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肃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于2011年11月3日(星期四)下午16时举行甘肃省“清网行动”工作实施情况新闻发布会,邀请甘肃省公安厅纪委书记、督察长、“清网行动”领导小组副组长曹义鸿介绍有关情况,并与省公安厅副督察长、督察总队总队长、“清网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王立朝共同回答媒体记者的问题。
主持人 李海默:女士们、先生们,下午好! 欢迎大家出席省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
今天很高兴我们邀请到了甘肃省公安厅纪委书记、督察长、“清网行动”领导小组副组长曹义鸿先生向各位介绍全省“清网行动”工作有关情况,并与省公安厅副督察长、督察总队总队长、“清网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王立朝先生共同回答媒体记者的问题。
首先,我们请曹书记介绍情况。
2011年11月3日15:57:35
曹义鸿:女士们、先生们,下午好!现我就全省公安机关5个月来“清网行动”有关情况向大家作一简要通报。通报之前,首先请允许我代表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罗笑虎同志和全省公安民警,向长期以来关注甘肃公安工作的各位记者表示崇高的敬意!
2011年11月3日15:58:10
曹义鸿:5月26日,公安部召开会议,部署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网上追逃专项督察“清网行动”,这是公安部党委为了从根本上消除社会治安隐患,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化解陈年旧账,稳定社会治安的重要举措,也是和谐警民关系,全面加强公安工作,树立新时期公安形象的务实之举。“清网行动”是公安史上历时最长、规模最大、力度最强的集中追捕逃犯行动。行动开展以来,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各警种齐心协力、通力合作,张开一张缉捕逃犯的大网,抓逃战果不断攀升,截止11月1日,全国公安机关共抓获网上逃犯289189人,行动前网上逃犯降幅达64%,一批重大逃犯相继落网。
2011年11月3日15:59:57
曹义鸿:我省各级公安机关对“清网行动”高度重视,全力投入,取得了近十年来甘肃公安追逃史上最辉煌的战果。截止11月1日,全省共抓获行动前逃犯1989人,网上逃犯下降率达到46.6%。五个月来,我们抓获了一批罪大恶极的部督和省督逃犯,先后追回部督和省督逃犯51人,彰显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定律,极大地震慑了各类犯罪分子,实现了打击效能的最大化;五个月来,我们抓获了一批穷凶极恶的命案逃犯,先后追回命案逃犯137人,使九泉之下的受害者得以瞑目,使受害者家属得以安慰;五个月来,我们抓获了一批负案累累的历年逃犯,共追回历年逃犯820人,其中10年以上逃犯就达到176人,极大减少了社会治安隐患,充分体现了公安机关“逃犯必抓”的坚定决心;五个月来,我们大力宣传省上和中央政法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共规劝、感召851名逃犯投案自首,占抓获数的43%,既减轻了社会危害,也为逃犯赢得了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2011年11月3日16:02:14
曹义鸿:“清网行动”以来的五个月,我们践行了“逃犯必抓、清网安民”的庄严承诺、创造追逃史上新的记录、履行了维护社会治安大局平稳的神圣使命。
追逃战斗未有穷期,肩上使命任重道远。省公安厅决定,在“清网行动”最后2个月时间里,全省公安机关将以非比寻常的决心、非比寻常的气魄、非比寻常的举措,大干60天、决战60天、冲刺60天,以决战决胜、不胜不休的姿态,全力发起“清网行动”的最后冲刺,为党和人民的利益而战、为人民警察的荣誉而战,为甘肃公安的辉煌而战。
2011年11月3日16:03:19
曹义鸿:最后,我还要强调一点:省上和中央政法四部门《关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给在逃犯罪人员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创造了政策空间,提供了有利的条件。这些政策,只有在特殊的时期、特定的阶段才会出台,目前,离《通告》的有效期分别不到2个月和1个月,希望在逃人员珍惜这个难得机会,抓紧时间投案自首,也希望广大在逃人员家属珍惜这一机会,动员你的亲人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同时,我们也要正告那些仍然心存侥幸,负案在逃的人员,不管你认与不认,事实就在那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无论你信与不信,政策就在那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管你想或不想,亲人就在那里,望穿秋水,只盼君归;无论你愿或不愿,机会就在这里,机不可失,失不再来,对顽抗到底,拒不投案自首的,等待你们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公安机关有信心、有决心、有能力将你们绳之以法!
