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肃省林业厅副厅长 赵建林

甘肃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副主任李海默
甘肃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于2010年6月29日(星期二)上午10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甘肃省林业厅副厅长赵建林向大家介绍《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权纠纷处理促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颁布实施情况,并回答媒体记者提问。
李海默:女士们、先生们,上午好!欢迎大家出席甘肃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很高兴今天我们请来了甘肃省林业厅副厅长、新闻发言人赵建林向大家介绍《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权纠纷处理促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颁布实施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中央驻甘新闻单位、香港文汇报、大公报、澳门华人报和省市新闻媒体50家的记者。
首先,我们请赵厅长介绍有关情况。
2010年6月29日10:09:58
赵建林:女士们、先生们,上午好!现我就《关于加强林权纠纷处理,促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制定出台、主要内容向大家作一简要介绍。
2010年6月29日 10:10:21
赵建林:一、《指导意见》制定出台情况
在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关键时期,省政府办公厅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林权纠纷处理,促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推动各地集中一段时间、集中一定力量处理林权纠纷,非常必要、非常及时,这是省委、省政府推动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又一重大举措。
2010年6月29日 10:10:52
赵建林: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从2008年10月开展试点,目前正处于全省全面推进的阶段,也是非常关键的阶段。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开展,农村广大干部群众思想认识不断深化,对林地林木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林改前所固有的各种林权纠纷逐步暴露出来,这是林改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各类林权矛盾纠纷如果得不到及时解决,将直接影响和制约林改工作的稳步健康推进。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只有审时度势,知难而上,健全完善林权纠纷调处机制,认真排查和妥善处理各种矛盾纠纷,才能保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朝着健康的方向深入发展。
2010年6月29日 10:11:59
赵建林:衡量集体林改质量的主要标准是林地林木家庭承包经营政策的落实情况。林地家庭承包经营与耕地家庭承包经营有很大的区别,从耕地上获得经济收益,主要要靠农民辛勤耕种,必须要有一定的前期投入。而林地的附着物是具有资本性的林木资源。林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既给农民林地承包经营权,也给予农民林木所有权。林权纠纷不解决,将严重阻碍集体林地家庭承包经营政策的落实。只有通过排查和解决林权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每个农户作为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才能保证林改工作质量的提高。
2010年6月29日 10:13:16
赵建林:全省林改工作的总体形势是稳定的,发展是健康的,省委、省政府把妥善处理林权纠纷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未雨绸缪,特别是分管书记、分管省长多次强调,一定要加强林权纠纷调处工作。这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林改工作的高度重视。对林权纠纷不能回避,要勇于面对。只有妥善解决各类林权纠纷,有效化解各类林权矛盾,才能保证改革不反复、不动荡,才能促进农村社会长期和谐稳定。
2010年6月29日 10:14:02
赵建林:二、《指导意见》产生的主要背景情况
随着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一些地方四至不清、面积交叉重复统计上报、历史遗留问题等林权纠纷逐步暴露出来,据统计,目前出现的林权纠纷就有3967起。为妥善解决各类林权纠纷,进一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林业发展,省林业厅按照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安排,根据《森林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规定,学习借鉴江西、福建等省的做法和经验,结合我省实际,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林权纠纷处理,促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市(州)林业局、省林业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有关单位的意见,特别征求了省林改工作领导小组14个成员单位的意见和省高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信访局、省档案局、省法制办等机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在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经 5月20日省委副书记刘伟平、副省长泽巴足主持召开的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省政府办公厅于6月7日以甘政办发[2010]118号文件正式印发,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权纠纷处理,促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2010年6月29日 10:15:52
赵建林:三、《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六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论述了林权纠纷处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林权纠纷处理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准绳,公正及时地处理各类林权纠纷,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促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为推动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2010年6月29日 10:16:50
赵建林:处理林权纠纷的基本原则有七条:一是依法依规,规范有序的原则;二是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的原则;三是主动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四是注重调解,公开公正的原则;五是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六是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同级林业部门作为林权纠纷处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林权纠纷处理的具体工作;同时分别明确了省、市(州)、县(市、区)、乡(镇)四级处理林权纠纷的职责和范围;七是有利于社会和谐,有利于安定团结的原则。
2010年6月29日 10:17:40
赵建林:第二部分:规定了处理林权纠纷的工作程序。林权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首先主动协商;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林权纠纷处理机构处理;林权纠纷处理机构受理后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已生效的林权纠纷协议、调解书、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人民法院判决,及时组织勘定林业权属界限,依法登记、发证。
2010年6月29日 10:18:30
赵建林:第三部分:提出了处理林权纠纷的主要事实依据。有四个方面: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林权证,是处理林权纠纷的依据。二是尚未取得林权证的,明确规定有九类证据可以作为处理林权纠纷的依据。三是明确规定有四类证据可以作为处理林权纠纷的参考依据。四是明确规定有三类证据不能作为处理林权纠纷的依据或者参考依据。
2010年6月29日 10:19:04
赵建林:第四部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对各类林权纠纷处理提出了比较具体的指导意见,有九条。
2010年6月29日 10:19:22
赵建林:第五部分,针对林权纠纷处理中遇到的一些实际情况,以及预计有可能发生的一些问题,对处理林权纠纷提出了三个方面的法律和行政纪律要求,力求通过严肃法纪、政纪,保证林权纠纷处理工作的有序有效进行。
2010年6月29日 10:19:43
赵建林:第六部分,强调要加强对林权纠纷处理的组织领导。
另外,我在这里再介绍一个情况。根据省委刘伟平副书记、省政府泽巴足副省长在省集体林改工作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上的讲话要求,要充分运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指导意见》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林权纠纷处理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处理依据、处理程序和处理方法;大力宣传各级政府负责处理林权纠纷的工作职责,宣传各级领导挂牌包案处理林权纠纷处理工作的先进典型,总结宣传加强林权纠纷处理工作的先进县、先进单位,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为全省各地贯彻落实《指导意见》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推动各类林权纠纷得到妥善处理。
要求各市(州)、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集中一段时间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指导意见》,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林权纠纷调处工作人员要带头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指导意见》的精神实质,熟练掌握《指导意见》赋予的各项职责和工作程序,切实提高依法行政、妥善调处林权纠纷的能力和水平,推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健康进展,确保全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谢谢大家!
