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甘肃义务教育条例》颁布实施情况新闻发布会
2011-10-13 | 来源: 中国甘肃网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10月11日(星期二)下午15时举行《甘肃义务教育条例》颁布实施情况新闻发布会,邀请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高协、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曾施霖、省教育厅副厅长李贵富分别介绍《条例》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的提问。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明连成主持会议。

发布会现场

  2011年10月11日15:03:14

  主持人 明连成:女士们、先生们,下午好!欢迎大家参加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

  按照全国人大委员会办公厅新闻局有关建立和推行地方人大发布会制度的要求,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尝试进行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制度,并确定了组织实施者和负责人。新闻发布主要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规、决定的重大事项、监督工作和其他重要工作有选择地对外发布。今后希望各位媒体的同志对我们的工作予以支持和关注。

    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首场新闻发布会,对《甘肃义务教育条例》进行新闻发布。《条例》经甘肃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此,我们邀请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高协先生、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曾施霖先生、省教育厅副厅长李贵富先生分别介绍《条例》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的提问。

    首先,请曾主任介绍有关情况。

  2011年10月11日15:04:45

  曾施霖:女士们、先生们,下午好!

  下面,我就条例的立法背景、必要性以及立法过程向各位作一简要介绍。

  2011年10月11日15:05:10

  曾施霖:一、立法背景和必要性

  近年来,特别是2002年《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以来,全省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实施办法,依法治教,有力地促进了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义务教育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义务教育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校际之间的差距明显,义务教育发展不均衡的问题突出;人民群众对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等问题反映强烈;教师的培训、管理、收入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别是流动人口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等。为解决这些问题,促进义务教育的健康协调发展,更好地实现教育公平,有必要制定新的义务教育地方性法规。

  2011年10月11日15:07:23

  曾施霖:2006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届二十二次会议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确立了义务教育新的经费保障机制;明确了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建立了一系列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制度;增加了素质教育和教师待遇等方面的规定。

  2011年10月11日15:08:25

  曾施霖:2010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纲要对义务教育的发展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目标,要求巩固普及成果,提高普及水平,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良好义务教育,重点突出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2011年10月11日15:08:54

  曾施霖:基于以上缘由,由于国家义务教育法的重新修订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新要求和我省义务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对于促进我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十分必要。

  二、条例制定过程

  制定《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是我省地方立法规划的重要内容,被列入2011年省人大立法计划。省教育厅从2009年就开始条例草案的制定工作,在广泛、深入调研和借鉴其他省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于2010年11月,形成了初稿。初稿形成后,在全省教育系统多次征求了意见,在吸收了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反复的讨论和修改,形成了送审稿,报省政府审议。省政府法制办向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征求了意见。同时,省教育厅、省政府法制办同时通过门户网站公开向全社会征求了意见。2011年3月,省人大教科文卫、省政府法制办联合省教育厅在兰州市、平凉市、庆阳市、临夏州、甘南州开展了义务教育立法调研和现场征求意见活动。 4月,省人大组织省政府法制办、省教育厅进行了省外调研,借鉴了外省义务教育立法经验。5月,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省人大教科文卫、法工委以及省教育厅的领导及相关人员,对送审稿进行了多次修改,充分吸收了调研经验和征求的相关意见建议。6月,省政府法制办、省教育厅召开了由立法专家、法学专家、教育专家参加的立法论证会。条例草案经2011年7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省人大审议。2011年9月29日,省人大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0月11日15:13:01

  曾施霖:《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的颁布施行必将为我省义务教育的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基础,保障义务教育的科学发展。

  谢谢大家!

  2011年10月11日15:13:56

  主持人 明连成:现在,请李主任介绍有关情况。

  2011年10月11日15:14:06

  李高协:女士们、先生们,下午好!

