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简体中文
繁体中文
English
  当前位置:国务院新闻办网站 > 工作动态>国务院新闻办工作动态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 www.scio.gov.cn   2009-04-30   来源:   作者: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商务部、工商总局4月30日联合发布《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介绍,按照今年1月29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第548号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为“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的服务业务审批”实施机关。为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便于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依法提供金融信息服务,满足国内用户对金融信息的需求,促进金融信息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商务部、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这一管理规定。

  这一管理规定对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做了规定,分总则、审批、投资设立企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25条。

  这一管理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全文

 

 
[责任编辑:吴艳平]
 
  相关文档
 
 
无标题文档
Copyright www.scio.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7017893号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