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从与屈服:被非理性民意驱动的媒体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门户网站 www.scio.gov.cn | 发布:2010-03-03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
盲从与屈服:被非理性民意驱动的媒体
——深圳机场清洁工梁丽案报道检讨
2009年5月至10月,发生在深圳的一起机场清洁工梁丽被控“盗窃”黄金饰品的案件,引起全国媒体的广泛关注。这是近年来,继“躲猫猫”案、杭州飙车案、罗彩霞案、邓玉娇案等之后,又一起引爆网络舆论的公共事件。尽管梁丽案并没有前述几案的关注度高,但其发展过程,延续了前述各案中以民意驱动为主导,又以民意的平息为终结的演进模式,具有近年来类似网络公共事件的某种共性。特别是媒体的介入,对梁丽案的最终走向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综观媒体对梁丽案的报道,有许多值得反思的地方。如在汹涌的民意中,媒体往往对民意的真伪不加区分和辨别,盲从和屈服于非理性的民意;在为民意所驱动时,为迎合民意而失去理性与客观性;媒体往往忙于表达观点,却忽略了调查基本事实等等。这些情况,在罗彩霞案、邓玉娇案等事件的报道中也有一定程度的体现。在网络公共事件越来越多、越来越易发和频发的今天,反思媒体在类似事件报道中的缺憾和不足,不仅是提升我们今后报道品质的需要,更是媒介伦理责任对我们提出的要求。
一、梁丽案报道的三个阶段
2008年12月9日上午8点多,东莞一家珠宝公司的员工王腾业在深圳机场19号柜台办理行李托运时,柜台人员告诉他黄金首饰不能托运,让他找10号柜台。于是他到10号柜台咨询,但把装有14公斤黄金首饰、价值近300万元的小纸箱放在了19号柜台附近的行李车上,没有随身带走。
这时,深圳机场的清洁工梁丽推着清洁车到了19号柜台附近。她看到这个行李车上有个小纸箱没有人看管,认为是客人遗忘或不要了的物品,便将其放到自己的清洁车里,并推着清洁车走开了。梁丽将纸箱放到了洗手间里,并且告知了几个同事。有同事撕开了纸箱的胶条,拿走了其中两包首饰,并告知梁丽,她“捡”到的是黄金首饰。另有同事则帮梁丽确认了纸箱里的首饰“与候机厅首饰店里卖的是一样的”。中午1点半,梁丽下班后,用自行车将纸箱载回家中。
王腾业从10号柜台返回19号柜台,发现行李车上的纸箱不见了即刻报警。晚上6时左右,警察找到梁丽家,要回了装有黄金的纸箱。梁丽随即被警察带走,第二天被拘留,一个月后,警方以涉嫌盗窃罪将其逮捕。2009年3月,梁丽案由公安机关首次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此后两次被退回补充侦查,三次移送审查起诉。在关押9个月后,梁丽被取保候审。2009年10月警方撤案。
梁丽案的报道主要包括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公安机关主动向媒体提供线索和素材阶段。案发后第三天,即2008年12月12日,深圳警方向广州、深圳两地的主要媒体提供了一篇由其内部宣传人员撰写的通稿,口径是:“警方破获一起机场清洁工盗窃旅客黄金大案。”各家媒体均以此口径,添加上各自媒体记者的名字后刊登。这篇报道刊出后几乎没有引起什么反响,甚至在梁丽案成为全国媒体热点之后,也没有多少人记得警方曾发过这样一份通稿。
