈尔滨综合保税区申建工作正式启动以来,哈尔滨海关注重发挥职能优势,积极配合省市政府以多种形式向总署领导请示汇报,并多次陪同省市有关领导专程到海关总署向署领导和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司(以下简称“加贸司”)领导汇报情况,争取支持。特别是在2015年10月份于广洲署长到黑龙江省调研期间,哈尔滨海关认真做好前期协调准备工作,通过将哈尔滨综合保税区申建工作列入省委书记、省长和署长会谈的主要议题等方式,使申建工作得到了署领导的充分认可和大力支持。之后,为跟进此项工作,韩森关长又先后多次专程到署,争取尽快落实联审启动工作。同时,责成具体工作部门始终保持与总署加贸司的密切沟通,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最终促成了哈尔滨综合保税区联审程序的正式启动。与此同时,哈尔滨海关注重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通过与海关总署协调沟通,先后邀请海关总署加贸司有关领导到哈尔滨市开展了两次专题讲座,解读政策法规,为申建工作出谋划策,提出很多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建议。
第三,以“政策优势”引导申建
哈尔滨海关主动施为,提前介入综合保税区规划工作,以主动开展实地调研代替被动接收书面材料。通过前置审核程序,提前对综合保税区的土地、规划、项目情况开展同步审核,积极探索一步成型、一步到位的审核工作模式。在大量现场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对综合保税区的可行性及发展前景进行了详尽分析,避免申建工作步入“误区”。此外,哈尔滨海关关税处、“筹备组”等相关部门充分扮演“搜索引擎”角色,为综合保税区筹建部门提供全方位的政策支持。
在积极参加省市地方政府组织的调研活动基础上,哈尔滨海关由韩森关长带队,组成专题调研组,专程到长春、沈阳和西安等地的综合保税区进行实地调研。这些综合保税区均为近期成立并与哈尔滨综合保税区在区位、体量等方面具有可比性,其申建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好的做法对哈尔滨申建综合保税区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通过实地调研,哈尔滨海关详细了解掌握了当地政府和海关对综合保税区建设的总体思路和成功经验,并将调研成果及时反馈上报了省委、省政府。与此同时,哈尔滨海关还多次参加省市政府专题会议,参与做好项目论证和设计方案的草拟工作,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四,以“资源优势”服务申建
主动发挥海关信息资源优势,积极协助开展综合保税区招商引资工作,配合综合保税区筹委会招商部门前往成都、苏州、上海、郑州、深圳等地举办招商引资宣介会,介绍我省在国家开放战略、区位交通、建设用地、资源能源、人工成本等方面的相对优势,为哈尔滨综合保税区招商引资牵线搭桥。同时,积极争取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项目入驻综合保税区,指导哈尔滨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入区产业目录,做好入区项目甄选工作。主动做好海关统计服务,提供进出口数据和统计分析,为哈尔滨综合保税区招商引资、产业定位、拓展市场提供参考依据。
为确保哈尔滨综合保税区严格按国家规定标准规划建设,哈尔滨海关先后多次实地调研,指导哈尔滨综合保税区用地规划、基础设施、招商项目等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现场办公会议,本着“达到办公需求、符合验收标准”的原则,现场解决规划建设中的具体问题,在符合海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主动降低海关办公场所、生活设施配置标准。提前对哈尔滨综合保税区封关运作后的业务流程、物流运作、信息系统等进行设计,合理规划综合保税区信息流和物流流程。
第五,以“特色优势”推介申建
作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试验田和扩大对俄合作的重要窗口,哈尔滨综合保税区需要特色定位。为此,哈尔滨海关引导地方精心擦亮综合保税区这块金字招牌,突出对俄特色,主动创新服务举措。在各类新闻媒体上广泛宣传解读哈尔滨综合保税区功能定位和政策优势10余次,为地方政府举办综合保税区专题讲座近5场;积极为中俄进出口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服务50余次,吸引符合条件的新能源、高科技、高附加值及对俄特色产业等项目尽快入区。邀请其他省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多家国际知名代工企业来哈尔滨考察和交流,介绍企业对综合保税区投资环境的需求和管委会工作经验。
以上就是哈尔滨海关推动综保区建设的有关情况,再次感谢新闻媒体的各位朋友!
沙育超
谢谢王富宽副关长的详细介绍;
下面,请王庆恩先生介绍相关情况;
王庆恩
大家好!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定义、功能、政策以及申请设立的审批流程。
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经海关批准,以下货物可以存入保税物流中心(B型):
(一)国内出口货物;
(二)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
(三)外商暂存货物;
(四)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五)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六)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七)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保税物流中心(B型)主要有以下功能:
(一)保税仓储功能
可以保税存储各种贸易方式的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国家禁止的商品除外)。
(二)国际物流配送功能
可以面向国内、国外两个市场进行采购、分拨、配送,货物在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可以自由转移,可与境外流转,可转为境内加工贸易或实施其他保税监管,也可转入国内市场内销。
(三)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功能
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企业可以对货物进行分级分类、分拆分拣、组合包装、加刷唛码、改换包装、拼装等辅助性简单作业。
(四)进出口贸易和转口贸易功能
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企业可以经营自营和代理进出口业务,以实现发展国际采购和国际配送的目标,也可以开展转口贸易。
(五)物流信息处理功能
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企业可以将各个物流环节产生的物流信息进行实时采集、分析、传递,并向货主提供包括进出口报关、货物存库和在途状况、电子商务、市场需求预测与评估、物流配送方案策划等现代物流信息。
保税物流中心(B型)主要享有下列政策:
一、税收政策
国内出口货物、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外商暂存货物、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进入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予以保税。
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企业进口自用的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等,以及企业在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开展综合物流服务所需的进口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等,按照现行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和税收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境内保税物流中心(B型)外货物进入保税物流中心(B型)视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并在进入保税物流中心(B型)环节退税。如需缴纳出口关税的,应当按照规定纳税。
境内保税物流中心(B型)外进入保税物流中心(B型)供物流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包装物料等,也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企业之间,以及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免征流通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在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进行简单加工的产品,免征增值税。
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保税货物内销,以货物的销售价格为基础,按货物出保税物流中心(B型)时的状态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二、贸易管制政策
保税物流中心(B型)与境外之间的进出货物,除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和实施出口被动配额管理外,不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保税物流中心(B型)与境内之间的进出货物,视同进出口,涉及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需提交相应的许可证件。
三、外汇管制政策
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外汇管理原则上依照《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2]74号)的规定办理。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企业应当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境内保税物流中心(B型)外企业购买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货物,可以向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企业支付,可以直接向境外支付,也可以向其他境内货权企业支付。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企业报关进出口货物,出口收汇和购汇对外支付,应当按规定办理核销。其中,出口收汇应当先进入外汇帐户,不得直接结汇;直接从外汇账户中支付进口款项的,无须办理进口付汇核销。
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设立审批程序
根据2015年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指导意见>和<2015-2017年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规划>的通知》,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已转为行政许可项目,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审批设立。根据我省2014年外贸进出口值,我省近三年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设立规划为2个指标。
具体设立审批流程如下:
申请设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向哈尔滨海关提交合法有效的申请材料,由哈尔滨海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向申请企业联合制发准予设立或不予设立的通知。
以上就是解读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有关情况,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