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首页 > 外国机构提供金融信息服务 > 管理规定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门户网站 www.scio.gov.cn | 发布:2009-06-01 | 来源: | 作者:

  第 7 号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任  王 晨

                    商  务  部  部  长  陈德铭

                    工  商  总  局  局  长  周伯华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审批

  第三章 投资设立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便于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依法提供金融信息服务,满足国内用户对金融信息的需求,促进金融信息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第548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外国机构,是指外国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

  本规定所称金融信息服务,是指向从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决策或者其他金融活动的用户提供可能影响金融市场的信息和/或者金融数据的服务。该服务不同于通讯社服务。

  第三条 中国依法保障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合法权益,为其依法提供金融信息服务提供便利。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

责任编辑:吴艳平

  

相关链接>>

Copyright www.scio.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7017893号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