第二个阶段,是事隔5个月之后,以2009年5月11日《广州日报》刊登的报道《清洁工“捡”14公斤金饰或被起诉 争议焦点是“捡”还是“盗”,若盗窃罪成立可能被判无期》为标志。这篇报道见报当天,全国各大门户网站均在首页醒目位置转载,迅速成为网民关注的焦点。网友纷纷对梁丽表示同情,并对警方“梁丽行为是盗窃”的结论提出强烈质疑。第二天起,广州、深圳乃至全国各地媒体全面跟进,网络和传统媒体对此集中报道20余天,直至当月底宣传主管部门发出通知暂停报道为止。
第三个阶段,被关押9个月的梁丽于2009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直至检察机关认定梁丽不属盗窃而属侵占,将案件退回警方。全国媒体再次聚焦,针对梁丽身体查出肿瘤、欲申请国家赔偿等最新进展进行报道和评论,至10月中下旬警方撤案后逐渐平息。
梁丽案虽然后来成为一个全国性的事件,但因事发深圳,广州和深圳的媒体尤为关注,报道数量也最多。本文将主要就广州的《南方都市报》《广州日报》《羊城晚报》,深圳的《晶报》《深圳特区报》《深圳晚报》等媒体关于梁丽案的报道,结合报道过程作一些新闻伦理上的反思与检讨。
二、梁丽案报道的反思与检讨
检讨一:媒体对来自官方的宣传稿缺乏冷静分析
2008年12月12日,梁丽案发后第三天,警方发给广州、深圳各媒体公安线记者一份通稿,主要内容是:“警方连续奋战10小时,成功破获一起清洁工盗窃乘客黄金的重大案件,将3名嫌疑人全部抓获,追回全部赃物”,基调是表扬警方神勇,破获大案。对于是“捡”还是“偷”,这篇稿子写得很肯定,即“盗窃”。虽然在叙述过程中,通稿用到了“犯罪嫌疑人”这样的称谓,但自始至终没有说是“涉嫌盗窃”,而是很肯定地指“盗窃”,是“盗窃案”。
这篇报道见报时,各家媒体的署名除了本报记者,后面都署有“通讯员 刘×× 张×”。其中,刘××是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公安分局宣传人员(这个案子是机场公安分局办的),张×是深圳市公安局宣传处负责对外宣传的人员。
这篇通稿在刊发前,其实已有人发现了其中的疑点。如对案情经过的叙述,当事人梁某一直称是“捡”到纸箱,而警方一直叙述其为“偷”。对于这个矛盾之处,接到通稿的绝大多数媒体都没有提出异议或质疑,也没有任何一家媒体去做独立的调查和采访。在处理稿件时,多数媒体甚至连添加“据警方提供”或“警方称”这样字眼的客观化处理都没有,警方的叙述直接变成记者的叙述就见报了。
对于这一点,我们似乎并不能去指责这些媒体。过去,自觉地盲从和屈服于“官意”,是中国媒体的常态。绝大多数媒体的记者和编辑从来就缺乏对官方宣传稿的足够的冷静分析,更缺乏质疑官方的勇气。长期依赖官方通稿生存的跑线记者已经养成了这样的习惯:对明显存在疑问的“通稿”,他们觉得并无调查和了解事实真相的“义务”,而把事实真相被扭曲的责任推给了通稿的提供者——具有强势地位的官方。
这篇稿子在各家媒体见报后,当地网站上即有网友提出了质疑,这些质疑声在网上持续了一段时间,但没有媒体去作报道。
如果这篇报道在刊发前,跑线记者或编发稿件的编辑对这样的宣传稿保持足够的警惕;如果见报后有媒体注意到网友的讨论而做出追踪报道,那么,梁丽案在案发几天后即成为公众关注焦点,从而梁丽不至被多“误关”几个月,显然是完全有可能的。
检讨二:媒体被情绪化的民意驱动时失去理性
2009年5月,广州日报驻深圳的一位记者找到一位名叫司贤利的律师采访其他案件,无意中听说了司贤利代理的梁丽案。①这名记者根据从司贤利那里获得的材料及对司和梁丽丈夫的采访,写了一篇报道。这就是后来在网络上引爆舆论,被各大门户网站纷纷转载,引起强烈反响的报道《清洁工“捡”14公斤金饰或被起诉》。