  下面,我就条例调整的范围和规范的主要内容从六个方面作一简要介绍。

  条例共八章六十一条,规定了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等。

  2011年10月11日15:14:57

  李高协:第一,关于立法目的和管理体制。条例明确了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关于义务教育的性质,条例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不收学费、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充分体现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关于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对大法进行了细化,规定本省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市(州)人民政府协调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实施的体制;关于政府职责,条例在相关条款中作了明确界定,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义务教育目标责任制、报告制度和督导公告制度,把实施义务教育作为考核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重要内容,每年要向同级人大报告贯彻落实《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的相关情况。

  2011年10月11日15:16:29

  李高协:第二,关于学生入学。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条例对入学年龄的问题进行了细化,规定农村山区或者边远地区等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残疾儿童可视情况推迟入学;就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条例规定学校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考核、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编班的依据。并要求就近入学的范围要向社会公布;针对社会上适龄儿童少年中的流浪人员和孤儿管理缺乏的实际情况,条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中的流浪人员、孤儿,在未找到或者未确定监护人前,由社会救助机构送其就近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关于辍学的管理问题,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具体职责,规定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定期对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并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学校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适龄儿童、少年辍学情况,并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辍学学生的复学工作。

  2011年10月11日15:18:30

  李高协:第三,关于学校设置和学校管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规划标准,制定学校设置规划,合理布局中小学校点,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乡镇规划和村规划,并组织实施;学校设置规划应当根据新区开发、旧区改建、乡镇撤并以及当地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增减情况适时调整;新建、扩建居民区应当按照学校设置规划和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设置相应规模的学校,并与居民住宅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设置学校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教育行政部门参加;同时,规定新建、扩建居民区每一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二十四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每两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三十六个班规模的中学用地。学校用地的预留从根本上保证了学校设置规划的落实,促进了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关于办学标准,条例规定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学校的校舍、教学设施和其他设施设备的建设、配备以及学校教师、校长的配备,教学班级的设置、师生比例应当符合办学标准。新建学校达不到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现有学校未达到标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达到规定的标准。办学标准的制定,保证了素质教育的实施和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的巩固提高。

  关于收费和补课问题,针对当前社会关注的学校收取择校费以及学校、教师补课的实际情况,条例明确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和本省规定向学生收取择校费等费用,同时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或者集体补课、参加各类学科辅导等活动。

  2011年10月11日15:21:40

  李高协:第四,关于师资队伍建设。根据教育规划纲要的精神,针对我省教职工编制紧缺的实际现状,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教职工编制要按照总量控制、城乡统筹、结构调整、有增有减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每三年核定一次教师、教学辅助和生活管理人员编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核定的编制足额配备各学科教师,教师编制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寄宿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班)的教学辅助和生活管理人员。

  关于教师公开选聘和培训制度,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教学需要,按照德才兼备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选聘教师。新聘任教师应当接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者,不能上岗;在岗教师经培训仍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安排其转岗或者解聘。为进一步推动师资均衡发展,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师流动机制,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在晋升中级职务前应当在农村学校任教一年以上。

  2011年10月11日15:23:16

  李高协:第五,关于教育教学工作。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条例规定义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科学的义务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发挥示范性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名额合理分配的引导作用,推进实施素质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将学生考试成绩、升学率作为考核评价学校和教师教育教学质量的单一标准。

  关于教科书选用的问题,条例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科书选用的监督管理。义务教育学校的教科书应当在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选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教师、学生购买教学辅导材料;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学辅导材料。

  2011年10月11日15:24:54

  李高协:第六,关于经费投入和保障。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并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关于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体制,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统筹落实全省义务教育经费,并根据各地财力状况,确定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担义务教育经费的项目和比例。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规定比例计提的教育资金,应当用于学校建设。

  2011年10月11日15:26:15

  李高协:关于义务教育经费倾斜政策,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同时对特殊教育学生人均公用经费作了量化,明确规定特殊教育学校(班)、随班就读残疾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的五倍。

  同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审计监督和定期公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拨付的义务教育经费和专项资金,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接受监督。

  谢谢大家!

  2011年10月11日15:2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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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康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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