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持人(广州市新闻中心副主任周振伟):各位领导、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大家好!最近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为广州市城市综合执法进一步的规范化、现代化、人性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今天我们请了市城管委、市法制办的有关领导向大家通报《细则》的有关情况。
今天发布会的有关领导是:市城管委书记、主任,市城管执法局局长李廷贵;
广州市法制办副主任林琦;
广州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丁岩。
下面请李局向大家通报《细则》的有关情况,有请!
李廷贵:各位领导、各位来宾、新闻界的朋友们: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于今年8月9日经市政府13届1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今天起正式施行。为了让广大市民深入了解《细则》的主要内容,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新闻发布会。受市政府委托,我向前来参加发布会的朋友们表示热烈的欢迎!下面,我向大家介绍这个《细则》的有关情况:
一、出台背景与制定过程
1999年,市委、市政府按照行政职能“精简、统一、效能”和综合执法“一支队伍、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从有利于简化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效能、强化城市综合管理的目的出发,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管理体制改革的新路子,建立了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搭建了“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体制、运作机制和监督机制。多年来,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关心支持下,抓住体制改革机遇,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从严治队,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执法队伍逐步发展壮大,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从单一执法到综合执法、从管理和执法分离到管理和执法并重的跨越式发展。执法工作也取得了显著成效,特别是在创建全国环保模范城市、全国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文明城市,以及强化国家中心城市、建设全省宜居城乡“首善之区”、实现城市综合环境“大变”目标和保障亚运城市环境秩序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城市管理在城市发展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1999年,市政府出台的《细则》(穗府〔1999〕52号)是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行使职权的主要依据,实施十一年来,对于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不断深入,特别是2008年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组建,2009年《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的出台以及大部制改革和街(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重心下移,原《细则》的相关规定已不适应综合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为此,市政府决定对原《细则》进行重新修订,进一步明确综合执法范围,规范执法行为和执法规则,强化执法工作日常监管,确立街(镇)综合执法制度,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城市管理工作。《细则》的出台,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高度重视,对于促进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深入实施"标准化建设、精细化管理、人性化服务"工程,努力打造依法管理、服务市民的“铁军”形象,构建“法治、亲民、文明、和谐”城管,实现后亚运城市综合环境管理目标从“治脏、治乱、治差”向“做细、做优、做靓”升级转型,管理模式从被动应付式向主动适应式转变,管理手段从突击执法为主向日常管理和执法有机融合转变,管理方式从围堵治理式管理为主向疏导教育式服务为主转变,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常态化、精细化、信息化和长效化,圆满完成后亚运时期的城市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为保障《细则》立法的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在制定过程中,市法制办和市城管执法局牵头组织开展调研、起草和论证,召开公众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并在网络上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和市直部门、区(县级市)政府及城管执法基层单位意见。经过深入研究和反复修改,几易其稿,形成了《细则》修订草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制定依据与主要内容
《细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广东省《关于同意广州市调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职责范围的复函》(粤办函〔2009〕390号)为主要依据,不分章节,共二十七条,分别对立法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综合执法范围及范围的扩大、行政处罚规则、日常监管制度、信息公开规定、业务培训要求、执法层级监督、执法责任及执法协作责任追究等内容作了较为全面和系统的规定。《细则》的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4句话,24个字,即:“明确执法范围、设置处罚规则、强化日常监管、完善执法协作”。
(一)“明确执法范围”,就是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职责范围
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具体范围,是《细则》修订的核心。《细则》在“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大综合执法力度、规范综合执法行为”的立法宗旨指导下,结合我市城市管理的实际,对城管执法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进行了分类归纳和调整。首先,《细则》在第三条至第十三条分别规定了市容环境卫生、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水务管理、建设工程管理、人民防空、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养犬管理等12个方面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范围,并在第十四条做了开放性规定,为日后扩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预留了空间。其次,《细则》对部分行政处罚权进行了调整,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新增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燃气管理、井盖设施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二是扩大了规划管理中对违法建设的查处范围,赋予城管执法机关对乡村违法建设和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权;三是将原委托城管执法机关行使的建设工程、城市路灯照明、人民防空、供水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直接授权城管执法机关行使;四是剔除了城市绿化管理以及市政管理中污染、损坏、擅自占用和开挖城市道路车行道的行政处罚权。经过调整,城管执法机关的职责从现有的203项变为232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更加清晰。
(二)“设置处罚规则”,就是针对执法难点问题设置相应处罚规则
