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项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2019-10-28 | 来源: 国新网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国际收支司司长王春英(焦非 摄)

  10月25日,国新办举行优化外汇管理措施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吹风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国际收支司司长王春英在会上介绍,10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优化外汇管理、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政策。此次审议通过的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外汇管理措施共有12项,包括6项跨境贸易便利化措施和6项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措施。

  六项跨境贸易便利化措施是:

  一是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为信用良好的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时,自主优化业务办理流程。二是简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货物贸易收支手续。允许年度货物贸易规模在20万美元以下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不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预计将惠及支付机构95%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客户。三是优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方式。取消企业向外汇局报告业务初期进出口与外汇收支对应情况的要求。同时,贸易信贷等特殊业务报告全部实现网上办理。四是放宽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开立。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简化出口收入入账手续,企业贸易收入可直接进入外汇结算账户或结汇。五是便利企业分支机构名录登记。对于有贸易外汇结算需求的企业分支机构,可参照企业法人要求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六是允许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承包工程企业可将境外不同工程项目资金集中管理,调配使用。

  六项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措施是:

  一是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即除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二是扩大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试点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境外上市资金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由试点银行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办理,无需事前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三是便利部分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使用。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境外投资者转让境内企业股权时,可直接在银行办理转让对价款结汇使用手续,无需提交资金使用的证明材料。四是改革企业外债登记管理。将企业外债注销登记由外汇局办理改为直接到银行办理,取消企业需在1个月内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手续的时间要求。拟先行在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试点取消非金融企业外债借入逐笔登记要求。五是取消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数量限制。六是推进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拟在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试点,将可跨境转出的信贷资产范围,从银行不良债权扩大至贸易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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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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