2010年6月29日 10:20:59
李海默:下面,进行记者提问。提问前请报一下所在媒体名称。
2010年6月29日 10:21:47
澳门华人报:省林业厅将采取哪些措施来贯彻落实好省政府出台的这个《指导意见》?
2010年6月29日 10:22:18
赵建林:省林业厅对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权纠纷处理促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10]118号)高度重视,明确了分管厅领导和责任处室,由党组成员、副厅长高攀同志分管林权纠纷调处工作,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管理处对口协调负责,省区乡林业工作站管理站承办林权纠纷调处的各项具体工作。高攀副厅长已召开了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专门研究贯彻落实的各项具体工作。从区乡林业工作站管理站已确定一名县处级干部负责,抽调3名同志集中办公,专门从事林权纠纷调处的摸底调查、协调处理、督查指导等各项工作。
2010年6月29日 10:23:14
中国甘肃网:《指导意见》提出了处理林权纠纷的主要事实依据,主要有四个方面,其中第一条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林权证,是处理林权纠纷的依据。目前,比如天水小陇山和陇南白龙江沿岸的问题处理,大的林场周围的纠纷事故处理以当地地方上县一级为依据还是以林场一方为依据?当地方利益和省管林场利益出现部分冲突时,如何解决?
2010年6月29日 10:23:51
赵建林:《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明确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林权证是处理林权纠纷的依据。所以,处理林权纠纷不是以“当地地方上县一级或是以林场一方为依据,也不是单纯以哪一方利益为依据”,而是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林权证为依据。对争议双方有林权证的,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处理林权纠纷时,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四至记载的地貌、地物泛指的,以最近的地貌、地物为界址;四至记载的地貌、地物不能确定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林权纠纷处理机构根据土地改革后的演变情况和经营管理现状酌情划定,确定其权属。”进行处理。
对尚未取得林权证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的九类证据可以作为处理林权纠纷的依据。
2010年6月29日 10:25:14
中国改革报:目前全省林权纠纷发生了哪些?调处了哪些?都是哪些类型?下一步怎么调处?
2010年6月29日 10:25:41
赵建林:随着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深入推进,林权纠纷大量暴露出来,至目前,全省已发生林权纠纷3967起,调处3557起,调处率为89.7%。还有410起正在调处过程。
从全省已经发生的林权纠纷情况看,主要归纳为以下九种类型:第一类为林权证记载的四至不清或与实地面积大小认定不一致引起的林权纠纷;第二类为国有林场与当地乡村社集体因权属不清引起的林权纠纷;第三类为国有林地划给农民管护经营而引起的林权纠纷;第四类为跨县或乡的一方提出在另一方境内有插花山林而引起的林权纠纷;第五类为国有林场与村社集体合作造林或国有林场由于小流域治理等原因在集体土地上造林而引起的林权纠纷;第六类为林业“三定”时期承包给农户经营的林地因砍伐林木、开荒种地等改变林地用途的怎么处理;第七类为林业“三定”时期将国有林地当作集体林地划给农户承包经营而引起的林权纠纷;第八类为“一地两证”、重复发证以及将同一块林地在不同时期确权给不同单位或个人而引发的林权纠纷;第九类为个别自然保护区与当地乡村社集体之间存在的林权纠纷。
对以上九类林权纠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权纠纷处理促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第四部分,有针对性地对各类林权纠纷处理提出了比较具体的指导意见。
2010年6月29日 10:28:12
中国农村杂志社:请详细介绍一下林地家庭承包经营与耕地家庭承包经营的具体区别在什么地方?
2010年6月29日 10:28:52
赵建林:应该说耕地的承包和林地的承包,本质上是一样的,它们都是坚持我国现阶段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但是,林地承包是耕地承包的拓展和延伸,因此,林地和耕地承包有不同的地方,一个是林地承包期限长达70年。承包到期之后还可以继续承包。第二个,最不同的地方,林地承包的时候,上面有林木。耕地承包,因为庄稼生长期短,一年收一次,或者是几个月收一次。林地上的林木的生长期,几年或者是几十年,甚至几百年。我们在承包的时候,林地上的林木是随着林地承包走的,所以明确规定,必须把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和林木的所有权落实到位,正因为这样,所以林权证发的是全国统一的证件,各地可以用林权证,像房产证一样抵押和贷款,所以林地的承包和耕地的承包不同。这是农村土地经营的重大突破,也是农村金融的重大突破,破解了农村发展融资难等问题,带动了金融资本向农村流动。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教授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超越了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更深入、更彻底的土地制度改革。
2010年6月29日 10:30:57
李海默: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2010年6月29日10:3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