谢谢大家!
2011年11月3日16:05:04
主持人 李海默:下面,进行记者提问。提问前请通报所在媒体名称。
2011年11月3日16:05:20
香港紫荆杂志:请问两个《通告》的规定与常规投案自首相比,在认定、量刑方面有什么特殊性?
2011年11月3日16:05:40
王立朝:两个《通告》的特殊性在于它的政策宽松性。
首先是认定投案自首形式宽松灵活。表现在:对于在家属、亲友规劝或陪同下投案,或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或者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等有关单位、组织投案自首且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的;或者仅因形迹可疑被司法机关或者有关组织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罪行的均视为投案自首。投案自首认定门槛之低,形式宽松,前所未有。
其次是非监禁化处理特征明显。表现在: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的,原则上不予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视具体情况采取取保候审或其它强制措施。
三是重申了投案自首以及立功对量刑的重要性。表现在:对于投案自首后罪行较轻的,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罪行较重,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视情减轻或免除处罚。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或者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11年11月3日16:10:35
香港大公报:我想问一下自首期限如何规定,如果逾期不投案自首,怎样处理?
2011年11月3日16:10:46
王立朝:两个投案自首的《通告》分别规定了自首期限,全国《通告》的有效期截止12月1日,我省投案自首的认定至2011年12月31日结束。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依法从严惩处。窝藏、包庇犯罪分子,帮助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1年11月3日16:12:02
兰州日报:这次网上追逃专项督察“清网行动”的意义是什么?
2011年11月3日16:12:14
曹义鸿:5月26日,全国统一开展网上追逃专项督察“清网行动”,行动于今年12月31日结束。“清网行动”主要意义在于:集中力量抓捕各类逃犯,特别是加大追捕多年逃犯和命案等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进而规范公安机关追逃工作,带动公安基层基础工作和队伍建设,提高公安机关专政职能和社会管理服务职能,更好的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2011年11月3日16:15:17
甘肃日报:请问曹书记,对于群众检举揭发,有什么特别规定?
2011年11月3日16:15:22
曹义鸿:投案自首的《通告》号召、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在逃犯罪人员,动员、规劝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对主动举报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及其隐匿线索有功的,给予奖励;对于协助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的,给予重奖。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1年11月3日16:17:22
甘肃法制报:我省开展网上追逃专项督察“清网行动”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主要举措有哪些?
2011年11月3日16:17:40
曹义鸿:我省开展网上追逃专项督察“清网行动”的主要采用专门工作与群众工作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一方面组织全省警力主动出击,成立追逃小组,每一个领导身先士卒,面向全国抓捕逃犯;另一方面制定宏观政策,发布《关于敦促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动员广大群众,举报逃犯和规劝逃犯投案自首。
2011年11月3日16:22:22
省广电总台公共频道:请问两个《通告》的政策、法律依据是什么?
2011年11月3日16:22:30
王立朝: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是对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有力落实。建国以来,宽严政策最早在上世纪50年代“五反”运动中广泛使用,1979刑法制定的依据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2004年罗干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首次明确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意见》,对于严、宽、相济分别作了明确的政策要求,表明了我国刑事政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发展与完善。“清网行动”期间,两个关于投案自首的《通告》最大限度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着力于最大限度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是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回应。
法律依据是:实体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六十八条关于自首和立功的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二款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为“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款为“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程序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八十六、二百一十一、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公通字[1999]59号)明确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自首、立功的诉讼权利。
2011年11月3日16:24:30
主持人 李海默: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