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角下的网络诽谤成因及对策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门户网站 www.scio.gov.cn | 发布:2009-02-19 | 来源: | 作者: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近年来,随着网络的普及,利用互联网发布公民隐私、欠文明甚至诽谤色彩言论的网络诽谤行为时有发生,2008年岁未之际,被称为首例“网络暴力”案件的北京市民王菲诉大旗网和北飞的候鸟网站名誉侵权一案,由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两被告构成侵权,应停止侵权,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在一审判决的同时,朝阳区法院还向工信部发出司法建议书,对本案所暴露的“人肉搜索”等网络诽谤问题的治理提出了建议。这是法院首次以判决的形式对网络诽谤行为进行民事责任制裁。2009年新伊始,国新办等部门开展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活动,提倡自觉抵制网络低俗之风,创建和谐文明的网络环境。由于互联网日益普及,混迹于互联网之中的诽谤现象将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那么网络诽谤是怎么来的?我们又如何应对呢?
网络诽谤的成因分析
一、儒教文化所张扬的惩恶扬善思想在我国网民心中根深蒂固。儒学在中国存在几千年,对于中国的政治、经济等各个方面依然存在巨大的潜在影响,儒家提倡的德治、人治等都体现了惩恶扬善的思想,儒家主张“德治”,就是主张以道德去感化教育人,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用道德去感化教育人,这种教化方式,是一种心理上的改造,使人心良善,知道耻辱而无奸邪之心,这是最彻底、根本和积极的办法,断非法律制裁所能办到。儒家主张“人治”,就是重视人的特殊化,重视人可能的道德发展,重视人的同情心,把人当作可以变化并可以有很复杂的选择主动性和有伦理天性的“人”来管理的思想。同情心、知耻辱等使网民们获得了惩恶扬善的表面正当性。
前面提到的首例“网络暴力”案就是这种惩恶扬善儒家思想主导下的一场网络声讨行动,案件的起因源于今年早些时候王菲的妻子姜岩跳楼自杀,大旗网不惜版面,以《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日记》为题进行专题报道,将王菲姓名、照片、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个人身份信息全部曝光;北飞的候鸟网站紧随其后,发表明显含有侮辱、诽谤言词的文章,对此事进行评论,成为一场道德讨伐的群体事件,网民们本着对受害者的同情心,企图通过“网络诽谤”方式“教育”婚外情的始作俑者,发泄对婚外情的不满,使众网友降低对王菲的道德评价,以起到惩恶扬善的作用。
二、随着互联网进入千家万户,很多网民已将其作为自身维权的重要载体。其实,在上面提到的“网络暴力”第一案中,网民们在网上的表现,有一定的“维权”性质,是为婚外情的受害者维权。然而,当维权的范围及程度一旦放大,很容易产生“网络诽谤”现象,从这一意义上看,网络诽谤是网上维权的附庸品。网民们选择在网上维权除了互联日益普及外,还因为网上维权成本相对低,同时也附合国人不愿到法院当原告或被告的心理。比如说,你到商家购买了一双质量有问题的鞋子,你要是通过现实维权的话,一般是分三步走,第一步是与出售该鞋的商家协商,此时,你为了一双鞋找商家解决问题要付出交通、时间等成本,如果协商未果,得走第二步。第二步是你得花很多时间找这双鞋子销售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要求进行调解,由于消协没有强制调解及必须要求商家予以解决的权利,这时,你得走第三步。第三步是到法院起诉,法院起诉的程序很繁杂,非一般人所能熟悉,弄不好还得请一个律师,同时法院按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一审结果是六个月或十二个月内才出来,且不说你是弱者一方,官司的胜负还要看背后有无关系在起作用。你想,为了一双鞋子,在现实生活中维权,是多么地不易?是多么地高成本?很多人会因此望而怯步,对现实法定维权行动并不一定抱有信心。于是他们会选择网上投诉,有时反而会得到很好的回应,但也有既在现实维权中未果在网上维权也未果的,此时,很可能会带有情绪性地在网上大谈自己购鞋的遭遇,继而会公布出售鞋子的商家及品牌,甚至销售人员或老板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再遇上一些“同情心”的网友,就很可能会引发“人肉搜索”,演变成网络诽谤。
如何应对网络诽谤
一、加强对网民的法治教育,积极引导网民文明上网。网民有言论的自由,但在行使自已的言论自由权利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网民在网络上遨游时,要注意自己的言行,并要对此承担法律责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首例“网络暴力”案的判决,就有很好的法治教育作用。
