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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泄露:繁荣与混乱的一体两面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门户网站 www.scio.gov.cn | 发布:2011-04-02 | 来源: | 作者:

    工信部在今年1月14日公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工信部希望社会各界能在2011年2月14日前反馈意见。看到意见稿,很多人会不由自主地想起来了2010年末的360和腾讯的那场口水战。360和腾讯纠纷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强烈反响。

    有人说,两家企业就是挟持客户进行非法竞争;也有人说,这是中国互联网企业高度垄断化的丑恶之举。不管怎么说,此次争斗是将网络隐私第一次大范围地被推向风口浪尖之上。两家之间口水战不断,且越来越升级,一直发展到侵害消费者选择所用软件的权利,战争中没有第三方的机构来做评判,这反映了我国互联网管理制度与手段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法规和制度还需要完善。

    毋庸质疑,网络时代个人隐私被侵犯已经成为很多网民的隐忧与困扰,网络隐私的安全保障成为了一个难题。个人信息通过网络被泄露、个人电脑被黑客入侵、网上购物清单被人留底等情况时有发生。一种普遍的不安全感弥漫在网络世界,不同程度地影响着人们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如何既恰当地保护网络隐私,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杜绝隐私泄露已经成为网络健康发展面临的重大课题。此次工信部《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也为保护网络隐私拉开一个序幕。

    隐私侵犯是网络顽疾

    对于互联网隐私保护面临的问题,业界有人表示:原来说互联网时代没有人知道电脑背后上网的是不是一条狗,现在不仅知道是否是条狗,还知道这条狗爱吃什么骨头。随着信息社会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不可避免地被记录在网络上,访问过的网页,来往的电子邮件信息,甚至信用卡账号、密码都有可能泄露或被黑客获知。通过网络渠道泄露个人隐私的事件,在当下的网络生活中可谓形式多样,层出不穷。

    网络用户的隐私侵犯不仅是我国独有,乃是世界网络的顽疾。在2010年的中欧论坛上,互联网时代的隐私引起广泛关注:欧洲人对互联网巨头Facebook和Google的全面突进深感担忧。他们认为,Facebook在越来越深地嵌入公众生活的同时,却在不断模糊隐私政策,弱化对用户的保护,朝着“以社交为默认状态”的目标大步前进。更加严重的是,由于社会交往网站掌握和积累了海量的个人信息,许多人力资源主管在决定是否聘用某人时,经常将Facebook作为背景调查的重要手段。欧洲人认为,这种做法几近挑衅,他们有被偷窥的极度不悦感觉。Google的处境也不算太好,它知道得太多,终于在推广“街景”服务时,因为大量收集个人数据而在多个国家面临诉讼。

    按照某种说法,互联网的应用迄今为止大致走过了三个阶段,起初是“读互联网”,门户网站聚集海量资讯,用户主要依靠阅读和搜索来满足自己的偏好;然后是“写互联网”,以论坛和博客为主力的应用普及,激活了用户生产内容的崭新形态;如今是“分享互联网”,在大量SNS网站和微博客中,激增的用户不仅参与贡献知识和见解,还直接展现个人心理和日常生活的纤毫细节。隐私因此成为互联网的浩瀚组成部分,隐私充斥并不时外泄,正是全球互联网繁荣与混乱的一体两面。

    网络隐私为何如此脆弱,以至频频受侵?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新宝认为,网络自身的特性是引发网络隐私侵权的重要因素。网络隐私的载体是具有虚拟性质的网络,其不可触摸性导致了私人空间、私人信息极其容易受到侵犯。另外,网络高度开放性、流动性和交互性的特性决定了个人信息一旦在网络上传播,其速度之快、范围之广以及任何人攫取之便捷将无法控制,使得侵权变得十分容易,而法律救济变得相当困难。

    的确如此,在我国也是一样,《2010年中国社交游戏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09年,中国社交网络平台(SNS)已有1.24亿固定用户群体。在国内最大社交网站之一的人人网的注册用户中,就有超过4000万实名登记的用户。而在瑞星发布的《瑞星2009社交网站与网民隐私安全报告》显示,目前我国网民的个人隐私安全泄露情况已相当严重,个人资料正在被大规模地进行商业收集利用,而社交网站则成为了诱导网民泄露隐私的重灾区。目前,社交网站普遍存在收集网民个人隐私资料的现象,其商业利益达到了相当惊人的程度。因此,我国从国家层面上加强隐私保护的监管,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是非常必要的。

    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目前,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虽然在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里涉及到网络隐私或隐私权保护,还没有关于网络隐私的比较成形的法律,对于网络个人隐私的保护问题更是鲜有涉及,因此,从总体来说,我国在对网络隐私保护方面的问题基本上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

    《征求意见稿》及时出台,无疑是久旱逢甘露:如第十二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尊重用户隐私,维护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未经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或用户的明示同意,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擅自收集和处理用户的个人信息。第十三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信息依法承担保密义务,应加强系统安全保护,实施严格的保密措施。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用户信息内容进行检查等等……这从制度上给网络隐私的侵犯进行了定性描述,同时对违反本规定的给出明确的处罚办法。也许这还不能彻底解决网络隐私的泄露和侵犯,但至少在网络隐私侵犯方面给了一定的规范和要求以及处罚办法,让出现问题的企业有章可循。

    行业自律非常必要

    当然,除了国家层面的规范外,互联网的行业自律也是解决网络隐私泄露的一个办法。一般情况下,一条或一组个人数据要成为有用的个人信息,需要经过“收集(登记)—储存—传递—利用”等阶段,而以上每个阶段,都可能使个人数据受到他人的非法使用,导致数据主体的个人隐私权受到侵害。也就是,互联网上个人隐私问题无所不在。在互联网上,有太多的方式可以泄露隐私。比如购物、注册各种报名单、聊天、交友、打游戏、收发邮件。互联网公司因为获得了这些信息,故而能提供更好的服务,但这与人们保护隐私的需要存在矛盾之处。所以互联网的行业自律更为重要,首先要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同时要遵守社会道德,有义务保护好用户的隐私。“用户为王”,既然已经把用户当成“王”了,那么保护“王”的隐私应该是义不容辞的责任。

    毕竟,互联网有些问题不是单靠法律、法规就能完全解决的,一些技术问题是很复杂的。我国互联网企业也可以通过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的方式进行自我约束和行业监督,以实现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建立我国的行业自律体系,应当充分发挥网络组织和机构的自我管理的作用,建立保护“网络隐私权”、规范网络活动的自治协会,在业内发布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政策,将此政策作为最低标准规范企业的网络经营。参加行业自律的企业必须服从监督和管理,遵守对于隐私权保护的行为准则。

    互联网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也带来了一些社会问题,隐私泄露就是全世界网络的一大痛疾。法律、制度的出台,无疑看出从国家层面来整治网络隐私方面的决心和气魄。但仅凭一个规章制度就能解决问题,还很不现实。网络隐私涉及经济问题、法律问题、网络技术问题,道德问题,用户的安全意识问题等多方面,原因非常复杂。还需要各个方面协调起来来维护纯净、安全的网络家园,让人们在享受网络带来快乐的同时,不会受到隐私安全的困扰。
    

责任编辑:方正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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