《细则》针对执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设置了明确的处罚规则,统一了执法尺度,保证了执法公平公正。这些规则包括:第十六条的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规则;第十七条的查处夜间施工、乱摆卖等特定情形下的违法行为认定规则,并创设了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扣押物品的“封存”制度;第十八条借鉴民事诉讼司法实践设立的地址确认书制度,针对“送达难”问题规定了文书送达规则,等等。这些规则的设置很大程度解决了城管执法机关的执法难题,对于促进城管执法机关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减少执法争议,避免暴力抗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三)“强化日常监管”,就是提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常态化、精细化、信息化和长效化水平
《细则》根据《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城管执法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的日常监管制度:一是规定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执法日志档案,设置门户网站及专门公告栏,分别作为日常巡查制度考核的主要依据以及信息公开和文书公告送达的载体。二是要求城管执法机关加强业务培训,建立岗前培训和轮训制度。三是强化对区、街(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层级监督和责任追究,规定上级城管执法机关对下级城管执法机关不履行职责的,可以告知其所在区、街(镇)政府督促履行。区、街(镇)政府不履行督促职责或者督促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上级城管执法机关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追究区、街(镇)政府的责任。日常监管制度的进一步明确,将有效推动城管执法机关实现城市管理工作的常态化、精细化、信息化和长效化,有效促进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的落实。
(四)“完善执法协作”,就是密切相关部门及街(镇)政府的协作关系
加强执法协作是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关键环节,《细则》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许可监督检查登记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并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城管执法机关;城管执法机关需要进入建筑物查处违法行为而当事人拒不合作的,公安机关要予以配合。此外,《细则》根据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区街(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方案》(穗府办〔2009〕16号)的精神,规范了街(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工作模式、建设要求以及协作机制,明确了街(镇)政府是街(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行政责任主体,负责街(镇)城管执法队的日常管理、指挥、调度和考核;街(镇)政府要加强执法队的标准化建设,并且协调派出所、国土所、司法所等基层单位配合执法工作。《细则》的规定,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镇)政府协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保障办法与主要措施
《细则》实施后,我们将从以下三个方面下功夫,加大执行力度,推动和保障《细则》施行,确保取得实效。
第一,加大宣传力度。结合相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借助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宣传渠道,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宣传和引导,增强广大市民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意识,从根本上抵制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第二,加大落实力度。根据《细则》的要求,尽快向社会公布执法范围及适用法律依据,做好相关行政处罚权的衔接和配套工作。进一步梳理相关制度,细化工作内容,加强业务指导,规范执法行为,提供执法指引,完善执法流程,确保《细则》的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
第三,强化队伍建设。转变执法观念,创新执法方式,积极推进执法手段多样化建设,灵活应用各种柔性执法手段,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坚持处置与疏导结合,坚持教育与处罚并举,努力消除执法冲突,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积极推进"标准化建设、精细化管理、人性化服务"工程的建设,努力探索"法治、亲民、文明、和谐"城管的新路子。加强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全体人员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确保队伍依法行政,履职尽责。
“人民城管爱人民,管好城市为人民”。我相信,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在全社会的鼓励、包容、支持和参与下,广州城管人将继续发扬"敢想会干为人民,和谐包容共分享"的广州亚运精神,紧紧依靠广大市民朋友,同心协力,全力以赴,毫不松懈地做好城市管理工作,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建设幸福广州、巩固广州国家中心城市地位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
主持人:谢谢李局的新闻通报,大家还有什么疑问,可围绕今天的主题向在座的领导提出。
新快报:1999年的《细则》对每一项违反规定的内容,有很细的罚款数额,新《细则》里没有看到罚款金额的设置,不知道是因为罚款在执行过程中难执行,还是说我们已经转变了思路,以劝导代替罚款?
林琦:因为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经过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在广州开展的,国家行政处罚法在1996年颁布,在做推进尝试时,旧《细则》处罚权限授权只有64项,新的规章实施后扩展到232项,处罚范围扩大了几倍,具体每项处罚标准,会根据每一项处罚的内容进行细化再向社会公布,这是作为配套文件执行的。
南方都市报:在《细则》16条中提到“需要进入建筑物查处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合作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提请公安机关协助,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请问这一条的设置会不会涉嫌侵犯隐私权,这个条例中如此设计的依据是什么?
林琦:关于是否侵犯隐私权,隐私权必须在合法的条件下才能得到保护。我们这里所讲的不存在隐私权,查处违法建筑物,不存在保护隐私权的问题,因为它已经触犯了法律,必须进行处罚。
城管执法局,法律已经明确了是行政执法机关,它在执行公务的情况下,受到违法行为人胁迫、妨碍公务的情况下,根据《国家治安处罚法》,公安机关作为承担履行维护治安秩序责任的部门,它必须协助城管进行查违工作,这也是属于维护社会秩序范畴的义务责任范围,并且是可预见的,因为违法行为属于损害公众利益可预见的后果是客观存在的,为预防可预见损害后果的发生,所以公安根据《治安处罚法》必须协助政府行政部门履行公务职责,保护执行公务的权利,这是上位法明确规定的。
新华社:新《细则》的出台,有助于解决城市管理中存在的哪些实际问题?新《细则》把乱摆卖执法确定为文明执法的突破口,能否对这一点进行详细的介绍?
李廷贵:新的《细则》对处罚的规则做了进一步的明确,更加的具体化;对执法的尺度进一步统一,它的针对性、原则性、实操性、有效性的特点比较突出,体现了执法队伍在执法过程中公正、公平、公开的执法,对以往的执法过程中难点问题,新《细则》中都建立了制度,在实操性方面也进一步的增强了。
人民日报:在《白云山管理条例》中有对取水的规定,这次的《细则》中关于白云山景区保护的处罚列了七项,唯独对取水的规定没有列入,这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白云山取水处罚,执法主体应该属于谁?这几年来的执法情况怎样,能否介绍一下?
林琦:新《细则》把所有的处罚权项中的一部分交由城管执法局来执行,其他部门也保留了一些自身行使的权利,他们的行政执法权由自己作为处罚主体执行,这是地方法规授权的。在法规中若没有授权给城管部门,就是保留原有机构行使处罚权。
人民日报:为什么他们不把处罚权限都移交给城管部门,他们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
林琦:目前移交给城管的处罚权限都是难度比较大的,需要各部门协调配合处理的,所以交由城管,因为城管推动行政处罚的力度会更大一点,我个人认为是基于这种考虑。
《细则》中已经规定有五个途径解决文明执法,一是执法主体更明确;二是要对符合主体的执法人员进行培训,要有省一级发的执法证;三是程序保证,用严谨的程序保障公正执法;四是对处罚标准进行了规范,应该同案同标准;五是救济途径,如果公民权益受到伤害,他可以得到救济,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得以保障,从这五个方面加大文明执法。
主持人: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