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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假新闻的表现、动因和治理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门户网站 www.scio.gov.cn | 发布:2010-05-17 | 来源:人民日报 | 作者:丛立先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媒体在社会生活中开始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网络媒体在发挥巨大作用的同时,也不可否认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网络虚假新闻。从近年来网络虚假新闻的案例来看,一些网络虚假新闻借助网络的传播力,给社会带来了极大危害。因此,在网络媒体方兴未艾的形势下,正确认识并采取切实措施治理网络虚假新闻,显得极为重要。

    网络虚假新闻的表现。从新闻本身的性质来看,可以将网络虚假新闻分为四类:一是彻头彻尾的虚假新闻,表现为将根本不存在的事件制造为新闻;二是捕风捉影的虚假新闻,表现为将若有若无、关系不大的事件牵强附会为新闻;三是渲染造作的虚假新闻,表现为将小事扩大,肆意渲染;四是本末倒置的虚假新闻,表现为故意曲解客观事实,蒙蔽事情真相。从影响和波及层面来看,可以将网络虚假新闻分为两类:一是限于网络上流传的虚假新闻,即虚假新闻只在网络上传播,传统媒体没有宣传报道;二是媒体广泛炒作的网络虚假新闻,即网络虚假新闻产生后已不仅仅限于网络传播,各种媒体形式均跟进报道。从引起的法律后果来看,可以将网络虚假新闻分为三类:一是一般性的网络虚假新闻,其行为的后果仅是一般性的、局部的社会不良反响,可以经教育、警告或轻微处罚予以纠正;二是较为严重的网络虚假新闻,其行为已经违法,应给予相应的法律处罚;三是特别严重的网络虚假新闻,其行为已经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破坏社会稳定,损害公共利益,构成了犯罪,应给予严惩。

    网络虚假新闻的产生动因。网络虚假新闻的产生有其特定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政治目的,即政治动因。个别人出于政治上的原因,利用网络进行造谣蛊惑,企图达到动摇人心的目的。二是利益驱使,即经济动因。一些人利用网络便于隐蔽自身真实身份的便利条件,通过制造和传播虚假新闻来谋取经济利益。这些人要么以网络虚假新闻达到宣传、销售产品进而牟利的目的,要么以网络虚假新闻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三是个人目的,即个人动因。在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结构深刻变动的背景下,一些人因为各种原因,产生了不满个人现状、不满所在集体甚至不满现实社会的情况,其中一些人会不理智地把制造网络虚假新闻作为宣泄的渠道。比如,在网络上制造和传播虚假新闻以中伤、诋毁、诽谤他人甚至报复社会。

    网络虚假新闻的治理对策。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对于网络虚假新闻的治理对策虽各有不同,但总体来说,将其纳入法治轨道是比较一致的选择。目前,我国法律中还没有处罚网络虚假新闻相应的罪名条款。从长远来看,通过完善法律,将网络传播行为纳入法律的有效调控之中,是治理网络虚假新闻的根本之策。从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可以先制定并实行专门的网络虚假新闻治理条例、管理办法。随着网络技术发展,一系列崭新的互联网应用将层出不穷,博客、微博、播客、维基、标签、网摘等新型传播形式将不断更新和流行。因此,制定并实行专门的网络虚假新闻治理条例、管理办法,立足点应以不变应万变,不必将关注点放在互联网传播形式的变化上,而应将重点放在网络媒体管理的实质方面,重视法规的实际治理效果。其中,尤其要注意准确定性制造、传播网络虚假新闻的行为,注意区分一般性的网络虚假新闻、较为严重的网络虚假新闻和特别严重的网络虚假新闻,分别视情况给予不同的治理和处罚,同时还应该注意区分行为失当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另外,应修订和完善与网络虚假新闻治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如刑法关于诽谤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规定,民法关于名誉侵权、隐私侵权的规定等,从而为网络虚假新闻治理条例、管理办法的实施寻求上位法的有效支持。

责任编辑:王成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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