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今年以来工矿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发布会
2010-05-13 | 来源: 中国安徽

    今年以来工矿企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通报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0年5月12日)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

    大家下午好。

    明天是省政府确定的全省“安全生产警示日”,为铭记2003年芦岭煤矿“5.13”特大瓦斯爆炸事故(一次死亡86人)的惨痛教训,警醒各级政府、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以至全省人民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使安全生产的意识扎根在人们心中,真正做到安全生产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努力遏制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值今年“安全生产警示日”即将来临之际,经省政府同意,省安全监管局在此对今年以来的4起工矿企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予以公开通报。

    一、事故基本情况

    这4起事故分别是:

    1月10日,安庆市岳西县莲云乡平岗村一村民在家中非法生产烟花,发生火药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此次事故系村民非法采购黑火药、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氯酸钾作为主要原料私制烟火药、违法组织在山村住宅内生产烟花所致。

    1月12日,芜湖市芜湖华强文化科技产业园配送中心工程,在浇筑屋面梁板混凝土过程中,模板支撑系统失稳,发生坍塌事故,造成8人死亡、8人重伤。此次事故系施工等有关方面违法违规造成的一起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1月24日,巢湖市安徽赢浦金龙水泥有限公司A线煤磨收尘装置发生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此次事故系企业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的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3月19日,池州市贵池区亚华采石场违规进行爆破作业,发生炸药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此次事故系企业严重违规建设、违规购置炸药、违规操作造成的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对抢险救援、调查处理工作做了重要指示,提出严格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等规定,省安全监管局会同省监察厅、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总工会等部门及有关市人民政府,并邀请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分别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进行了调查处理。

    二、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是个别地区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现象严重,打非工作责任和措施不落实。岳西县“1.10”爆炸事故涉及安庆市的岳西、怀宁、太湖、宿松和潜山等5个县,已形成地下产业链条。烟花爆竹传统产区对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重点户、重点人跟踪监管不到位,非传统产区的乡镇打非工作不落实,未采取排查措施。合法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或其员工涉嫌违法违规,助长非法生产行为。烟花爆竹生产所使用的原辅材料管理不严格,尤其是黑火药、氯酸钾的购销和运输管理上存在漏洞。烟花爆竹商标标贴管理缺失,给非法生产者提供了产品销售、流通的便利。

    二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芜湖市“1.12”建筑事故,现场搭设的模板支撑体系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其立杆间距、剪刀撑设置、扫地杆设置、水平拉结的设置等均不符合该工程模板支撑专项方案的要求,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整个支撑系统失稳,发生垮塌事故。项目建设单位,芜湖华强文化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自身与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安全监督手续,违法违规组织施工。项目施工单位,芜湖恒达公司未落实高大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有关人员审签、方案交底、验收等制度,在模板支撑体系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现场发现梁底下沉变形的情况下,违章指挥工人冒险作业。项目内架钢模支撑劳务分包单位,芜湖富贵架业公司从事模板支撑工程作业的人员专业水平低、安全意识差,12名工人中只有4人持有逾期、无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凭经验搭设模板支撑体系,留下严重的安全隐患。项目监理单位,芜湖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的工程监理工作失控,未按规定签署已经完工程验收意见,未能阻止施工单位违规搭建高大模板支撑,未履行模板支撑工序验收职责。在不能阻止违规施工行为时,既未按规定及时通报建设单位,也未按规定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池州市“3.19”爆炸事故,亚华采石场在未取得安全设施设计批复前擅自开工建设,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矿山扩壶爆破工艺,违规组织夜间爆破作业,作业人员无爆破作业资格证,严重违反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且爆破警戒实施不严,允许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场所,扩大了事故伤亡。

    三是企业安全生产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生产技能低。如,巢湖市安徽赢浦金龙水泥有限公司“1.24”爆炸事故,直接原因是该公司烧成工段作业人员进行检修作业时,违反操作规程,在主机未完全停止运行的情况下,违章操作,提前打开袋式收尘器检修门卡扣,致使新鲜空气进入含有一氧化碳的磨煤防爆袋式收尘器的内部,遇明火发生爆炸。

    四是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力。上述4起事故分别暴露出了有关县(市、区)、乡(镇)政府及其建设、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监督管理工作不力的问题。如,池州市“3.19”爆炸事故,亚华采石场所在的贵池区马衙街道,街道办事处对该矿违规建设、违规作业监管不到位;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贵池分局治安大队以及马衙派出所对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亚华采石场火工品审批把关不严,对爆破作业监管不到位,贵池区安全监管局对亚华采石场违规建设督促整改不到位,导致该企业违规建设、违章操作酿成较大伤亡事故。

    三、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决定

    经省政府批准,上述4起事故共对70名事故责任者做出了刑事、经济、党纪和政纪处理决定。其中:

    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7人,乡镇党委、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9人,村党支部主要负责人1人,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3人,县(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16人,企业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有关管理人员20人,企业安全员和从业人员4人,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组织者、辅助者和直接从事生产者10人。另外,对岳西县“1.10”爆炸事故中6名涉嫌烟花爆竹非法生产地下产业链者,决定由安庆市政府进行专案调查处理。同时,责令安徽赢浦金龙水泥有限公司停产整顿,并给予50万元罚款;由贵池区政府对亚华采石场依法实施关闭;给予芜湖恒达公司50万元罚款、给予芜湖市建筑设计研究院50万元罚款并吊销其监理企业甲级资质证书、给予芜湖华强公司50万元罚款。

    对70名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有: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2人(其中,包括岳西县莲云乡乡长、莲云乡派出所教导员、亚华采石场实际投资人、赢浦金龙水泥有限公司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芜湖恒达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华强文化科技产业园配送中心工程项目总监等),撤销行政职务3人,党内严重警告3人,行政记大过2人,行政记过9人,行政警告7人,责成向上一级党委、政府做深刻检查的13人,经济处罚15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其中给予赢浦金龙水泥有限公司董事长10万元罚款,给予芜湖恒达公司总经理和芜湖华强公司法定代表人2009年个人年收入40%的罚款等),开除企业从业人员3人,吊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9人。在以上处理决定中,有13人是开除、撤职、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罚款和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并处。

    上述事故处理决定,我们要求安庆市、巢湖市、池州市、芜湖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和人事管理权限及时办理,并将处理决定的落实情况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同时,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全面落实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坚决防范和有效遏制事故发生。

责任编辑:郑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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