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举行海关稽查条例修订情况发布会
2016-09-28 | 来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

  原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修订相关情况发布会

  2016年9月28日,安徽省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修订相关情况发布会,合肥海关党组成员、副关长张国强出席发布会并发布新闻。

发布会现场

  合肥海关党组成员、副关长张国强: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好!

  欢迎大家出席今天的发布会!我谨代表合肥海关对各家新闻媒体、各位记者朋友对海关工作长期以来的关心、支持和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第670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根据统一部署,合肥海关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新《条例》的修订,对于海关依法行政、转变职能、优化服务具有重大的意义。同时,也顺应了中央深化改革、改进治理、扩大开放、防范风险,促进国民经济市场化、法制化、规范化的需要。《条例》颁布后,合肥海关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向社会广泛宣传《条例》的基本内容。下面,我就《海关稽查条例》的修订及合肥海关稽查工作相关情况,向大家作简要介绍。

  一、《海关稽查条例》修订的意义

  1997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中国海关正式建立稽查制度。《条例》实施近20年来,国家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对外贸易持续快速发展,海关监管业务量大幅增长,进出口通关便利化和海关有效监管面临着新挑战和新要求。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全面深化改革做出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海关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不断加快,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原《条例》已不能适应海关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条例》修订十分迫切。经过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并经多次修改,近日,国务院颁布新《条例》,于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

  《条例》修订主要意义体现在以下三点:

  (一)《条例》修订是贯彻依法治国理念,建设法治海关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全面部署。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海关建设,是海关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的核心内容。《条例》是海关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运用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适时加以修订、完善,使之与上位法保持有效衔接,适应稽查工作实际需要,是推进法治海关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条例》修订是海关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要求的重要举措。海关稽查是海关后续监管的重要手段,是深化海关业务改革的重点内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近年来海关采取减少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措施,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在新形势下,通过修订《条例》相关内容,进一步完善海关稽查制度,有利于强化海关后续监管,将放管结合落到实处。

  (三)《条例》修订是海关优化监管和服务的重要保障。为了进一步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培育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激发企业和市场活力,海关在建立企业主动披露制度、借助社会专业力量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通过条例修订,将海关稽查实践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到行政法规层面予以制度化、规范化,为海关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海关稽查制度实施的重要作用

  海关稽查是当今世界各国海关通行的一种现代化的海关管理方式,也是中国海关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海关稽查条例实施近20年来,海关稽查制度在规范企业的进出口活动,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打击走私违法行为,保障国家税收,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等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是打击了各类走私违法活动,维护了正常的进出口秩序。1997年《条例》出台实施后,海关稽查在查缉各类走私违法活动,保障国家税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突出成绩。据统计,仅1998至2015年,全国海关共对走私进口“洋垃圾”、进口农产品、飞机租赁贸易、移动通讯设备、远洋渔业水产品等多个重点行业和商品开展了稽查行动,共稽查企业17.19万家,查发各类走私违法案件2.55万起,为国家追征补征税款434.97亿元,营造了良好有序的进出口环境。

  二是拓展了海关监管的时间和空间,加强了实际监管。20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海关一直将监管重点局限于在进出境口岸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海关监管的时间、空间过于窄小,通关速度和效率较低。海关稽查制度的实施,引入国外海关通行的“由企及物”理念,通过开展事后稽查,在监管时间和空间上,由口岸通关的短暂时间延伸到通关后3年内;在监管对象上,由传统的单一对货物监管向对企业和货物监管并重转变,推动了海关监管时空的“前推”和“后移”,有效加强了海关监管实效。

  三是培养了一支海关稽查专业队伍,规范了海关稽查执法。《条例》的有效落实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海关稽查队伍,海关总署以规范执法、文明高效为目标,建立健全海关稽查专家制度,打造了一支稽查专业化队伍,为《条例》的实施提供了人力上的保障。截至2015年底,全国海关共有稽查人员2000余人,其中,海关稽查一级专家2人、二级专家6人、三级稽查专家58人。

  四是促进了海关有效履行非传统职能,保护了国家贸易安全。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是当前中国海关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海关稽查作为现代海关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进出口货物放行后,对及时查发企业存在的贸易安全等各类问题,促进企业守法经营,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深化分类通关和通关无纸化改革,扩展国际海关间在反恐、安全等方面的合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三、增加企业主动披露、引入社会专业机构参与海关稽查等内容的必要性