这篇报道明显存在一些硬伤。记者只采访了有利于梁丽的一方,即梁丽的律师、认为梁丽行为不属盗窃的专家、梁丽的丈夫以及梁丽的同事,而主要案情介绍来源于梁丽律师司贤利手中的材料。从后来所报道的情况看,案情介绍中所援引的内容,如梁丽是看到两个嗑瓜子的女人不要纸箱了才去捡的等表述,也均采信的是梁丽律师单方的说法。报道中唯一提及的案件的另一方——司法机关所描述的“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认为以盗窃罪起诉不妥”,“而宝安区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却倾向于梁丽涉嫌构成盗窃罪”,第二天即被深圳检察院和宝安区检察院公开否认,称检察机关没有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也不可能对媒体作出这样的表态。②
所有这一切,决定了这篇报道首先是站在梁丽的立场上,为梁丽鸣冤叫屈。
但是,正是这样一篇报道,因为其关键词“清洁工”、“捡”和“无期徒刑”,触及了社会弱势群体这个社会情绪的敏感地带,触及了“无期”重刑,触及了公众对社会底层人员的普遍同情,触及了人们对司法不公和不信任的高度焦虑而在瞬间引爆了舆论。在这样的共同的社会心理背景下,民意就如一根根干柴,经由网络媒体的轻轻撩拨,很快就熊熊大火般迅速燃烧起来,并聚集在一起,引领和驱动着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的大火肆无忌惮地四处蔓延。
充满情绪化的民意表达已经演变成对愤怒和不平的发泄,于是,几乎是报复般的,各大门户网站所展开的关于梁丽案的网络调查,都一边倒地认为梁丽冤枉,90%以上的人认为梁丽不是盗窃罪,众口一词认为梁丽无辜,不该被判刑。
在这种一边倒的民意下,媒体当然是顺应民意,“义无反顾”、“理所当然”地站在了民意的一边。各家媒体发表了数不清的评论,均认为梁丽无罪,应该立即释放;许多专家学者也纷纷站出来,在各种场合表态,支持媒体、支持民意。甚至连深圳的律师协会也马上召开了梁丽案研讨会,几乎一致认为梁丽不属盗窃。
中国媒体习惯了盲从“官意”,当民意汹涌而媒体又有机会面对和表达民意时,媒体习惯性地对民意也选择了盲从。不管这种民意是理性还是非理性,是被操纵、被利益主导还是出于自发,是真实的民意还是伪民意。悲哀的事情在于,中国媒体要么盲从“官意”,要么盲从民意,最不会做的恰恰是坚持自己的价值判断,坚持自己的独立调查,坚持自己的基本原则(或许很多媒体根本就没有自己的原则)。
其实,到此为止,关于梁丽案的基本事实并不清楚,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没有向任何媒体介绍任何案情。所有媒体报道的全部案情,都没有超出公安机关简单的“起诉意见书”的内容。但此时,关于梁丽案的报道和评论,已四处蔓延开来。
检讨三:非理性民意驱动下的媒体报道显失客观
1.技术处理
梁丽案报道大规模开始后,大多数媒体对这一案件的简称就定为“梁丽捡金案”、“深圳机场捡金案”,或“拾金案”。在不少媒体的跟踪和后续报道中,梁丽案报道的标题即是“机场清洁工捡金案追踪”、“梁丽拾金案后续”等,从一开始媒体就已认定梁丽是“捡金”、“拾金”,而不是“偷金”或“盗金”。甚至包括一些法律界人士在谈及这一案件时,也用“捡金案”、“拾金案”、“女许霆案”等来表述。非理性民意驱动下的媒体,在案件尚未提交到法院时,即已先替司法机关做出“判决”和认定,定性梁丽是“捡金”,而不是“盗金”或“偷金”,这是再典型不过的媒介审判。
