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器械监管司司长王者雄(刘健 摄)
3月26日,国新办举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器械监管司司长王者雄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新《条例》从多个维度强化了医疗器械上市后监管,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职责,丰富了监管手段,创新了监管方法。主要有:
一是强化注册人上市后管理责任。新《条例》完善了医疗器械注册人在生产、经营、使用、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开展上市后研究和风险管控,建立产品召回和追溯制度,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等。
二是新增了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制度。新《条例》将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作为法律制度予以明确,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
三是新增了延伸检查制度。新《条例》规定,药品监管部门可对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四是新增了责任约谈制度。新《条例》规定,对医疗器械相关单位、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监管部门应对其进行约谈,要求其限期改正。建立行政责任约谈制度,对监管部门及地方政府未履行医疗器械安全管理职责的,应对其进行约谈。
五是落实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要求。新《条例》对违法单位处罚的同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规定了财产罚、资格罚,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最高3倍的罚款,禁止其五年直至终身不得从事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活动。还增设医疗器械唯一标识追溯、网络销售管理、失信惩戒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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