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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指导意见》出台 核心市场化法治化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 www.scio.gov.cn   2016-10-11   来源:国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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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0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财政部部长助理戴柏华、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孟建民、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在发布会上介绍、解读国务院正式公布的《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及其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连维良表示,《意见》主要有四方面的内容:

  第一,明确了降杠杆的总体思路。坚持积极财政政策和稳健货币政策,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通过标本兼治、综合施策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推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助推经济转型升级和优化布局,为经济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夯实基础。
 
  第二,《意见》明确了降杠杆工作的原则;第三,明确了降杠杆的具体途径;第四,明确了降杠杆的政策环境与配套措施。
 
  市场化债转股是降低企业杠杆率的重要举措之一,为细化和明确其具体的实施方式和政策措施,作为附件,此次同时制订出台了《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
 
  连维良表示,市场化法治化是本次债转股的突出特征,与上一轮政策性债转股完全不同。本次债转股,转股对象企业市场化选择,转股资产市场化定价,资金市场化筹集,股权市场化管理和退出,并要依法依规规范有序开展。需要强调的关键点是:第一,严禁“僵尸企业”、失信企业和助长产能过剩的企业实施债转股。

  《指导意见》特别明确了“四个禁止,三个鼓励”。严禁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扭亏无望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参与债转股。鼓励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包括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
 
  第二,市场化债转股绝不是“免费午餐”。相关市场主体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享收益,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第三,债转股资金主要是市场化方式筹集。

  第四,政府不干预市场化债转股的具体事务,不搞“拉郎配”。文件明确了政府在市场化债转股中的职责定位,就是制定规则,完善政策,依法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做好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等社会保障兜底工作,确保债转股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平稳有序推进。

  文件同时也对政府行为划出了红线,即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干预债转股市场主体具体事务,不得确定具体转股企业,不得强行要求银行开展债转股,不得指定转股债权,不得干预债转股定价和条件设定,不得妨碍转股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不得干预债转股企业日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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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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