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15年12月29日10时
发言人: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李维民
主要内容:今天,我们很高兴地请来了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李维民先生、省林业厅副厅长郑怀玉先生向大家介绍《条例》的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的提问。
沙育超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记者朋友们:
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省政府新闻发布会。
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版《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2003年6月20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废止。
今天,我们很高兴地请来了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李维民先生、省林业厅副厅长郑怀玉先生向大家介绍《条例》的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的提问。
首先,请李维民先生做主旨发布;
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李维民
女士们、先生们、记者朋友们,上午好!
欢迎大家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自然生态系统,具有保持水土、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功能。黑龙江是全国湿地资源最为丰富的省份之一,面积大、类型多、生态区位重要、生态景观壮美,是美丽龙江的重要组成部分,相信许多媒体记者朋友都曾有过切身的体会。下面我就《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重新制定的有关情况做简要介绍。
一、重新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黑龙江省曾于2003年率先出台《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在全国湿地地方立法方面开创先河。原条例出台距今已有12年,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原条例的许多条款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需要,保护力度不够、管理方式单一、体制机制障碍等问题长期存在。二是国家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提出新的要求,我省亟待用立法形式予以固化。三是新形势下湿地保护和利用之间的关系迫切需要妥善协调,在严格保护的前提下如何发挥湿地在旅游、休闲度假等方面的作用,也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因此,重新制定湿地条例十分必要。
二、《条例》重新制定的过程情况
2014年9月,省政府法制办按照工作安排将湿地立法纳入2015年重点推进的立法工作,提前部署并落实责任。省林业厅在多次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条例(草案送审稿)》并上报省政府,省政府法制办按照立法工作程序,与省人大有关委员会、省林业厅、省森林工业总局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广泛征求市县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征求意见。二是深入部分市、县、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开展调研,召开由管理部门、社区和保护利用单位等参加的座谈会,详细了解湿地保护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三是组织湿地保护和法学等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四是对分歧意见进行协调。五是借鉴了其他省市的立法经验。六是通过召开多次专题研讨和审议会议,不断对规定内容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条例(草案)》于2015年7月7日经省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5年10月22日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新《条例》规范的主要内容
新《条例》共7章55条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
(一)建立健全了湿地保护制度。为切实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新《条例》在制度建设方面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了政府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工作负总责,要求依法设立相关湿地管理机构并明确管理职责,科学划定并严守湿地生态红线,将湿地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湿地保护补偿制度等。二是湿地保护实行名录管理,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湿地资源调查结果,拟定全省湿地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三是湿地实行分级保护,按照湿地生态功能和环境效益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的重要性,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四是建立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发放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时含有湿地的,应当标明湿地类型、面积、范围等有关内容。
(二)采取了全面严格的保护措施。为加大对湿地资源的保护力度,新《条例》规定:一是保护湿地可以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形式进行,不同的保护方式设定了不同的保护措施。二是建立了湿地生态补水机制,对季节性缺水严重的湿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给予补水,统筹安排并满足湿地生态用水需求。三是规定了湿地内原则上不得进行景观建设,确需建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审批。四是进一步明确了湿地内禁止行为。
(三)规范了湿地利用内容。为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新《条例》规定可以有限度地利用湿地资源:一是确立了利用原则。在严格保护的基础上,可以科学、节约、可持续地利用湿地资源。二是明确了利用方式。湿地利用可以根据湿地资源的不同功能定位和自然条件,采取生态旅游、休闲度假等多种方式进行。同时对湿地内的经营行为做出了严格规范。三是规定了政府扶持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定向援助、产业转移、吸引社会资金、社区共管等方式,促进湿地及其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
(四)强化了监督管理。一是明确了监督检查制度。湿地主管部门和湿地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湿地资源进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对破坏湿地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二是建立了执法协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环保和农业等部门建立湿地执法协作机制,依法查处破坏、侵占湿地的违法行为。三是完善了基层执法配合。包括湿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志愿者组织、村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等与湿地主管部门的相互配合。四是强化了治安管理。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机构,维护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内的治安秩序,履行保护湿地自然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职责。五是增强了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对相关事故或突发事件。
此外,新《条例》还规定了对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和地方政府以及主管部门、管理机构的责任。按照第五十五条规定,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6月20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沙育超
谢谢李维民副主任的介绍。
下面,请郑怀玉先生向大家介绍黑龙江省湿地名录有关情况。
省林业厅副厅长郑怀玉
女士们、先生们、记者朋友们,上午好!
欢迎大家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黑龙江是全国湿地资源最为丰富的省份之一,具有面积大、分布广、类型多、生物多样性广泛等特点,是美丽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下面我就湿地名录有关情况向新闻界的各位朋友简要介绍一下。
2008年我省出台的《条例》明确规定实行湿地认定制度,新《条例》第二章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湿地保护实行名录管理,与旧《条例》比有较大的进步。同时规定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湿地资源调查结果,拟定全省湿地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湿地名录应当明确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等事项。可以说,发布名录是实施《条例》的前置重要条件。
说到名录,我想先介绍一下我省湿地资源调查的相关情况。黑龙江省曾于2000年和2009年进行了两次湿地资源调查。查清了湿地资源的面积、分布、生态状况等多方面的情况,为湿地名录的制定提供了坚实的数据支撑。2015年,我们在全省范围内泥炭沼泽碳库调查,用最新遥感数据覆盖全省的前提下,运用3S技术与现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第二次湿地调查成果进行了修正,数据经各县(市)湿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信息更加详实可靠。
通过湿地资源调查显示,我省有自然湿地556。19万公顷(含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区和松岭区),涉及湿地斑块共有25000个,自然湿地率达到11。75%。
从调查情况看,我省湿地主要分布在松嫩、三江两大平原和大、小兴安岭。其中松嫩平原198。24万公顷,三江平原91。18万公顷。从分布情况看,大兴安岭、黑河、齐齐哈尔、大庆、绥化等5市(地)湿地面积均超过40万公顷,占全省湿地总面积的70%以上。湿地资源主要涵盖4大类,15个湿地类型。其中,沼泽湿地427。43万公顷,数量位居全国首位,占全国沼泽湿地的五分之一,河流湿地74。19万公顷,湖泊湿地35。62万公顷,人工湿地18。95万公顷。
我省现有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138处,其中国家级有23处,省级64处,其它为县(市)级。有扎龙、三江、兴凯湖、洪河、七星河、南瓮河、珍宝岛和东方红8处国际重要湿地和13处国家重要湿地,数量位居全国首位。全省已建41处国家湿地公园(含试点),17处省级湿地公园。此外还建立了9处湿地保护小区,形成了全国最大的湿地保护网络。
我省的湿地保护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湿地保护和恢复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也面临着围垦、基建、过度捕捞、水体污染等问题。新《条例》提出,湿地保护实行名录制,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保护湿地的主体责任,对依法保护好我省的湿地资源,将发挥重要的作用。细化名录省政府将择时向社会公布。借此机会,我愿意回答记者朋友们提出的问题。
谢谢大家。
沙育超
谢谢郑怀玉副厅长的介绍。
沙育超
女士们、先生们,记者朋友们:
《条例》的出台,是新时期我省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支撑,是建设美丽黑龙江的重要法制保障。《条例》建立了我省完整的湿地保护体系,合理的划分了部门职责,大胆进行了体制创新,彰显了我省的特色。请各媒体持续关注《条例》的实施,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加强监督,营造全省上下更好地保护湿地浓厚的舆论氛围。
最后,再次感谢李维民副主任、郑怀玉副厅长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