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保护用户隐私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门户网站 www.scio.gov.cn | 发布:2011-04-02 | 来源: | 作者:
2010年末,因一场“3Q大战”,中国互联网世界上演了多事之秋的网络闹剧。时至今日,当事双方虽已风平浪静,然利益之争背后所引发的网络隐私话题却不绝于耳。网络隐私是集社会、法律、技术为一体的综合性概念,因此,在用户隐私权得不到有效保护的情况下,对于互联网企业和用户自身都将产生诸多不利影响,甚至致命伤害。
纵观国内外,近年来围绕着互联网隐私权保护的争论和行动也从未停止。作为我国互联网主管的政府部门,工信部于今年年初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保护用户隐私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互联网企业应尊重用户隐私,维护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未经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或用户的明示同意,互联网企业不得擅自收集和处理用户的个人信息。可以肯定的是,《征求意见稿》中对于保护用户隐私的要求将会对今后的践行产生震慑,一场关乎网络隐私权的保卫战即将打响。
3Q大战再度引发网络安全争议
在众所周知的3Q大战中,事件以“隐私保护”为导火索引爆。2010年,360推出一款名为“360隐私保护器”的个人隐私保护工具,针对的就是腾讯旗下即时通信软件有偷窥用户隐私的可能,并称“能将那些窥视用户隐私的行为实时曝光。”于是,在双方一系列戏剧性的争执之后,引发了广大用户对自己电脑里的隐私文件是否安全、是否存在不经意间外泄的关注。
其实,早在2008年腾讯就曾做过一项关于网络隐私的调查,报告显示65.36%网民认为隐私问题处理不当将阻碍互联网发展。全国人大代表王明雯(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学院教师)在2008年3月“两会”期间也曾提出相同观点。当时,王明雯认为,网络隐私被侵犯,既扰乱了网络的秩序,也危害了现实生活的秩序。如果网络隐私保护不力,造成网民人人自危,将成为制约网络发展的瓶颈。
无独有偶,作为深圳市人大代表,马化腾在今年春节前夕联合其他代表提交议案——关于制定《网络信息安全保护条例》。该议案的提出,不禁让人联想到发生在2010年底的3Q大战,“网络信息安全”这一关键词更是夺人眼目,在公众的视线之中被再次放大。该议案建议立法增加对网络安全本身的保护,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非法破坏其他人的网络的行为,包括:破坏网络设备,导致无法正常通信的;破坏网络的安全防护,使网络处于不安全状态的;制作、传播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网络的。
回想已被写入中国互联网史册的“3Q大战”,恐怕更是新时代网络隐私保护的前奏和序曲,而之后的百度文库则成为隐私问题的“延伸段”。有人将百度文库形容为个人信息的“批发市场”,而出现大量泄露各地用户信息的文档,全国各地老板、大小业主的手机号、家庭地址等隐私,这又让受众不得不为互联网时代的网络隐私安全而再度焦虑惶恐。
上世纪90年代时,一句名言曾风行一时,即“在互联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只狗”,而今伴随科技的迅猛发展,我们不得不说,如果网络隐私不被保护,甚至有人会知道“你是一只有着什么喜好的狗”。据《华尔街日报》一项针对网络隐私的调查发现,某些数据中间商所掌握的分析技术正在改变互联网的面貌,“人们在网络上除了姓名不公开,其它隐私一概暴露无遗。”对方可以通过各种追踪技术悄悄收集信息,利用记录人们上网行为的庞大数据库,在进行信息交叉比对和汇集后,甚至可以推测出上网用户的个人喜好。
近年来,不少国际知名网络公司为追求商业利益而陷入出卖网民隐私牟利的泥潭,从谷歌、微软,再到大型社交网站“脸谱”,利用其庞大的网络受众群优势收集相关数据信息,而这些个人数据很可能成为广告商的受众目标。2010年5月底,“脸谱”的CEO马克?扎克伯格在回应知名科技“博主”罗伯特?斯科布的质疑时,首次承认“脸谱”在涉及保护个人隐私的问题上“犯了许多错误”。同样,在2009年10月至2010年5月期间,谷歌“街景”曾非法收集韩国无线网络用户的电子邮件和其他个人隐私信息。谷歌随后也承认,其街景摄像车在无意中收集了30多个国家无线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如电子邮件、IP地址和登录密码等。此事在引发轩然大波的同时,国内外对于隐私话题的思考与争论也在不断升级。互联网新技术的应用,已经在向网络隐私保护提出了一个个棘手的挑战,科技进步在为人们带来生活便利的同时,也极大地剥夺着本该拥有的自由和权利。
网络新技术让隐私无处可藏?