  《条例》修订过程中,增加了企业主动披露、引入社会专业机构协助稽查等内容。一是体现了简政放权理念。由过去“以海关为主”的监管模式,向企业自主管理、社会力量参与共同管理的综合治理模式转变。二是体现了合理行政理念。将海关在实际工作中已经运用的手段和方法纳入法制化轨道加以规范。三是体现了诚信便利理念。加大对违法企业处罚力度的同时,对守法规范的企业给予更多优惠和便利措施。

  关于必要性方面:推行主动披露制度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实现海关管少、管精、管好的需要。主动披露制度依托企业的自我规范,鼓励企业对海关尚未发现的问题主动上报,促使企业自我规范,诚信经营,使海关与企业由过去单一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转变为共同管理,互利共赢。2014年以来,海关总署组织部分海关开展企业主动披露试点工作,试点期间,共有1048家企业主动向海关报告有关问题,补缴税款20亿元,促进企业守法规范的作用明显。在试点过程中,部分企业存在观望情绪,心存顾虑,参与的积极性不够高。修订后的《条例》明确了企业主动披露制度,并对主动披露的企业视情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这有利于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开展自律,有效解决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企业即使发现自身过错也不愿或不敢主动向海关报告的问题,实现海关有效监管与企业守法便利的双赢。

  社会专业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具有专业性强、客观公正等优势,引入社会专业机构协助政府管理已为各国政府和国内税务、证券监管等部门所普遍采用,符合我国行政管理改革的方向。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专门发布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提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从2008年开始,海关启动了委托专业机构参与海关稽查试点工作,在海关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截至2015年,共委托专业机构稽查企业5065家,查发各类问题1887起,稽查补税入库约16.38亿元。同期财政经费支出共7107.42万元,相当于每支出1元行政经费,可补税23.05元。海关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参与稽查对提高海关后续监管效能作用十分明显。为了保证此项工作的持续有效开展,《条例》对引入社会专业机构参与海关稽查进行明确。这有利于创新海关后续监管实现方式,调动社会资源协助政府部门共治共管。

  四、修订《条例》是海关简政放权、依法行政的体现

  此次修订《条例》将推行简政放权,激发企业和市场活力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明确了企业主动披露制度,释放政策红利,引导企业守法自律;二是建立海关引入社会专业机构参与海关稽查制度,发挥社会力量在协助海关管理中的积极作用;三是优化海关稽查程序,减轻企业成本和负担。通过以上三个方面共同发力,形成海关、社会力量以及企业三方主体的协同治理机制,创新了海关后续监管方式,体现了海关简政放权的决心和力度。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条例》的修订,全面运用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对海关稽查的组织、实施与监督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全面的规范。一是明确了稽查时效,保持海关执法统一;二是规范了稽查程序,强化稽查过程控制;三是严格规制行政强制权,明确稽查职权行使范围,确保稽查权力依法运行。《条例》的修订,体现了“阳光稽查”、“公正稽查”理念。

  五、新《条例》实施后,企业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

  《条例》在修订过程中在原有出示稽查证件和双人作业等制度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完善实体和程序制度来保护被稽查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海关稽查权在制度的“笼子”里行使。

  一是行政告知制度。《条例》规定海关在实施稽查的3日前,应书面通知被稽查人;海关实施稽查后,发现被稽查人涉嫌违法的,应当征求被稽查人的意见,被稽查人可以对稽查认定的事实提出异议;海关在做出稽查结论时,应在稽查结论中说明作出结论的理由,并告知被稽查人的权利。

  二是行政救济制度。对于海关稽查过程中及其后续处理中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稽查人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的权利。

  三是海关执法权限。《条例》规定了海关稽查中可以行使的职权,除一般性规定之外,对于一些行政强制行为和特殊情形,《条例》对海关内部批准层级做了严格限定,以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比如,海关不经事先通知实施稽查时,以及稽查人员在实施查询被稽查人存款账户,查封、扣押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时,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六、新《条例》实施后,企业应承担的义务

  稽查是海关的一项法定职权,海关可以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海关稽查对象包括: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以及海关总署规定的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

  接受并配合海关稽查是企业应尽的基本义务,《条例》规定被稽查人应承担的具体义务包括:

  一是依法接受海关稽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二是依法设置、编制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业务的有关情况,并按照规定期限保管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三是配合海关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海关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或者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时,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员或其指定的代表应当到场,并按照海关的要求清点账簿、打开货物存放场所、搬移货物或者开启货物包装。

责任编辑:关燃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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