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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9月2日 政务院通过《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门户网站 www.scio.gov.cn | 发布:2011-09-02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
1954年9月2日 政务院通过《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条例》规定:对资本主义企业实行公私合营,应当根据国家的需要、企业改造的可能和资本家的自愿。合营企业中,社会主义成分居领导地位,私人股份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合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计划。合营企业的盈余,在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的余额,应当就企业公积金、企业奖励金和股东股息红利三个方面,加以合理分配。股东的股息红利,加上董事、经理和厂长等人的酬劳金,可占全年盈余总额的25%左右。
责任编辑:朱子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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