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闫树江(刘健 摄)
2015年5月21日,国新办举行举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闫树江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现在我们所购买的外国药厂生产的药品,在医院进行改革之后仍然会购买,关键是怎么买药,用什么样的价格来采购,最近国务院已经发了一个文件,就是《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的指导意见》,总结这么多年的经验和教训,我们确定了“四个有利于”的原则:第一,要有利于破除公立医院以药补医的机制,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第二,要有利于降低虚高的药价,减轻医保和患者的负担。第三,要有利于遏制药品购销领域的腐败行为。第四,要有利于促进药品生产和流通企业资源优化重组,健康发展。
闫树江指出,在改革中已经考虑到了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的利益,不仅仅是外企的利益,包括中国在内的中国制药企业的利益,把医院药品采购分成了五类药品,实行分类采购
第一类是非专利药,市场竞争比较充分,多家企业生产,临床用量大的药品,实行国际通用的,以省为单位集中招标采购的办法,但这个办法和过去公立医院招标采购的办法是不同的。主要有几个特点:首先是招生产企业,不对流通企业招标。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用数量来换取一个比较低廉的价格,这是符合经济规律的,也是国际上许多发达国家采购药品的通用做法。
第二类是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的药品实行谈判采购的办法,以省为单位进行谈判,或者省际联合起来进行谈判,全国某一个方面联合起来进行谈判,也是用采购的量来换取一个比较便宜的价格。要建立一个多方参与、公开透明的谈判机制,使专利药和独家生产的药品的价格能够降到一个合理的区间。
第三类是对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由国家招标定点生产,保证企业的合理利润,使临床必需的、用量小的低价药不因为市场因素而退出市场。
第四类是对妇儿科非专利药品和常用、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临床用量小的药品和常用低价药品等,实现集中挂网,由医院自行进行采购,这个具体范围由各省区市确定。
第五类是对特殊药品仍然维持现有的采购办法。
闫树江强调,这五类采购办法对外企和国内生产企业都是公平、平等的,我们不会单独对外企药品出一个办法,大家都平等对待,属于哪一类就参加哪一类的采购,要么竞争、要么谈判。我想,药品采购办法的改革符合国际惯例,符合经济规律,对药品的生产企业是有利的,对促使药品流通领域秩序逐步规范起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