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姐弟溺死案”折射媒体伦理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门户网站 www.scio.gov.cn | 发布:2010-04-23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
4月18日,正月初五下午,天台县蔡氏兄弟的5个小孩失去踪迹。当日深夜,一位知情者在搜狐网论坛发帖,请全国网友帮助寻人,一时间演化成为震惊全国的大案。次日,浙江省内媒体和《瞭望东方周刊》等媒体率先介入,众多的猜疑集中指向涉嫌“重大绑架案”。
在此类案件中,人人似乎都是福尔摩斯,都在根据自己的经验和获知的消息进行整合加工,从而得出自己的判断。因此,在此类报道中,凡是能够提供尽可能详尽的破案线索,肯定是最吸引读者的。但是此类报道的悖论也正在这里。如果只是报道进展,新闻事件本身对读者缺乏吸引力,读者自己肯定会通过各种消息渠道,以满足自己的知情权,以及尽可能地帮助当事人寻找失踪者。如果将警方的侦破过程毫不隐瞒地全盘托出,则有打草惊蛇的可能,影响警方破案。更可怕的后果是,可能触怒绑匪,危及人质安全。
因此,此类案件中,媒体要尽责报道,但一定要遵守新闻伦理,首要一条便是要保证“人质”的安全。但恰恰在这一点上,不管党报还是都市报,在此案报道中都乏善可陈;政府的新闻发言人也未能很好地把握这个分寸。
媒体该不该全盘托出线索
事发次日晚,天台警方召开新闻通报会,主管此案的县公安局副局长出面介绍情况。除了一般意义上的资讯外,警方还与记者分享了初步了解到的线索以及核实情况。
笔者当时也参加了这个通报会,曾在会议结束时提醒警方和其他媒体记者:假若涉嫌绑架人质案,那么这些案件线索可否不要公开报道,以免影响人质的安全。一旦公开,则意味着媒体向绑匪通风报信,绑匪可根据媒体的报道来掌握警方的破案进程。如果其中有一条线索正是绑匪的踪迹,那么媒体等于告诉绑匪:警察发现你的踪迹了,破案线索有可能由此中断,甚至有可能抢在警察之前撕票。
经笔者提醒后,警方表示这些线索确实不宜公开报道。通报的目的是扩大线索来源,因为媒体也在尽可能地向全社会征集线索;同时,也是在核实这些线索的真实性。确实,媒体经过一天的采访,也发现了不少警方没有掌握的线索。
当晚,笔者发现搜狐网论坛上已将各种线索罗列出来后,便向“楼主”发站内私信,表达了和上述同样的意思。“楼主”立即意会,删除了上网的内容。其后的几天里,“楼主”也只公布案件进展,没有再涉及具体的线索。
虽然有警方的提醒,但杭州某些报纸仍然将破案线索作为吸引人的眼球进行重点报道,其中一家都市报甚至将案件定性为确凿的“绑架”,后因在与警方核实细节时被提醒而没有见报。但是,各种线索仍然试图在勾划一个被绑架的图谱。只有浙江日报和都市快报没有报道这些线索,尽管这两家媒体的记者都到了现场,掌握了非常详细的资料。
媒体猜测“落空”之后的反思
从常识判断,5个小孩一起发生意外,比如失足掉进水里或者落下山崖等,一般是不太可能的,何况,当地警民进行了地毯式搜索。至于绑架也不可能,因为到失踪第4日时,家长还没有接到索财电话。那么,案件指向很有可能是被拐卖,或者就是极其罕见的意外死亡。但问题是,当事人的孩子最大13岁,最小的也有7岁,以常理推测,拐卖这么大的小孩的可能性也不大。
正当各种猜测交织的时候,孩子的尸体在渔塘蓄水池里被发现了。警方勘验之后的结论是失足落水溺亡,此前的各种猜测均不属实。
一般来说,案件都是在侵害已经发生之后才成为案件。一旦警方获得的有效线索被泄露,顶多影响案件侦破,一般不会造成新的案件。而人质类案件的特殊性在于,人质的生命掌握在歹徒手中,一方面人质尚未受到生命侵害,另一方面时刻有性命之忧。这是正在发生中的案件,一旦消息披露不慎,将会危及到人质生命安全。
因此,人质类案件的报道,和普通的刑事案件报道并不相同,应该以人质安全为第一原则,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此时应该让位。所有可能危及人质安全的报道,应该从媒体上杜绝。
此类报道的一个负面样本是台湾白晓燕案。16岁的女生白晓燕在去上学的途中,被包抄而来的绑匪劫持。由于无良媒体的大幅度报道,激怒了绑匪,对白晓燕拳打脚踢并涉嫌强暴,致使不治而亡。这一报道,亦成为台湾媒体伦理标准的负面教材。
政府新闻发布能力尚待提高
警方在刑事案发后往往以破案为由而封锁一切消息。在以往的儿童失踪案中,由于警方封锁消息导致资讯不畅,使得很多家长没有采取防范措施,结果同类案件接连发生。
同样是儿童失踪案,去年清明节后,儿童失踪的流言在广东河源、东莞等地蔓延,最终演变成“失踪的儿童内脏被挖”等一度流传全国多个城市的恐怖传言。南方日报调查发现,仅河源就有5起儿童失踪事件能够得到证实,但当地警方只在事后有个简短的新闻通稿,称2009年以来河源市共发生儿童失踪案件3宗,警方已成立专案组。这样的资讯发布,对民间的传言只是扬汤止沸。此后,儿童失踪案仍然继续发生。
因此,必要的案情通报是非常必要的。民众有权利了解自己和儿童正在面临的威胁,警方不仅无权封锁此类消息,而且有及时告知的义务。
在此次事件中,天台县警方向媒体公开案情进展,并向社会寻求案件线索,可以说非常尊重公众的知情权。但是,警方在发布此类讯息时,缺乏相关经验。要么无事奉告,任由事态恶性发展;要么和盘托出,不懂得案情发布的尺度。后来,天台警方的讯息发布很及时,基本上保持每天一次的频率,但没有再出现将破案线索公之于众的现象。
由于此案最后定论为意外事故,所以此前媒体的猜测性和泄密性报道才没有造成后果。但经此一役,政府部门缺乏把握资讯的能力、媒体缺乏职业伦理的弱点却完全“裸露”出来。不过瑕不掩瑜,就政府对新闻发布的支持来说,这仍是一次成功运用媒体化解社会突发事件的新闻实践。(作者 朱永红 单位:浙江日报特别报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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