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肃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于2011年11月24日(星期四)上午10时举行《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颁布实施情况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宗教局副局长吴国生介绍情况,并回答媒体记者的提问。

新闻发布会现场
主持人 李海默:女士们、先生们,上午好!欢迎大家出席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
《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已经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9月29日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今天我们特意请省宗教局副局长吴国生先生向各位介绍《条例》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情况,并回答媒体记者的问题。
首先,请吴局长介绍情况。
2011年11月24日10:01:56
吴国生:女士们、先生们,上午好!现我就《条例》的有关情况向大家简要作一介绍。
2011年11月24日10:02:05
吴国生:一、《条例》出台背景
我省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省份,全省五大宗教俱全,信教群众约344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3.15%。全省有批准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6771处,宗教教职人员2万人,各级爱国宗教组织230多个。信教人口、场所数量、教派多,信教群众居住相对集中、信仰虔诚,民族宗教问题相互交织,是我省宗教的基本特点,特别是藏传佛教和伊斯兰教在全国有很大影响。1991年11月16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了《甘肃省宗教事务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实施后,我省原颁布的暂行规定中的一些条款内容与国家的有关规定已不尽一致,有的与实际工作已不相适应。2005年8月甘肃省人民政府第22号令决定废止了《甘肃省宗教事务管理暂行规定》。在此情况下,全省各地在实施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和规范的问题,普遍要求制定我省宗教事务管理的综合性法规,同时,针对我省宗教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综合性的行政法规也势在必行。对此,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陆浩书记作出专门批示,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也多次作出批示和指示,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列入了2011年立法计划。2009年以来,我们在反复调研论证,按照民主立法的要求,通过各方磨合,凝聚集体智慧,制定了《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
2011年11月24日10:04:19
吴国生: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35条,包含了总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宗教财产、法律责任等七个方面的内容。既保护了宗教界的合法权益,明确应承担的义务,又对相关处罚和宗教事务管理部门依法行为提出了具体要求。《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起草中,遵循上位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确定的原则和内容,重点结合甘肃实际,对上位法相关内容做了细化、补充。
一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于保障宗教界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鉴于宗教活动场所是承担着一定服务管理职责的公共场所,条例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规划、基础设施建设、消防安全等作了规定。为了保障大型宗教活动的有序和安全,规定了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应当具备的七个条件。同时还规定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
二是细化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内容,增强可操作性。条例主要对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内容,比如在合法权益保障、宗教事务规范等方面做了细化和延伸,以增强地方性法规的可操作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规定比较简要,但实际执行中涉及许多具体问题的,我们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了进一步细化。如,对宗教活动场所依法登记,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只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条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别对宗教活动场所登记中要办理的相关手续作了细化明确,主要保证宗教活动场所房地产权属明晰,建筑和消防安全,同时也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
2011年11月24日10:06:45
吴国生:三是对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中的有些内容按最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表述。如对“因城市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构筑物的”作了细化规定。
四是针对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新情况和我省的实际,设置了一些条款。主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借鉴其它省(市、自治区)的法规作了相关规定。如“各宗教不得恢复或者变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新申请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不得以教派、门宦、人名等冠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同时还对宗教团体举办宗教培训班、宗教学术会议做出了备案规定,对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作出了较为细致的审批规定。
五是对相关的一些法律责任条款进行了明确。为了进一步体现保护合法、维护权益、制止非法、打击犯罪的宗教立法宗旨,法律责任部分,除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外,条例增加了四项处罚的内容。
2011年11月24日10:08:01
吴国生:三、《条例》贯彻实施
一要着力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全省各级有关部门、单位要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大力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和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扩大《条例》的社会知情面和影响力。我们将把《条例》的学习宣传作为“六五”普法、“和谐寺观教堂”创建、宗教政策法规“六进”、民族团结进步宣传等活动的重要内容在系统内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全力营造学习实施《条例》的良好氛围。
二要全面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宗教事务是一种特殊复杂的社会事务,涉及社会许多方面,《条例》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责,既明确了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也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各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统战、宗教工作部门的协调配合,保证《条例》的各项规定切实得到贯彻执行。
2011年11月24日10:10:27
主持人 李海默:下面,进行记者提问。提问前请报一下所在媒体名称。
2011年11月24日10:10:34
香港紫荆杂志社:请问吴局长,《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颁布实施后,下一步的工作重点是什么?
2011年11月24日10:10:52
吴国生:《条例》实施后,提高宗教系统、信教人士的法律意识。我们将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一是向各市州宗教部门下发了《关于认真开展学习贯彻实施<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工作的通知》,把《条例》的学习纳入“六五”普法、“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中,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职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二是我局已汇报省委、省政府,以省委、省政府两办的名义下发《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各地认真组织开展《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三是明年年底我局将与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联合对全省各地实施《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情况进行联合督查,以推动工作的落实。
2011年11月24日10:14:46
西部商报:吴局长,您好!请您介绍一下《条例》颁布实施的政策依据和法律依据?
2011年11月24日10:15:33
吴国生: 党的新时期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甘肃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新时期宗教工作的一系列政策规定,是我们制定《条例》的政策依据。《宪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及配套法规是制定《条例》的基本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土地管理法》、《消防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有关条款也是制定《条例》的重要法律依据。
2011年11月24日10:16:59
公务员报:请问吴局长,《条例》是如何规定政府宗教事务管理职责及行政行为的?
2011年11月24日10:17:21
吴国生:为明确政府宗教事务管理职责,《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的行政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下,协调做好本辖区内有关宗教事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为规范政府宗教事务管理的行政行为,《条例》依法设定了行政许可,并明确实施行政许可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使政府行政行为公开、透明。《条例》还明确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如有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使政府行政行为受到法律的有效约束。《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或者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1年11月24日10:19:05
新华社甘肃分社:《条例》规定了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社会保障权利,是否为我省宗教事务条例新增的内容?具体的社会保障范围有哪些内容?
2011年11月24日10:19:40
吴国生:《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团体工作人员依法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这是我省《条例》新增的内容。去年,国家宗教局联合财政部、卫生部、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五部委下发了关于加强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我省为贯彻落实国家五部委意见,于今年六月份同我省五个厅局联合下发了贯彻实施意见。根据各宗教的不同情况,对教职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障、基本养老保险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教职人员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做到应保尽保。教职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视实际情况参加当地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医疗保险。努力做到教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与各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同步,做到全覆盖。
2011年11月24日10:21:23
中新社甘肃分社:为了进一步体现保护合法、维护权益、制止非法、打击犯罪的宗教立法宗旨,法律责任部分,除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外,《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新增了四项处罚的内容。请吴局长介绍一下详细内容。
2011年11月24日10:21:55
吴国生:为了进一步体现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立法宗旨,《条例》除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外,又增加了需追究法律责任的四个方面的处罚事项,即:一是对不具备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人员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处罚;二是对宗教教职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跨区域主持宗教活动的处罚;三是对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四是对未经备案同意擅自举办宗教培训和宗教学术会议的处罚等。
对宗教方面的有关违法活动,《条例》规定分四个层次予以处罚:一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二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1年11月24日10:23:57
主持人 李海默: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各位!
2011年11月24日10:2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