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肃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于2011年9月23日(星期五)下午3时举行《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情况新闻发布会,邀请甘肃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利民,省司法厅副厅长、新闻发言人马驰介绍《条例》颁布实施等有关情况,并共同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会主席台
2011年9月23日15:07:03主持人 李海默:女士们、先生们,下午好!欢迎大家出席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
2011年9月23日15:07:12
主持人 李海默:《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于2011年7月29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让社会各界及时全面地了解情况,今天很高兴我们邀请甘肃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利民先生,省司法厅副厅长、新闻发言人马驰先生向大家介绍《条例》立法背景、内容及贯彻实施等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的提问。
2011年9月23日15:07:36
主持人 李海默:首先,请王主任介绍情况。
2011年9月23日15:07:40
王利民:女士们、先生们,下午好!
《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于2011年7月29日,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下面,我就《条例》主要内容和特点向各位作一简要介绍。
2011年9月23日15:08:07
王利民:《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共三十三条,包括制定依据,法律援助概念,法律援助的范围和形式,法律援助的申请、审查和受理,法律援助的实施,受援人、法律援助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
2011年9月23日15:08:29
王利民:1、明确了法律援助的概念。《条例》第二条对法律援助的性质、作用进行了规定:法律援助是指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同时根据我省法律援助工作任务重,援助范围广的特点,在第四条对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中“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的内容进行了细化,明确法律援助工作的的监督管理部门,并赋予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下放权限,将法律援助工作延伸至乡(镇)和街道司法所来承担。
2011年9月23日15:11:25
王利民:2、明确了政府的责任。首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建立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机制。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要承担法律责任;应当向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和其他社会组织人员支付办案补贴等。依法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同时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预算。
2011年9月23日15:11:39
王利民:3、明确了部门协作的规定。在建立法律援助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畅通法律援助渠道,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效率方面,主要对司法行政部门、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法院、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机构相互协作与支持配合,明确了义务和责任。《条例》第七条规定了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省民政、人社等部门提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核定。第二十二条就人民法院与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工作的衔接予以明确。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和司法鉴定机构关于受援人申请缓缴、减交或者免交诉讼、仲裁、鉴定费用的有关内容。
2011年9月23日15:11:53
王利民:4、明确了便民利民的要求。为给困难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条例》在便民、利民方面,明确了免予审查经济状况和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条例》第九条规定了十类人员免予审查经济状况直接提供法律援助,第十九条规定了三种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切实考虑特殊和紧急情况需要援助的人民群众,为他们打开方便之门及时提供援助。尤其是第九条第九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的农民工”的内容,符合当前形势。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大量农民进城务工,为城市创造了了财富,为农村增加了收入,为城乡发展注入了活力。但是,近年来,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因工伤事故得不到及时救治等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问题相当严重。党和国家高度关注农民工问题,把保护农民工的各项合法权益,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突出问题加以对待。因此,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有关精神,在《条例》第九条规定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工伤赔偿的农民工免予审查其经济状况可以直接提供法律援助,使国家政策法律化、规范化。
2011年9月23日15:14:15
王利民:5、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和主体。在“应援尽援”方面,重点解决扩大范围,降低门槛,最大限度的满足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的法律需求。《条例》第六条在规定法律援助范围时,遵循了以下两个原则:一是法制统一的原则,对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应当给予法律援助的,直接将其列为当然的法律援助范围;二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授权,为使其他弱势群体也能够平等地获得法律保护。在《条例》第六条适当地将法律援助范围扩大了四类:第一、二类“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涉及虐待、遗弃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第三类“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涉及的对象均是社会弱势和特殊群体,在特定范围内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能有效保护其合法权益。第四类“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条例》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款明确扩大了服务机构与援助人员,从而解决了援助对象与服务者比例失衡的矛盾,更好的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谢谢大家!
2011年9月23日15:15:17
主持人 李海默:现在,请马厅长介绍情况。
2011年9月23日15:15:23
马驰:女士们、先生们,下午好!下面,我就《条例》立法背景及贯彻实施等情况向各位作一简要介绍。
2011年9月23日15:15:33
马驰: 一、《条例》立法背景与过程
1997年5月26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成立,2003年7月21日国务院385号令,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 保障法律援助的必要经费;对法律援助的范围、法律援助申请的提出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为了更好的落实政府责任,2009年司法部增设了法律援助工作司,监督指导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履行政府监管职能。
2011年9月23日15:16:32
马驰:1999年3月25日,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甘肃省法律援助机构。2008至2011年上半年,全省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36870件,受援人数38207人,接待解答各类法律咨询257180人(次),对规范和促进我省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困难群众和特殊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进行了积极的实践与探索。从2007年开始,省司法厅在征求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法制办等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着手草拟《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草案初稿)》,及时向省人大内司委和省政府法制办进行汇报,得到了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的高度重视。2009年6月,中央召开了全国第五次法律援助工作会议,提出了“应援尽援”的要求,并提出:“将法律援助事业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法律援助纳入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下半年,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省委办发【2009】93号)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落实好“三纳入”。2010年年初,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将《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列入2010年立法预备项目。同年9月,省司法厅正式上报省政府,省政府法制办又向十四个市(州)和有关省直部门征求意见,并在甘肃省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1年2月,省政府法制办邀请省人大内司委、省人大法工委,和省司法厅一起,对《条例》送审稿进行了修改,并于3月份召开了法学专家、立法专家和法律援助律师等有关方面人员参加的立法论证会。5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5月28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并进行了分组讨论。7月29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1年9月23日15:20:20
马驰:二、贯彻执行《条例》的主要措施
一是认真做好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工作。围绕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积极为困难群众提供诉讼和非诉讼代理,努力做好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残疾人、未成年人、农民工、老年人、妇女等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帮助他们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11年9月23日15:20:59
马驰:二是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在做好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四类法律援助事项的基础上,认真落实《条例》第六条规定,将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涉及虐待、遗弃或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等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努力实现“应援尽援”的目标。
2011年9月23日15:22:16
马驰:三是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措施。深入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实践和“法律援助进万家”活动,促进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常态化。按照《条例》第九条规定,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城镇居民、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等十类人员,免于法律援助经济状况审查,畅通申请渠道,真正落实以人为本、服务为民的宗旨。加强“12348”法律服务建设,努力将“12348”建成人民群众满意的服务窗口。
2011年9月23日15:22:40
马驰:四是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强法律援助办案流程监督,从程序和实体上规范法律援助的申请、受理、指派、结案、归档等环节,提高办案工作效率。
2011年9月23日15:22:52
马驰:五是加强法律援助监督管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对本辖区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督促指导法律服务人员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切实做好服务群众的各项工作。
六是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切实加强法律援助业务能力建设,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培训,不断提高依法执业能力和群众工作能力。加强作风行风建设,教育引导法律援助工作者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宗旨意识、责任意识和群众观念,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严守执业纪律,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树立法律援助队伍良好形象。
谢谢大家!
