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发布会举行
2017-01-06 | 来源: 中国甘肃网

  原标题:《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

  2017年1月5日,甘肃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王庆邦出席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

  主持人顾克志:

女士们、先生们

  下午好!欢迎大家出席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已于2016年11月24日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了让社会各界及时全面了解这方面情况,今天我们邀请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王庆邦先生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媒体记者的提问。

  主持人顾克志: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中央驻甘、境外驻甘、省市40多家媒体的记者朋友。今天的发布会还将在中国甘肃网、人民微博、新华微博、腾讯微博、新浪微博、央视微博、网易微博进行现场直播。

  首先,请王局长介绍有关情况。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王庆邦:

女士们、先生们:

  下午好!

  非常感谢各位关注、关心甘肃省食品安全工作。下面,我就《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等情况向大家作简要介绍。

  一、立法背景

  大家知道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销售店、小摊点(简称“四小”)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食品业态,消费群体广泛,就业人群众多,是食品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方便群众生活、增加就业、传承传统饮食文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 “四小”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一是生产经营条件简陋落后,卫生环境脏乱差,食品质量难以保证;二是从业者素质不高、食品安全知识缺乏,守法意识淡薄;三是管理制度缺失,生产经营行为不规范,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等现象较为严重;四是生产销售不合格、超保质期、无包装、标示不全等食品的现象比较多。整个“四小”领域,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比较突出,是食品安全问题易发频发的高危领域,人民群众对此普遍关注、反映强烈。

  在政府监管方面也存在着法规及监管制度不健全,监管执法于法无据,存在办证难、取缔难、处罚难、执行难等问题,以及监管部门职责不清,“四小”监管存在盲区。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措施,着力破解“四小”治理难的问题。但由于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食品药品监管、城管等部门协同职责不清,“四小”规范发展和加强管理缺乏有效的政策法规支撑。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省人大、省政府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从去年四月份开始起草、调研,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经过省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于2016年11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并于当年12月1日生效施行。

  《条例》的出台,填补了甘肃省“四小”监管的法律空白,是甘肃省食品安全监管的首部地方性法规,为规范“四小”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高甘肃省食品安全整体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在甘肃省食品安全工作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甘肃省食品安全工作在法治化轨道上又迈出了新的步伐。

  二、主要内容

  《条例》分八章共五十条,系统规范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销售店、小摊点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条例》重点突出,特色鲜明,针对性强,主要的内容有:

  一是明确将全部小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纳入法规调整范围。《条例》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销售店以及小摊点的定义、权利、义务等作出规定,并将中小学生校外托餐场所(小饭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餐厅等食品经营特殊业态也纳入监管,覆盖了全部小食品安全法调整以外的全部小食品生产经营业态,解决了长期以来各类小食品监管于法无据的困难。甘肃省出台的《条例》,也是我国目前第一部将多种食品生产经营业态全部纳入管理的省级地方性法规,与食品安全法共同构成了比较完整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涵盖全部食品生产经营领域,为食品安全依法治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解决了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法律盲区。

  二是明确了“四小”监管体制和监管主体。《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四小”的监管纳入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存在的区域性、普遍性的食品安全问题,应组织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和专项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四小”的食品安全监管,其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四小”的日常监管。城管部门依法对城市户外公共场所未取得登记卡的小摊点实施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划定临时经营区域、时段,供小摊点经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四小”监管与服务相关工作,理顺了小食品监管职责关系,形成了监管合力。

  三是明确了小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销售店实行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管理,小摊点实行登记卡管理,明确了申领“四小”登记证(卡)的条件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规范要求。规定“四小”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发现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相关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停止使用、销售。明确小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责任制度、进货查验、定期检验、人员体检、证卡明示公示等管理制度,遵守负面清单规定。“四小”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食品小作坊生产的定量包装食品、小摊点销售的散装食品应当在容器和外包装上需要清晰标明的内容也作了列举。通过这些规定,促进“四小”依法经营、规范健康发展。

  四是明确了“四小”的监督管理方式。为加强政府及部门对“四小”的食品安全监管,《条例》规定建立综合治理、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抽样检验、信息公示、投诉举报奖励、信用管理以及“黑名单”等管理制度,规定了“四小”禁止性生产经营的负责清单,细化了日常监管的具体措施,着力防控“四小”的食品安全风险,为监管部门有效监管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条例》规定“四小”登记不得收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销售店的登记申请,监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放登记证(卡),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小摊点申请者提交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场发放登记卡,提高办事效率,为小食品生产经营提供便利服务。

  五是明确了“四小”的社会共治措施。《条例》规定食品行业协会应按照积极引导、自愿加入的原则,吸收“四小”生产经营者加入协会,指导其依法生产经营,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明确了有奖举报制度,监管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接受公众咨询、投诉和举报。对小食品生产经营有关方实行连带行政责任制度,规定了集中生产、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场地房屋出租者和展销会、庙会、博览会等举办者的管理义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管理义务的,由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六是明确了“四小”及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由于“四小”量大面广,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违法违规行为多发频发,只有明确其法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才能从根本上规范“四小”生产经营行为。为此,《条例》坚持食品安全法从严监管精神,对“四小”无证经营、出租出借登记证(卡)、违反生产经营规范及管理规定、禁止性规定的,针对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对“四小”生产经营者设定了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登记证(卡)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数额设定在2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屡教不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违反条例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登记证(卡)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卡)。被吊销登记证(卡)的“四小”,其负责人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对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小食品监管中违犯《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体现过罚相当精神,条例还对场地房屋出租者、“四小”业主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义务的,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了免予处罚的免责条款。

  关于《条例》的具体条款,各位记者朋友可以参阅《条例》纸质文本,也可以登录甘肃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务网站查阅。

  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王时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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