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贾勇(元绍达 摄)
6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意见》吹风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贾勇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介绍,《意见》本着保基本、兜底线的原则,规定救助对象范围为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包括三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贾勇介绍,救助内容主要是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基本康复服务。目前,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具体项目主要以实施多年、受益面广、康复效果较好的康复项目为主。
贾勇指出,《意见》坚持便民高效原则,规定了申请、审核、救助、结算四项工作流程:
在申请环节,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请。对于申请确实有困难的,残疾儿童监护人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办申请事宜。
在审核环节,由县级残联“一门受理”,残联负责将申请人信息与民政、扶贫部门的信息进行比对,审核确定救助对象身份,尽量减少申请人的跑腿环节。
在救助环节,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必要时,由地级以上地方残联组织和卫生健康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对于有特殊需要的,也可经县级残联组织批准后,到非本地定点的康复机构接受服务。
在结算环节,实行合规康复费用由县级财政与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直接结算,无须救助对象垫付康复资金,从而大大减轻残疾儿童家庭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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