2011年9月23日15:23:58
主持人 李海默:下面,进行记者提问。提问前请报一下所在媒体名称。
2011年9月23日15:24:01
法制日报社:请问马厅长,《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对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有什么作用?
2011年9月23日15:24:56
马驰:依法行政既是政府工作的一项准则,又是做好政府工作的基础。认真执行《条例》有利于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弱势群体的利益,防止侵害人民群众的行为发生,对于贯彻落实依法治省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因此,贯彻执行好条例,是建设责任政府、法冶政府的重要职责。
2011年9月23日15:26:07
兰州晨报:请问王主任,《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作为我省地方立法与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有什么不同?
2011年9月23日15:26:16
王利民:为了规范我省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促进社会主义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条例》授权,《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是对国务院《条例》所作的补充和细化,突出了便民利民,主要有:
1.《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在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基础上扩大了法律援助事项的范围。
2.明确了十类人员的经济状况免于审查。
3.三种情形先行提供援助
4. 对符合条件的请求法律援助人,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不能说“不”。
2011年9月23日15:27:14
香港文汇报:请问马厅长,近几年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有哪些?
2011年9月23日15:27:28
马驰: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扎实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2011年9月23日15:27:49
马驰:一、法律援助制度不断建立健全。一是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对加强和改进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作了具体要求。二是我们先后对法律援助程序、援助标准、补贴标准、审核条件、接待咨询、案件受理、案件立卷归档、办案质量监督等方面制定具体办法,促进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三是法律援助管理体制逐步理顺。将“三定”规定将法律援助中心由事业单位改为行政内设处。四是司法行政机关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等政法部门的配合,会同民政、劳动、国土、建设、卫生、工商管理等部门制定法律援助工作指导意见,初步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各部门协作配合机制。
2011年9月23日15:29:32
马驰:二、法律援助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积极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依法履行职责,为家庭经济困难群众和农民工、残疾人、妇女、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法律帮助。2008至2011年年底,全省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6870件,其中刑事法律援助8456件、占办案总数的31.1%,民事法律援助18536件、占办案总数的68.2%,行政法律援助257件、占办案总数的0.7%,法律援助受援人数达到38207人,接待咨询、代写诉状达257180人次。
2011年9月23日15:31:17
马驰:三、法律援助机构和队伍初步建立。一是法律援助机构网络逐步发展。目前,省、市、县三级司法行政机关全部组建了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站(点)从无到有,已经发展到1802个。另外,在我省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北京、上海、新疆等省(市)建立省外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11个,基本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法律援助机构网络。二是法律援助队伍数量增多,整体素质逐步提高。三是服务能力逐步提高。通过开展学习培训,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思想政治水平不断提高,依法执业能力、群众工作的能力不断增强。
2011年9月23日15:32:34
马驰:四、法律援助保障水平不断提高。法律援助业务经费逐步纳入财政预算。省财政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年度预算。14个市(州)已全部纳入,86个县(市、区)有67个将法律援助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全省达到1291.52万元。中央财政支持力度不断加强。2008年以来,中央财政补助我省法律援助专款逐年增加,累计达到1725万元。
五、法律援助的社会覆盖面不断扩大。一是法律援助办案范围逐步扩大。二是法律援助工作内容从单纯为特殊刑事案件当事人提供辩护,逐步扩展到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领域,以及非诉讼领域。三是法律援助门槛不断降低。
2011年9月23日15:34:02
甘肃日报社:请问马厅长,我省属于法律援助的对象有多少人,目前的服务队伍能满足要求吗?困难群众如何申请?
2011年9月23日15:34:22
马驰:我省属于法律援助的对象有1100多万人,目前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仅有361人,法援专职律师86人,大量的案件是执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办理。为了处理这一矛盾,《条例》第二条扩大了法律援助工作者的主体,第四款明确并扩大了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范围,将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等规定为法律援助工作者。
2011年9月23日15:35:59
马驰:申请法律援助: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出;没有规定的,申请人可以向事项发生地、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2011年9月23日15:36:50
马驰: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出书面记录。
注:《条例》第二条第四款: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法律专业人员。
2011年9月23日15:37:40
主持人 李海默: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各位!
2011年9月23日15:3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