网络隐私是集社会、法律、技术为一体的综合性概念,它实质上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因此,法律和技术的保障是解决隐私侵权的有力支持。几年前,“人肉搜索”开始流行于网络,之后多次被指侵犯他人的网络隐私权。2008年,“反人肉搜索第一案”使“人肉搜索”由网络现象正式上升为法律问题,当事人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多家网站告上法庭。在网络时代,肆意发布可能影响当事人正常生活的个人信息,将是侵犯隐私和构成犯罪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人肉搜索”一旦超过合理的范围,就会形成暴力漩涡,无情践踏当事人的隐私。因此,网民要提高防范意识和积累网络知识,在必要的时候要学会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互联网各种技术日新月异,对于保护网络隐私的技术与方法同样如此。反观隐私泄露的缘由,不难发现很多是被互联网服务商收集和分析数据信息用以实现经济回报。有分析人士指出,未来的互联网行业需要从信息的自由流动中获利,而这些信息中大部分都是由个人提供,或是在他们浏览网站时产生的。显然,网络时代的用户越来越需要有效保护网络隐私的工具和方法,这涉及到计算机网络、用户行为和用户观念。例如,目前国外正在进行相关的项目研究,一款实时提醒软件能够在你发送的信息可能泄漏隐私时显示简短的提醒信息。
同样,网络安全意识也是隐私保护的重要途径,用户与互联网公司的安全意识薄弱都会成为信息泄露的可能。当前,在缺乏知情权的情况下,很多网民对互联网企业的相关应用和软件依赖度高,因此彼此之间的信任关系会变得脆弱。企业在很多时候不会和网民加以说明,这也导致了用户和互联网公司之间在安全方面的信任关系难以建立。
因而,《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也正是基于以上网络安全因素综合考虑产生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信息依法承担保密义务,应加强系统安全保护,实施严格的保密措施。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用户信息内容进行检查。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确保用户数据内容(如文字、图片、音视频等)的安全性,保障用户对自行提供数据的修改、删除等权利。
从以上规范可以解读出政府相关部门对于保护用户隐私权的力度与决心,而纵观国外,针对网络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很多国家都在实施防控。如加拿大成立联邦隐私办公室,专门打击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2000年制定了美国第一部网络隐私法———《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欧盟在1995年制定了《欧盟隐私保护指令》,对网络环境下的隐私保护做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早在20世纪80年代,日本成立“私生活保护研究会”,对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进行研究。2005年,日本还开始实施保护个人隐私的《个人情报保护法》;韩国政府对保护个人隐私十分重视,有《个人信息保护法》和《私生活保护法》等法律来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
然而,防控与信息泄露之间好似始终如影随形,一方面是因为网络技术发展太快,相关法律规范滞后,无法同步于信息技术前进的速度;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和用户个人还没有产生对网络信息安全的足够重视。因为,网友虽然对人肉搜索感到恐惧,也对网友隐私被泄露感到担心,但对于可能在隐私保护方面产生效果的网络实名制却并非多数赞成。如在2008年腾讯网所做的关于网络隐私的调查中,近半网友(43.81%)仍然不赞成网络实名制,他们的观点是“觉得别扭”。或许,网民的上述判断主要是出于对网上行为被监控的担心。
2010年5月,国新办首次公开确认我国正在积极探索及推动论坛、BBS等的普通用户实名制,首次透露已在重点新闻网站和主要商业网站取消新闻跟帖“匿名发言”功能。这是我国在探索网络实名制道路上的积极尝试,也是对网络信息安全的初步践行。但网络世界如江湖,要治理网络隐私这一世界“顽疾”,恐怕还是要通观全局、统筹兼顾、综合调控。其中,法律利器更是不可或缺,对于网络隐私的立法保护,有相关专家认为,应在考虑本国国情基础上,形成我国网络隐私权立法的一般方式和原则。
隐私权保护,路漫漫其修远兮
针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滞后,这已成学界和业界的共识。据了解,目前我国关于互联网管理相关的法规包括《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有专家称,首先应从法律上明确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的地位,进而尽快制定隐私权保护法,加强对传统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另外,还应重视对信息时代网络隐私权的调整,尽快制定保护网络隐私权的专门法规,建立一套完整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加强个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为网络产业的发展开辟一条更为坦荡的道路。
然而,与赞成单独立法相反,也有专家建议“将现行法律执行到位才是当务之急”。在2009年4月10日,工信部《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开始施行,其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或者“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的内容的”软件产品。因此有专家认为,网络隐私侵权问题在一些现行法中完全可以进一步规范。
但是,为应对当下网络隐私给用户和互联网企业所带来的困扰,《征求意见稿》的发布终归是实现了该领域法律法规从无到有的突破,尽管还有着这样那样的不足和亟待完善之处,可它的诞生已经证明了政府监管部门治理行业竞争乱象的决心,以及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至上的理念。在受众反馈的疑义中,有如下值得关注,如《征求意见稿》重申了“保护用户个人信息”这一重要观点,但个人隐私信息到底如何界定?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是否缺乏可操作性和执行性?又如,采取过于严格的管理及规范,是否有利于互联网产业发展?
众说纷纭,真理可谓愈辩愈明,在互联网关于网络隐私的话题与纷争中,《征求意见稿》的制定与出台只是开了一个小小的头,是指引未来发展的方向,也是暗夜引路的一盏烛火。“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路漫漫其修远兮”,网络隐私保卫战的号角才刚刚吹响,未来仍将会有许多待解之谜。
责任编辑:方正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