我国现行有相当部分法律是与网民直接相关的,如《宪法》第38条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2款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诋毁、诽谤他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诽谤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步伐,使信息的披露与保护在法律的规范下达到平衡。要防治网络诽谤,应加强法治建设,用法律手段保护网络隐私权不受侵犯。我国现行法律里面有许多与名誉权有关的规定,这些规定散见于前述的法规中。但是就公民隐私权的立法抑或是公民个人信息立法尚是一片空白,特别是在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上,目前我国基本还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而在首例“网络暴力”案就是因为网民对他人如住址、电话、单位等个人信息的传播,致使一些诽谤性的语言攻击能准确地瞄准被传播者。网络侵犯隐私权的情形目前主要集中在个人信息在收集、处理、传输和利用等环节中。目前世界上国家或地区已经有超过50个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律,通过限制公权力的途径来保护个人信息已经是通用做法,这方面我国尚处于落后地步,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会有效遏制网络诽谤行为。
可喜的是,自2003年起国务院就委托有关专家开始起草《个人信息保护法》,启动了保护个人信息的立法程序。在每年的全国“两会”上,都有人大代表大声疾呼。这都在相当程度上折射出,我国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和滥用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甚至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公害,加快立法步伐,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首次提请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专门增加规定,明确提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履行公务或者提供服务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或者以窃取、收买等方式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我们期待着这些法律早日出台。
三、建立合理的网络规则,加强行业自律,同时建立完善的政府宏观调控机制。中国互联网协会曾于2002年发布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然而,该公约规定:我国互联网行业从业者接受该公约的自律规则,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成员单位也可以退出本公约。实际上该协会也就200来个会员单位,为数甚少。2003年,中国互联网新闻信息工作委员会正式成立,新华网、人民网、新浪网、搜狐网等30多家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共同签署了《互联网信息服务自律公约》,承诺自觉接受管理和公众监督,坚决抵制“有害信息”,但参与者只有30来个,这个数量是中国互联网的冰山一角。建议互联网行业采取律师业的做法,从事互联网经营的单位当然是中国互联网协会的会员,当然地受《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的约束,这样才有自律力度,同时要建立起违反行业纪律的惩处制度。
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我国工信部虽然出台了《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等法规,但总体上来说,对于网络舆论的引导与监督还不够。在首例“网络诽谤”案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向工信部发出了司法建议,认为在互联网管理和网站经营中存在一些问题,亟需相关主管部门加强规范和引导,并建议:针对互联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对互联网网站及相关主体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加强对互联网网站的监管,及时查处互联网网站的不法行为;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加强对网民言论的适时监管;适应互联网飞速发展的实际情况,对互联网的运行和发展进行合理引导;加强对新生网络事物的高度关注和适时引导,维护和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加大宣传力度,净化网络环境,推动互联网文明、健康和有序发展。同时还建议网络管理部门在切实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宣传和引导,倡导互联网上言论的理性和文明,不断净化网络环境,使互联网的发展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促进社会文明,推动社会的和谐、进步和发展。
网络诽谤时隐时现,只有切实将其纳入法治轨道,并积极响应国家关于文明上网、健康上网的政策、方针,网络诽谤才可能最终烟消云散,人与网络才能和谐相处,到那时,诽谤不再,自由依旧。
责任编辑:潘颖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