以引爆舆论的《广州日报》第一篇报道《清洁工“捡”14公斤金饰或被起诉》为例,这篇报道的倾向性就非常明显。报道称,这“是一个噩梦的开始”,是“女许霆案”,是“一场由横财引来的横祸”。而且借梁丽丈夫刘建华之口指出,“梁丽不是一个贪小便宜的人,而是一个勤俭持家的农村妇女”,并质问“捡来的不犯法,怎么我们捡了东西就要被判刑”。甚至这篇报道的图片说明写的就是“梁丽就在这个垃圾桶旁捡到了价值300万元的黄金首饰”,“捡”字连引号都没有加,其版面语言明确无误地告诉读者,300万元的黄金首饰就是梁丽捡的,不是偷的。
2.渲染和煽情
除了指代用词、版面语言等技术上的处理显失客观之外,媒体还极尽煽情之能事。
无论是网络媒体还是纸质媒体,在报道此案时,均纷纷将“清洁工”、“捡”、“黄金”和“无期徒刑”等关键词在标题上突出,刻意显示其非正常性。有的媒体则直接简化为“清洁工捡黄金或面临无期徒刑”,有一家著名都市报的标题干脆做成“清洁工或判无期”。通过这些强烈的语词对比,来渲染这是一宗“冤案”。
梁丽作为一名清洁工,从社会地位上看,她确属弱势群体,其人其事确有值得同情之处。但无论她是“捡”还是“偷”,无论她有没有触犯刑律,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在明知纸箱内的物品是黄金首饰之后,她没有上交,而是带回了家中,直至民警到她家谈话之后才交出。至少从道德上看,她是有瑕疵的,是应该被谴责的。但是,媒体非但没有对她的这种至少不道德的行为予以谴责,反而对她予以了英雄式的同情。
如有的媒体渲染梁丽家境非常困难,梁丽是个勤俭持家的主妇,对其一家人的艰难境况进行全方位的报道;有的媒体报道梁丽80岁的老母亲得知消息从河南老家赶到深圳后六神无主;还有的媒体报道梁丽读小学的儿子因想念妈妈,给还在看守所的妈妈写了一封信,并刊出这封信,称不少人看后觉得“催人泪下”;有的媒体报道梁丽获保释时乌发已变成白发,见到儿子后抱头痛哭;刚出看守所,到医院却检查出患有肿瘤却无钱医治;有的媒体报道有一家医院不惜代价愿意免费为梁丽做手术……梁丽在媒体报道中俨然成了一个家庭妇女的楷模,一个强权下被凌辱和牺牲的弱势群体的英雄。
如此报道所导致的结果是,整件事结束之后,梁丽非但丝毫没有认识到自己的不道德和不检点之处,对险失价值300万元黄金首饰的主人非但没有丝毫歉意,还觉得自己受到了万般冤屈,别人亏欠她太多。
3.平衡
如前所述,引起媒体广泛关注的第一篇报道并未采访到公检法机关。事实上,此案引起各界关注之后,关于公检法部门对此案说法的报道也非常少。这固然一方面是因为公检法机关不容易采访,不愿意站出来说话;另一方面,从新闻专业主义角度看,此案的报道也确实存在不够平衡的问题。如数量上,为梁丽说话、倾向于梁丽无辜的报道远远多于中性立场的报道,而支持公检法机关意见的报道几乎没有。
更有趣的是,梁丽案引发公众关注之后,所有媒体均故意“忘却”了那篇由警方提供、广州深圳多家媒体刊用过的“警方破获一起机场清洁工盗窃旅客黄金大案”的通稿,没有一家媒体再提及那篇报道。
检讨四:盲从民意的媒体忙于表达观点,却忽略了调查基本事实
在梁丽案中,司法机关对媒体一直采取信息封锁姿态,这导致了梁丽案基本事实信息的缺失。但就是在这样的环境下,被非理性民意驱动的媒体却忙得不亦乐乎,不停地发表着他们的观点,表达着他们的看法,传播着他们的倾向。唯一最需要他们花大力气、尽最大努力去做的事情——调查事实真相,却被他们有意无意地忽略了。
面对民众对事实真相的询问,媒体似乎并不着急,他们热衷于在不知道案件细节的基础上高谈阔论,却无力也无心去调查了解事实。据笔者不完全统计,2009年5月12日至26日,相对于评论的数量,广州、深圳5家都市类报纸上发表的揭示事实的新闻报道数量仅占三分之一,大部分评论都建构在对基本事实还没有了解清楚的基础上。
梁丽案不是国家机密,不涉及个人隐私,从侦查破案到移送起诉各个环节,本应是完全公开透明的。遗憾的是,公安机关也好,检察机关也好,自梁丽案成为公众事件之后,对媒体“捂盖子”就一直被他们贯彻始终。
梁丽到底是捡还是偷,对于争议中的若干问题,其实最简单的办法是查看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警方唯一的一次新闻发布会称,认定梁丽是“盗取”黄金首饰的最重要证据就是现场的监控视频。但警方从案发到10月份撤案,始终没有公布监控视频。令人困惑的是,自始至终,媒体竟然也没有去追究、追问和调查此事。
媒体似乎也没有能力去寻找当时事发现场的目击者,翻遍几乎所有媒体的报道,没有一家媒体去采访事发现场的目击者。媒体集中报道时,虽然距离案发已过去近半年,但通过查找机场当时办理登记的记录,目击者还是能找到的。就在检方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就找到了这样的目击者。以过往的经验,媒体的“侦查能力”向来不逊于警方,只是此次他们没有去做这方面的努力。
另一个为人所诟病的事实是,在对梁丽案的报道中,媒体还缺乏多维度、多视角的观察。
例如,在农民工进入城市并逐步融入城市的过程中,梁丽的性格所导致的个人命运非常具有代表性。不仅梁丽在机场做清洁工时会有如此“贪小便宜”的行为,在很多进城务工做保姆、到工厂打工的农民工中,从农村带来的这些坏习惯、小毛病所导致的大问题又何止于此?梁丽案进入公众视野后,对于如何帮助这些农民工去除掉身上所带有的这些小农经济的恶习,逐渐适应城市文明,融入到城市的正常秩序和规则中去,这理应是媒体应该深入地去探讨一下的。但也没有媒体去做这方面的思考。
三、结 语
在梁丽案的报道中,媒体一味迎合民众,随民意而动,媒体与民意的“合谋”与“互动”似乎取得了胜利,但司法的公正、媒体对自身立场的坚守却做出了妥协和付出了代价。
从躲猫猫案、杭州飙车案、罗彩霞案、邓玉娇案到梁丽案,在网络时代,民意越来越成为主导舆论和事件走向的风向标。当民意变得非理性、情绪化,伪民意也混迹其中时,民意是否还是媒体报道应遵循的方向?媒体是否还应该“顺从”民意,以民意的指向为报道的唯一正确指向?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笔者认为,一家独立的媒体,不应该仅仅是不屈从和不屈服于威权与强权,同样也不能盲目地屈从和屈服于非理性的民意、情绪化的民意,屈服于不了解真相的大多数。只有坚持自己的独立调查,坚持自己独立的价值判断,坚持在了解事实真相和更多信息的前提下发言,才能确保报道的公正和客观。不仅梁丽案的报道如此,其他报道也理应如此。
(《新闻记者》杂志社供稿 文/黎 勇 作者系深圳报业集团《晶报》总编室副主任、深度报道组负责人)
注释:
①广州日报记者获知梁丽案这一报道线索的过程,在王鸿谅的报道《深圳机场金饰案:“捡”来的灾祸》(《三联生活周刊》总528期,2009年5月25日出版)中曾提及
②深圳检察院和宝安区检察院的否认,见《南方都市报》2009年5月13日SA33版报道《“盗窃”疑案六大追问》
责任编辑:郑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